美國行政過程中的資訊公開制度研究和借鑑

2023-01-18 15:42:03 字數 1137 閱讀 7871

作者:李幸祥

**:《人大研究》2023年第02期

美國的資訊公開制度肇始於2023年制定的《資訊自由法》。《資訊自由法》確立了主動公開的原則,並列舉了免於公開的情形。該法的原則及其具體規定同樣適用於行政過程中的資訊公開。

同時,在美國其他相關法律中也有行政過程中資訊公開的相關規定。本文圍繞《資訊自由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對美國行政過程中的資訊公開制度進行初步研究,並力圖發現其中的可鑑之處,以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議。

一、美國聯邦關於行政過程中的資訊公開的基本規定

與行政過程中的資訊公開有關的美國聯邦法律主要包括2023年制定的《資訊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2023年制定的《陽光下的**法》(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和2023年制定的《聯邦諮詢委員會法》(federal advisory committee act)。這三部法律分別彙編於《美國法典》第五編第552節、第552b節和附錄2。其中,《資訊自由法》是核心,構成了美國聯邦**行政過程中的資訊公開制度的基石。

(一)《資訊自由法》

《資訊自由法》建立了公眾有權向聯邦**機關獲取**資訊的制度,明確列舉了應當主動公開的**資訊的範圍,包括在《聯邦登記》上應當公布的**資訊、保證公眾可以查閱和複製的**資訊,並規定了依申請公開**資訊的程式[1]。該法已歷經多次修改,總的趨勢是不斷擴大**資訊公開的範圍。

1.從主動公開走向推定公開

《資訊自由法》的新近發展是2023年1月26日美國**歐巴馬關於《資訊自由法》的備忘錄[2]和2023年3月19日美國司法部總檢察長霍爾德關於《資訊自由法》的備忘錄[3]。這兩個備忘錄對於如何理解美國行政過程中的資訊公開制度具有較大的參考價值。**備忘錄指出,民主需要問責,問責需要透明。

《資訊自由法》在執行中應當有個明確推定:在存疑的情況下,公開優先。**不能僅僅因為公開將使**尷尬,錯誤和失敗將被揭露,或者引起推測的或者抽象的恐懼,而將資訊保密。

不公開的基礎從來不應當是通過犧牲所服務人群的利益來努力保護****的個人利益。推定公開應適用於所有涉及《資訊自由法》的行政決定。推定公開同時意味著行政機關應當採取積極的措施來公開資訊,而不應等待來自公眾的特別申請。

總檢察長備忘錄強調,透明**需要的不但是推定公開,而且也需要有回應資訊公開申請的有效系統;同時強調行政機關需要主動工作並對申請迅速回應。

美國「行政過程中的」資訊公開制度研究與借鑑

作者 李幸祥 行政與法 2013年第02期 摘要 有關美國 行政過程中的 資訊公開制度的主要法律有 資訊自由法 陽光下的 法 聯邦諮詢委員會法 明確規定了 行政過程中的 不能成為行政機關不公開資訊的理由。與此同時,美國非常注重對 資訊 商業秘密 個人隱私等特別利益的保護。在我國,資訊公開制度主要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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