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2021-03-03 21:02:54 字數 2208 閱讀 7343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正當權益,特制訂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集團公司全體員工

三、離職種類

3.1辭職:因個人原因需辭去本人崗位工作;

3.2辭退: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崗位工作或公司業務需要裁減人員或試用期不合格;

3.3開除:無故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6個工作日(含)等嚴重違規或有其它違法犯罪行為。

3.4自然離職:指員工達到一定年齡,為保證員工不因工作影響身體健康而需離開工作崗位。

四、辭職程式

4.1一般正式員工辭職,提前1個月填寫如附件四之《員工辭職申請表》提交直接上級;

4.2試用期員工離職應提前2天提出;

4.3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通知辭職者及其部門負責人,直接上級需安排辦理移交手續,詳細填寫如附件五之《移交清冊》,移交清冊包括:電子版資料、書面版資料、合同、方案、待辦事項、辦公用品等;

4.4資料及物品交接完畢後,離職人員應到財務部進行在職期間的借款、還款等財務帳目清算,主要專案包括:

4.4.1員工拖欠未報銷或未還的公司借款或業務預付款;

4.4.2員工應承擔的賠償金、抵押金或罰金;

4.4.3其他未盡款項。

五、解聘程式

5.1在任職期間內,員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現、學識、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等,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5.2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於公司利益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予以開除。(具體情形見《員工獎懲管理辦法》)

5.3如以上需辭退及開除員工時,用人部門應向人力資源部提交如附件六之《解聘申請審批表》,經過相關許可權部門審核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提前7天通知被解聘人員離職,特殊情況經過許可權主管審批後特殊對待;

5.4被解聘人員的離職交接程式同辭職程式。

六、自然離職程式

6.1自然離職條件

6.1.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工年滿55周歲(以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6.1.2公司副總級以上人員65周歲以上(以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6.2相關部門職責

6.2.1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員工的離職工作;

6.2.2離職人員所在部門及相關部門協助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完成工作、事務的交接手續。

6.3自然離職手續辦理

6.3.1各部門每月月初填寫自然離職人員名冊;

6.3.2員工達到退休年齡,無需通過本人申請,用人部門與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在其達到退休年齡的前1個月發出如附件七之《自然離職通知單》通知本人,並辦理好工作等交接手續;

6.4自然離職員工待遇

6.4.1未在公司參加養老保險的自然離職人員,公司將一次性支付其3個月基本工資的補償金。

6.4.2人力資源部建立自然離職人員檔案,對自然離職人員的基本情況有系統的記載,逢公司有大型活動可以受邀參加等。

七、離職薪資

離職的員工必須按公司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人力資源部方可結算薪資。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後,人力資源部於員工最後上班日結算薪資,財務部當日予以發放。

八、離職管理規定

8.1員工離職均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經各權責部門簽字確認後方可離職;

8.2員工離職時,必須按照規定在1個月內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

8.3員工離職前工作交接必須由員工的上級主管或指定人員監交,交接記錄要求書面化,由於交接不清楚而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或為工作帶來的不便,均由監交人和相應接收人共同負責;

8.4部門工作交接記錄原件由本部門主管儲存,影印件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儲存;

8.5移交人於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

8.6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離職員工即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8.7員工離職,部門負責人與人力資源部需與辭職人進行離職面談(或**訪談);

8.7.1了解員工辭職原因

8.7.2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8.7.3徵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8.8凡違紀辭退、開除的員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9在離職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10離職員工的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離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係,公司亦不受理在1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九、備註:1.本管理辦法解釋權歸集團人力資源部

2.本管理辦法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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