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差旅和會議費用管理辦法

2021-03-03 21:02:54 字數 3657 閱讀 540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統一集團公司境內出差、會議等費用標準,規範費用報銷制度,根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總部部門、專業公司、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三條各單位應當嚴肅財經紀律,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差旅和會議費用成本。

第二章費用標準

第四條員工出差應按照以下規定乘**通工具:

(一) 交通工具乘座標準按下錶執行:

(二)員工出差乘坐飛機應從嚴控制。正副科級及一般人員出差,單段路程在1000公里以上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後方可乘坐飛機。

本辦法所稱單位領導,在總部機關指部門(含專業公司)正職領導及其授權的領導人員;在企事業單位指企事業單位及其二級單位的總會計師;暫未實行總會計師制度的企事業單位指正職領導或企事業單位所屬二級單位的正職領導。

(三)隨同副處級以上人員出差的員工,不符合乘坐飛機條件而乘坐飛機的,須報單位領導批准。

(四)45周歲以下的一般人員乘坐火車,從當日晚6時至次日晨8時之間,在車上過夜5小時以上或連續乘車超過8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車票。

(五)員工出差,符合乘坐飛機條件而乘坐d字頭以外火車的,按同等級火車票票價的30%補助。符合乘坐火車臥鋪條件而乘坐火車硬席的,按同等級火車票價的30%補助。

(六)員工出差乘坐d字頭以外火車,連續乘車時間超過5個小時的,5小時後每小時補助10元。

第五條員工出差住宿,按照以下規定標準報銷住宿費用:

(一) 住宿標準執行下表規定:

單位:元/天.床

(二)員工出差住宿應當選擇集團公司系統內賓館飯店。出差地沒有系統內賓館飯店的,可選擇簽約賓館飯店;因特殊情況未入住系統內賓館飯店及簽約賓館飯店,或者出差地沒有系統內賓館飯店及簽約賓館飯店,執行本條第一款住宿費標準。

(三)京外單位員工到北京出差,應當入住本單位在京賓館飯店。本單位在京沒有賓館飯店的,入住系統內賓館飯店或簽約賓館飯店。入住系統內賓館飯店執行本條第一款住宿費標準;入住簽約賓館飯店,執行集團公司發布的簽約賓館飯店協議**。

(四)正副局級人員出差,入住系統內賓館飯店據實報銷,入住系統外賓館飯店執行本條第一款住宿費標準。

(五)員工出差入住系統內賓館飯店按照內部**結算,系統內賓館相應房型的內部結算**不應超過本條第一款住宿費標準。

第六條院士、專家、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和高階技師出差乘**通工具和住宿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院士、集團公司高階技術專家、集團公司管理專家無副局級以上行政職務的,比照局級標準執行。

(二)企業技術專家、集團公司高階技能專家無副處級以上行政職務的,比照處級標準執行。

(三)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和高階技師無副科級以上行政職務的,比照科級標準執行。

第七條出差住勤補助包括出差期間的伙食補助、通訊補助、雜費補助和交通補助,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補助標準見下表:

第八條會議費用包括餐飲、接送站、場租、會標、印刷等除住宿費以外所有費用。費用標準見下表:

單位:元/人.天

第九條內部接待住宿按照本辦法第五條執行。內部接待餐飲應當按照從儉原則安排。

第三章出差報銷

第十條差旅費報銷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住勤補助和往返機場、車站、碼頭交通費。

第十一條員工出差應按管理許可權報批。出差審批單必須明確出差天數、地點和任務。員工憑出差審批單、差旅費報銷單和發票在規定標準內報銷差旅費。

交通費或住宿費超標準的,超額部分自理;特殊原因造成超標準的,須經單位領導批准後報銷。

利用財務網上報銷系統進行財務報銷的單位,差旅費報銷單以系統輸出格式為準。未使用網上報銷系統的單位,使用本辦法規定差旅費報銷單。

第十二條員工出差乘坐飛機購買打折機票的,因工作原因改簽機票產生的費用經單位領導批准後報銷。

第十三條員工出差憑城市間交通費或住****報銷住勤補助。

第十四條員工在本級單位所在縣市且不超過120公里的範圍內出差不報銷住勤補助。

第十五條員工外埠出差,其往返機場、車站、碼頭的交通費在不超過200元的限額內據實報銷,沒有城市間交通費發票的不予報銷。

第四章會議費報銷

第十六條會議主辦單位憑會議費發票、會議歸口管理部門出具的會議審批單按規定標準報銷會議費。

第十七條員工參加會議發生的會議費和差旅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城市間交通費和往返機場車站碼頭交通費按出差標準報銷。

(二)參加系統內會議,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住宿費,不報銷會議費及資料費。

(三)參加系統外會議,主辦方統一安排食宿並收取會議費、資料費的,憑主辦單位會議通知和發票據實報銷;會議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出差標準報銷住宿費和住勤補助。

第五章培訓的差旅費報銷

第十八條員工經單位批准參加培訓(不包括學歷教育)發生的差旅費按照參加會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員工經單位批准在外埠參加學歷教育(含考前輔導),按以下標準報銷差旅費:

(一)培訓費用中不包含住宿費的,按培訓協議或通知規定標準報銷住宿費。

(二)在外埠學習超過乙個學期的,憑人事部門證明和發票,每學期報銷一次其規定標準的往返交通費。

(三)不報銷住勤補助。

第六章基層單位實習的差旅費報銷

第二十條員工到外埠基層單位實習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和往返機場、車站、碼頭的交通費按照出差標準執行,住勤補助按實習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員工到外埠基層單位實習,實習期超過半年的,每半年可報銷一次往返單位所在地的交通費。實習期不足半年的,只報銷一次往返單位所在地的交通費。

第二十二條員工在本單位所在地的基層單位實習,不報銷交通費和住勤補助。

第七章其他情況的差旅費報銷

第二十三條員工探親路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符合探親條件的員工,可憑發票和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按同程火車票價款報銷往返路費,超額部分自理。員工到國外探親的,可報銷往返單位所在地至出境口岸的火車票價款。乘坐火車的標準按一般人員出差標準執行。

(二)探親往返途中,必須轉車並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發票和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報銷180元的住宿費。

第二十四條員工調動發生的差旅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員工調動工作,憑發票和工作調動函按出差標準報銷其原工作單位所在地至調入單位之間的差旅費用。

(二)隨同調動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的交通費、住宿費和住勤補助,可參照一般人員標準執行,只報銷單程路費。

(三)員工調動工作,其行李、家具等托運費,每戶按3000元上限憑發票據實報銷,超過部分費用自理。

(四)員工調動發生的差旅費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五條員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住院就醫的差旅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員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住院**,按照出差住勤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二)單位安排人員陪護的,陪護人員差旅費按因公出差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臨時借調員工差旅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因工作需要臨時抽調到上級部門工作、未辦理長期借調手續的下屬單位員工,在借入單位工作期間的住勤補助按照出差住勤補助標準減半執行,由借出單位負責報銷。借出單位與借入單位在同一地市的,不報銷住勤補助。

(二)臨時借調人員在借入單位出差,執行借入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由借入單位負責報銷。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各單位可在本辦法規定標準範圍內制定細則,上報集團公司預算管理辦公室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預算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集團公司機關差旅費報銷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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