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和會議費用管理辦法

2021-03-03 21:02:54 字數 3172 閱讀 308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統一集團公司境內出差、會議等費用標準,規範費用報銷制度,根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總部部門、專業分公司、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三條各單位應當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差旅和會議費用支出。

第二章報銷標準

第四條員工出差應按照以下規定乘**通工具:

(一)交通工具乘座標準按下錶執行:

備註:1.領導層成員包括集團公司黨組成員、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股份公司管理層成員、集團公司副總師及相同職級人員。

2.高階管理人員是指集團公司總部部門、專業分公司領導成員及直屬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直接控(參)股公司中由總部委派的部分領導成員。集團公司黨組管理的其他局級幹部執行高階管理人員標準。

(二)員工出差乘坐飛機應從嚴控制。對於同時具有頭等艙和公務艙的機型,高階管理人員只能乘坐公務艙。科級及以下員工出差,確因工作需要,經單位領導批准後方可乘坐飛機。

本辦法所稱單位領導,是指總部機關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具有差旅費報銷審批許可權的處級及以上領導(含處級)。

第五條員工出差住宿,在集團公司規定的上限標準內據實報銷住宿費用:

(一)住宿標準執行下表規定:

單位:元/天

(二)員工出差住宿應當優先選擇集團公司系統內賓館飯店。出差地沒有系統內賓館飯店的,可選擇簽約賓館飯店;出差地沒有系統內賓館飯店及簽約賓館飯店的,可入住系統外賓館飯店。系統內賓館飯店及簽約賓館飯店名錄由辦公廳在中國石油內部**發布。

第六條院士、專家出差乘**通工具和住宿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院士無副局級以上行政職務的,比照集團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標準執行。

(二)集團公司高階管理專家、集團公司高階技術專家、企事業單位管理專家和技術專家,無副處級以上行政職務的,比照處級標準執行。

第七條出差住勤補助包括出差期間的伙食補助、通訊補助、雜費補助和出差目的地市內交通補助,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住勤補助標準見下表:

出差過程中發生的訂票費、打包費和郵寄費根據正式發票據實報銷,不包含在出差住勤補助內。

第八條會議費用包括餐飲、接送站、場租、會標、印刷等除住宿費以外的所有費用。會議費用標準見下表:

單位:元/人·天

第九條內部接待住宿按照本辦法第五條執行。內部接待餐飲應當按照從儉原則安排。

第三章出差報銷

第十條差旅費報銷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和往返機場、車站、碼頭交通費。

第十一條員工出差應按管理許可權報批。除集團公司領導層成員和高階管理人員外,員工出差應提前辦理出差申請。出差審批單必須明確出差天數、地點和任務。

交通費或住宿費超標準的,超額部分自理;特殊原因造成超標準的,須經單位領導批准後報銷。

第十二條員工因工作原因改退籤機票、火車票產生的費用,經單位領導批准後報銷。

第十三條員工出差憑城市間交通費或住****領取住勤補助。

第十四條員工在本級單位所在縣市且單程不超過120公里的範圍內出差不報銷住勤補助。

第十五條員工外埠出差,其往返機場、車站、碼頭的交通費,在不超過200元/人的限額內據實報銷,沒有城市間交通費發票的不予報銷。

第四章會議費報銷

第十六條會議主辦單位憑會議費發票、會議歸口管理部門出具的會議審批單按規定標準報銷會議費。

第十七條員工參加會議發生的會議費和差旅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城市間交通費和往返機場、車站、碼頭交通費按出差標準報銷。乘坐火車、輪船在途期間,按照出差標準報銷住勤補助。

(二)參加系統內會議,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住宿費,不報銷會議費和資料費。會議主辦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會議費和資料費。

(三)參加系統外會議,主辦方統一安排食宿並收取會議費、資料費的,憑主辦單位會議通知和發票據實報銷;會議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出差標準報銷住宿費和住勤補助。

第十八條員工經單位批准參加培訓,城市間交通費和往返機場、車站、碼頭交通費按出差標準報銷。乘坐火車、輪船在途期間,按照出差標準報銷住勤補助。

第五章基層單位實習的差旅費報銷

第十九條員工到外埠基層單位實習,憑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按照出差標準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往返機場、車站、碼頭交通費,住勤補助按實習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員工到外埠基層單位實習,實習期超過半年的,每半年可報銷一次往返單位所在地的交通費。實習期不足半年的,只報銷一次往返單位所在地的交通費。

第二十一條員工在本單位所在地的基層單位實習,不報銷交通費和住勤補助。

第六章其他情況的差旅費報銷

第二十二條員工探親路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符合探親條件的員工,可憑發票和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按同程一般火車硬席(臥)票價標準報銷往返路費,超額部分自理。

(二)探親往返途中,必須轉車並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住宿發票和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按照一般地區住宿標準分不同職級報銷一天的住宿費。

第二十三條員工調動發生的差旅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員工調動工作,憑發票和工作調動函,按出差標準報銷其原工作單位所在地至調入單位之間的差旅費用。

(二)隨同調動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的交通費、住宿費和住勤補助,可參照一般人員標準執行,只報銷單程路費。

(三)員工調動工作,其行李、家具等托運費,每戶按3000元上限憑交通運輸業發票及工作調動函據實報銷,超過部分費用自理。高等學校畢業生調遣,按照1000元上限憑交通運輸業發票據實報銷,超過部分費用自理。

(四)員工調動發生的差旅費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四條員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住院就醫的差旅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員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住院**,按照出差住勤補助標準發給住院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二)單位安排人員陪護的,陪護人員差旅費按因公出差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臨時借調員工差旅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因工作需要臨時抽調到上級部門或同級單位工作、未辦理長期借調手續的臨時借調員工,在借入單位工作期間的住勤補助按照出差住勤補助標準減半執行,由借出單位負責報銷。借出單位與借入單位在同一地市的,不報銷住勤補助。

(二)臨時借調人員在借入單位出差,執行借入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由借入單位負責報銷。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規定標準均為上限標準,未盡事宜,各單位可在本辦法規定標準範圍內制定細則,報集團公司預算管理部備案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預算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辦法》(廳發〔2008〕25號)、《報銷標準》(預算〔2011〕3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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