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退出崗位管理辦法

2021-03-03 21:02:54 字數 4893 閱讀 2227

×××××××公司員工退出崗位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管理架構與優化員工配置適應公司發展戰略,正確處理改革與發展、穩定的關係,理順並規範員工退出崗位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受託管的平果鋁業公司員工。

第三條人力資源部為公司員工退出崗位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公司員工退出崗位管理工作;各二級單位、部室的人力業務管理部門,為本單位員工退出崗位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牽頭落實具體退出崗位工作。

第二章退出崗位方式

第四條員工退出崗位主要原因

1.企業生產經營變化:減產、停產、破產、轉產等;

2.企業改革:撤銷機構、機構合併、管理流程優化、市場化改革、改制、兼併重組、政策變化等;

3.企業減員:解聘、落聘、職數調整、崗位調整等;

4.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

5.員工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工作安排;

6.員工個人能力、身體等原因不能勝任所在崗位工作;

7.員工業績差,考評結果靠後;

8.員工調離、辭職、協商解除,或因病、非因工負傷、業務承包、借調等無法繼續在崗履職;

9.員工達到退休(內退)年齡;

10.員工達到提前退休年齡、工齡、喪失勞動能力等條件,自願申請提前退休;

11.員工脫產學習深造。

第五條員工退出崗位的方式:轉崗、降職、待崗、離崗培訓、勸退、辭退、經濟性裁員、有期限放假、協商解除、內退、退休、合同終止(解除)、改任調研員(協理員)、改任專項調研員(協理員)、脫產學習、調離等方式。

第六條主要退出方式解釋

轉崗是指根據公司生產經營需要,轉換員工現有崗位(包括技術職務崗位),按新崗位予以定崗。

降職是指基層以上管理幹部和技術幹部職務級別及薪資級別的降低。

改任調研員、協理員是指達到改任調研員、協理員條件,同時各單位或部門聘用,在特定的工作場所履行職責。

改任專項調研員、協理員是指達到改任專項調研員、協理員條件同時各單位或部門聘用,在不定的工作場所履行職責。

內退是指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員工,經本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公司批准,可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公司中層幹部、 30年以上工齡男員工、25年以上工齡女員工,可以參照上述程式辦理內退。

待崗是指員工被暫時停止崗位工作,等待重新安排上崗。

離崗培訓是指離開現有崗位參加管理、技術、技能相關培訓,滿足新崗位需求或提公升員工工作能力。

勸退是指根據員工考核評估結果和綜合表現,要求員工主動辭職。

辭退是指根據考核評估結果及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與員工終止勞動關係。

協商解除是指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支付補償金。

退休是指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女工人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男幹部、工人60周歲辦理退休手續;或達到提前退休年齡、工齡、喪失勞動能力等條件:一是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員工滿足工作年限要求可提前5年辦理正式退休;二是女幹部若超過50歲,自願申請調崗到工人崗位的,亦可申請按工人身份的退休年齡,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三是經鑑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辦理病退手續。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是指對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條件的員工,辦理終止或解除其勞動合同。

脫產學習是指員工根據個人發展和組織專業人才需要,保留與企業勞動關係,離開現有崗位參加專業化學習教育。

調離是指員工中止與公司的勞動合同,調入其他組織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章退出崗位相關待遇

第七條正式工退出崗位後的安置通道及待遇

1.轉崗或替換現有勞務用工崗位

(1)按新崗位定崗位工資。

(2)按所屬單位分配辦法和個人業績定績效獎勵。

(3)因改革轉崗的中層幹部,轉崗期間履職考核稱職以上,其年終績效按同級幹部年度工資基數的40%確定,其他待遇按新崗位確定。

基層幹部轉崗履職考核稱職以上,崗位工資不變,績效工資按原崗位的70%或按新崗位執行,其他待遇按新崗位執行。

根據其連續擔任基層以上幹部年限,每滿一年可享受1年相應轉崗待遇,期滿後按新崗位定。

2.降職使用

因改革降職使用的中層幹部,降職使用期間履職考核稱職以上,其年終績效按同級幹部年度工資基數的50%確定,其他待遇按新崗位確定。

基層幹部降職使用履職考核稱職以上,崗位工資不變,績效工資按原崗位的75%或按新崗位執行,其他待遇按新崗位執行。

根據其連續擔任基層以上幹部年限,每滿一年可享受1年相應降職使用待遇,期滿後按新崗位定。

3.改任調研員、協理員

調研員履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其年度薪酬按中層副職(年度薪酬+預發工資)的75%確定。

協理員履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其待遇按《職業發展通道管理辦法》執行,即崗位工資不變,績效工資按原崗位的80%或按新崗位執行,其他待遇按新崗位執行。

4.改任專項調研員、專項協理員

履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按同級調研員、協理員收入平均值的60%核算。根據其連續擔任基層以上幹部年限,每滿一年可享受1年相應改任待遇,期滿後按新崗位定。

5.內退

按總部優化員工配置內退政策確定生活費。

6.公司發展專案需求

按新專案崗位確定待遇,或參照上款確定待遇。

7.市場化改革:租賃、承包、管理輸出、技術輸出等

按改革方案確定待遇。

8.市場化改革單位業務發展需求

按改革單位的政策確定待遇。

9.離崗培訓

按總部優化員工配置轉崗培訓政策確定生活費。

10.有期限放假

按總部優化員工配置有期限放假政策確定生活費。

11.經濟性裁員

按總部優化員工配置經濟性裁員政策執行。

12.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法律規定支付補償金。

13.退休

按自治區社保局制定的退休政策享受待遇。

14.待崗

按公司待崗政策確定生活費。

15.病退

參照國家法律辦理因病正退,享受退休待遇;或根據總部或公司內退政策辦理因病內退,確定生活費。

16.脫產學習

參照脫產培訓確定脫產學習期間生活費。

17.調離

按調入組織的待遇。

第八條勞動派遣用工退出崗位後的安置及待遇

1.調整用工崗位

按新崗位定薪酬。

2.由派遣單位派遣到其他用工單位

按新崗位定薪酬。

3.中止(終止)派遣協議

按國家法律規定支付補償金。

4.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

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公司無任何經濟補償。

5.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工作安排

同上款。

第四章退出崗位相關規定

第九條轉崗

工作能力尚可,工作經驗比較豐富,確因編制、崗位縮減,未能配置工作崗位的,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人力資源部,結合公司整體人力資源配置,在公司內統籌調整安置工作崗位,必要時先行組織離崗培訓再予以轉崗。

第十條離崗培訓

離崗培訓以技能操作、技術管理,及職業禮儀、職業道德為主,進行教育培訓。由公司統一組織並通知轉崗或待崗相關員工參加的離崗培訓,相關人員必須參加,否則按曠工處理。員工也可自主選擇培訓方式,但必須如實提供培訓方的資料和費用證明,並經公司人力資源等相關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待崗

因個人或組織原因處於待崗的員工,可申請選擇參加公司離崗培訓,提高再上崗的技能。因組織原因而待崗的員工在待崗期間,在有職位空缺時,將優先考慮安置。對於個人原因再次待崗的,經組織研究,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協商解除勞動關係

員工自願解除勞動關係的,或不接受轉崗工作安置,或不能適應轉崗後新崗位工作又不願再次轉換新崗位的,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後,按照相關程式,辦理離職手續,協商解除勞動關係。

第十三條改任調研員、協理員

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基層以上幹部,由公司或者基層單位統一安排調研員、協理員崗位,不列入管理幹部編制。

第十四條改任專項調研員、專項協理員

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且連續任職12年以上的公司基層以上管理和技術幹部,由個人申請,提出與公司生產經營和戰略發展相關調研或協理課題,明確調研課題內容、方向、效益或效果等資訊,經公司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報請公司主管領導同意的,簽訂《專項調研(協理)協議書》,明確規定相關權利和義務,可改任專項調研員或專項協理員,不列入管理幹部編制。離崗開展調研或協理工作期間工齡連續計算。

第十五條脫產學習

脫產學習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同意,人力資源部審核批准,雙方簽訂《脫產學習協議書》,商定培訓期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對學習成績的考核獎懲辦法。脫產學習期間工齡連續計算。

第五章其它

第十六條加強日常退出考核管理。各二級單位、部室要在廣泛推行組織績效考核和員工個人績效考核基礎上,對工作表現不佳、工作能力不符合崗位要求、責任心和工作主動性嚴重不足者,以及減員分流、企業改制中的富餘人員,有區別性的實施退出政策,並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十七條退出程式

普通員工由二級單位、部室人力資源業務部門負責牽頭辦理,向公司人力資源部上報審批或報備管理。

基層管理幹部由二級單位、部室人力資源業務部門負責申報/上報,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由人力資源部予以辦理或轉辦。

中層管理幹部由人力資源部呈報公司領導班子,由總經理辦公會或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剛性退出,柔性操作。對於因生產經營或企業改革因素,優化配置、減員分流,要剛性退出,柔性操作,要把減員分流程式化、規範化、制度化,以柔性化和人性化的實施方式保證減員分流取得良好成效。

第十九條退出崗位面談。無論何種形式退出,各單位負責人都要針對每個退出崗位員工,組織專人進行退出崗位面談。

第二十條關注核心人才離職。對於簽訂保密協議,掌握核心技術和經營管理的高階人員的離職,必須履行層層審批程式,嚴格簽署履行保密協議或特殊限制協議。

第二十一條退出員工重新上崗時,要根據崗位實際,在工作所屬組織變動時,做好勞動合同簽訂和員工關係管理各項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凡涉及公司員工退出管理的以此管理辦法為準,上述政策執行過程中如遇上級組織政策調整的,以上級組織政策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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