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2021-03-03 22:04:46 字數 1272 閱讀 9102

1, 目的;使公司員工離職有所依循,工作不受影響。

2, 範圍;公司所有員工

3, 一般員工;

(1) 本公司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本辦法辦理。,

(2) 員工離職區分 。

a . 辭職;因個人原因辭去工作。

b. 辭退(解雇);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公司因不景氣裁員者。

c. 開除;嚴重違反廠規廠紀有違法犯罪行為者。

d. 自動離職;員工無故曠工三日以上脫離工作崗位自動生效。

(3)辭職者應提前乙個月申請,主任級以上人員提前乙個半月申請,廠長,經理以上人員須提前兩個月申請。

(4)辭職者,若平時工作成績優秀,應由單位直屬主管加以疏導挽留,但其去意仍堅,可辦停薪留職半年,目的仍希望返回公司效力。

(5)離職手續;

a. 員工離職,向單位主管口頭申請後,由單位主管代其到人事部領取《離職申請、通知單》和《移交清單》到單位辦理移交手續,辦妥後,再送人事部門審核。

b. 職員以上人員離職時,應向人事部索要《移交清單》3份,按移交清單內容規定,詳細填寫,辦妥移交手續後,乙份存原單位,乙份離職人儲存,乙份隨同《離職申請》及考勤上崗證交回人事部門核定。

(6)移交手續;

a. 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賬冊,檔案(包括公司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移交清單》並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相關部門並應將已辦而未終的事項交待清楚。

b. 事務移交;

(a). 原領的廠服交還倉庫(一年以上的免)

(b). 原領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還有關部門。

(c). 上述交還物品由接收部門經辦人在移交清單上簽字。

(7)移交期限以二日內辦妥。

(8)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單》,應由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及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試離職後,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本單位主管負責追索。

(9)各種移交手續辦妥後,人事部門填寫放行條(出門證),守衛檢查行理簽字後放行,在廠門等候領取薪金。

(10)薪金結算

(a). 本廠工作合同期滿辭職者,除發給其正常工資外,另按公司考核規定給予獎勵。

(b). 未滿合同期而正常申請辭職者,發給其正常工資,無補助薪金。

(c). 即辭即走者,培訓費不退還,工資由他人代領。

(d). 自動離職者,不發任何薪金,對公司財物交接不清自離者,視情節輕重報送當地公安機關。

(e). 辭退者,發予正常工資。

(f). 違紀開除者,按公司規章制度處分或罰款後,培訓費不退還,結算其餘工資,若有違法情節,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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