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辦法

2021-03-04 09:28:17 字數 4379 閱讀 2637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規範員工行為,保障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管理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等政策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石油**銷售分公司全體合同化用工和市場化用工。對管理人員的處分按照執行。集團公司未做明確規定的,依照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對員工進行獎勵與處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原則;

(三)堅持獎優罰劣,獎勤罰懶,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並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四)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五)處分的輕重與違規違紀行為和所應承擔的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第二章獎勵

第四條獎勵的種類為:

(一)表揚、通報表揚、通令嘉獎;

(二)記功、晉級(提高乙個工資檔次)、晉職(按照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式提高乙個職級及相關待遇);

(三)授予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等各級各類榮譽稱號。

公司在給予員工榮譽獎勵的同時也可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

第五條對於下列員工,視貢獻和成績給予獎勵:

(一)在hse管理中,積極工作、防止事故發生、保障安全生產、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有功者;

(二)在安全管理、技術改造、市場營銷、員工培訓教育等方面有改進、創新、發明,取得重大成果或有顯著成績的;

(三)在改進企業經營管理,優化勞動組織,減少管理成本、節約能源、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貢獻較大的;

(四)在維護企業利益和榮譽,提高質量和計量水平、服務質量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五)富有正義感,見義勇為,敢於揭發、制止各種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社會治安等方面有顯著功績的;

(六)在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發展、創先爭優、關心關愛員工,維護社會穩定、加強民族團結等方面事蹟突出的;

(七)愛崗敬業,積極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務,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在各項工作以及有關競賽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

(八)具有其它功績和貢獻,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六條各類獎勵的管理許可權

(一)表揚由各二級單位、機關各處室研究決定。授予本單位級先進工作者、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由各二級單位研究決定;

(二)其他獎勵由各二級單位組織員工評比推薦,經本單位會議討論通過後上報,公司黨群工作處、人事處負責審核,經公司研究同意後履行民主程式進行公示。

第七條員工獲得獎勵的,有關材料應按人事檔案管理規定存入本人檔案。

第三章處分

第八條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級;

(四)降職;

(五)撤職;

(六)留用察看;

(七)解除勞動關係。

在給予上述處分的同時,也可給予一次性經濟處罰。

第九條處分的期限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降級,18個月;

(四)降職、撤職、留用察看,24個月。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關係處分。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完不成崗位生產工作任務的;

(二)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無故曠課,培訓考試不合

格的;(三)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和指揮的,在工作崗位、場所無理取鬧、聚眾**、酗酒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四)不履行工作職責、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安全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發生安全環保事故,造**員**、環境汙染或經濟損失的;

(五)洩露公司商業秘密或設計方案、招投標標的、關鍵資料及檔案、資料、檔案等違反單位保密制度和規定,損害企業利益的;

(六)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隱瞞、挪用、**、私分應當上交公司款項,私設小金庫或搞資金體外迴圈,使公司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七)工作不負責任,失職或瀆職,不經審批違規上專案或超計劃,造成裝置損壞、材料浪費、經濟損失的;

(八)服務態度差、服務質量低劣,違反公司質量、計

量管理規定,剋扣使用者,違反規定擅自收費,損害企業形象的;

(九)組織、策劃、煽動、參與違法集體上訪事件或為其創造條件、提供幫助的;

(十)違***管理秩序,受到公安機關處罰的;

(十一)違反政治紀律或社會道德規範,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二)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十一條第十條規定給予員工處分應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具體如下:

(一)情節較輕,是指具有第十條行為之一,影響輕微或者損失在一萬元以下的情形;

(二)情節較重,是指具有第十條行為之一,造成一定影響或者損失在一萬元以上(含一萬元)十萬元以下的情形;

(三)情節嚴重,是指具有第十條行為之一,造成的影響超出適當範圍或者造成重大損害、損失(即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情形。

第十二條對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經批評教育,視情況分別給予處分,具體如下:

(一)遲到、早退乙個月內累計達5次以上或者年內累計達15次以上的,給予警告、記過、降級處分;

(二)連續曠工3天以內或在一年內累計曠工6天以內的,給予降職、撤職、留用察看處分;

(三)連續曠工3天以上(含3天)或在一年內累計曠工6天以上(含6天)的,給予解除勞動關係處分。

本管理辦法中「曠工」是指員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班的行為(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請假手續的情況除外)。遲到、早退、脫崗時間超過1小時不足4小時者按曠工半天處理,超過4小時按曠工一天處理。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解除勞動關係處分:

(一)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在留用察看期間違反第十條規定行為之一,應給予處分的;

(三)受記過以上留用察看以下處分的員工,自受處分之日起三年內又有違反第十條規定行為之一,應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員工處分期間及處分期滿後的有關待遇。

(一)處分期間被處分員工不得評選先進,不得晉公升職務(含技術職稱、職業資格),不得提高端別和工資檔次。

(二)受降級處分的,崗位(基薪)工資降低兩個工資檔次。

(三)受降職、撤職處分的,按以下辦法處理並按處分後的新崗位重新確定崗位(基薪)工資。

1、管理崗位人員,相應降低一級職務或免去其聘任的職務;

2、操作服務崗位人員,相應降低一級職業資格待遇或解除聘任的職業資格待遇。

受降級、降職、撤職處分的,在受處分期內有悔改表現,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受處分期滿後,在以後的評選先進、晉公升職務、提高端別和工資檔次方面,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受處分期滿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工資考核晉檔期從處分期滿次月起重新計算。

(四)受留用察看處分的,其所擔任的一切職務自然撤銷。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各種津補貼及獎金,發放生活費(具體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5倍計發)。

留用察看期滿,表現好的,經本人申請,組織批准,考評合格,根據綜合表現,重新安排工作崗位;表現不好的,予以解除勞動關係。

(五)員工因違紀、違規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按照管理規定進行賠償的,其賠償金可以一次**付,也可以按月從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扣除賠償金後員工的月實得收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直至全部賠償完畢為止。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紀違規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他人的違紀違規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違紀違規行為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於處分。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共同違紀違規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轉移證據材料的;

(三)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規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檢舉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六)處分期間再次違紀違規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其它從重情節的。

第十七條兩人以上共同違規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同時有兩種及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應當分別給予處分。同時受兩種及以上不同種類處分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

在處分影響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影響期為原處分尚未執行的處分影響期限與新處分影響期之和。

第十九條受處分本人對處分不服的,可以在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司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第四章處分程式

第二十條對違紀違規員工的處分,實行各二級單位、機關各處室分工負責,人事處歸口管理。

(一)人事處負責對員工違反勞動紀律、不服從單位工作分配、調動和指揮以及其它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問題的處理,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辦法

一 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員工遵紀守法和提高自身約束意識,增強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特制訂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為 員工手冊 的配套檔案,對於公司業務開展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在較長時期內存在的行為予以規範。第三條獎勵的目的在於既要使員工得到心裡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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