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處理暫行規定

2021-03-03 22:04:46 字數 948 閱讀 1398

總則:為規範員工離職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悉依本規定辦理。

第二條員工離職區分:

1、自請辭職;

2、職務調動離職;

3、退休離職;

4、解雇離職;

5、其他原因離職。

第三條自請辭職者,如平時工作成績優良,應由單位高階主管加以疏導挽留;如其去意仍堅,可辦停薪留職,但不發離職證件,目的仍希再返公司效力。

第四條離職手續

1、員工離職,由單位直屬主管向人事單位索取員工離職通知單,按規定填妥後,持單向單列各單位辦理簽證,再送人事單位審核;

2、職員以上人員離職時,應向人事單位索要移交清冊3份,按移交冊內容規定,詳加填入移交清冊;辦妥移交手續後,1份存原單位,1份離職人儲存,1份隨同離職通知單及工作時間卡一併交人事單位呈轉核定,移交清冊並移送審核室存查。

第五條移交手續

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賬冊、檔案(包括公司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移交清冊並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單位,並應將已辦而未結案的事項交待清楚(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類應交保管資料單位簽收)。

2、事務移交:

(1)原領的工作服交還總務科(1年以上的免);

(2)原領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還總務科或有關單位;

(3)上項交還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冊,由接收單位經辦人在離職單上簽證即可;

3、移交期限5天內辦妥。

第六條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直屬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時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俟人選確定後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第七條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冊,應由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飭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後,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單位主管負責追索。

第八條離職手續辦妥後,始准填發離職證明。

第九條本規定呈奉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簽發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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