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規違紀處理暫行規定

2021-03-04 09:46:44 字數 4703 閱讀 1243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肅公司紀律,懲處違規違紀行為,保證公司依法合規經營,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據公司章程和員工行為守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的員工;本規定所稱員工是指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違規違紀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員工行為守則的行為。

第四條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和員工行為守則;任何違反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和員工行為守則的行為必須受到追究。

第五條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應遵循實事求是、紀

律面前人人平等、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處理方式

第六條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員工給予以下處理:

(一)處分。處分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

受到處分的,同時扣發績效工資:受到警告處分的,扣發三個月的績效工資;受到記過處分的,扣發六個月的績效工資;受到記大過處分的,扣發九個月的績效工資;受到撤職處分的,扣發十二個月的績效工資。

(二)其他處理。

1.批評;

2.停職、免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解除勞動合同等;

3.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追究經濟賠償責任。對違規違紀所得,予以收繳或責令退賠。

本條所列各項可單獨使用,也可合併使用。給予開除處分的,應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觸犯刑律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受到記大過處分的,一年內不得提公升職務;受到撤職處分的,按新任職務、崗位確定工資,二年內不得聘任為與原任職務相當或高於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八條因違規違紀受到保險監管機構處理的,應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或其他處理。

第九條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處罰的,應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或其他處理。

第十條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宣告緩刑)的,一般應給予開除處分。

員工在被司法機關羈押期間停發工資。

第十一條依法被勞動教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章處理方式的運用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處分或其他處理的問題,並對錯誤有深刻認識的;

(二)主動挽回損失,有效減輕或避免損失及其他危害結果發生的;

(三)主動檢舉他人應受到處分或其他處理的違規違紀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退出違規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受處分後二年內又故意違規違紀的;

(二)強迫、指使、教唆他人違規違紀的;

(三)串供或偽造、隱匿、篡改、毀滅證據的;

(四)包庇同案人或打擊報復檢舉人、證人、調查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阻撓調查處理行為的。

第十四條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規定中應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較重的處分;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規定中應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開除處分為最高處分,不再加重。

一人有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處分的行為,應合併處理,按其數種違規違紀行為中應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行為應當受到開除處分,即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責任人的劃分

(一)直接責任人:是指違規違紀行為人或對違規違紀行為造成的損失或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人。

(二)相關責任人:是指與直接責任人的違規違紀行為有關聯,應承擔一定責任的人。

(三)主要領導責任人: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分管或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直接責任人的違規違紀行為,以及造成的損失或後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

(四)重要領導責任人: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理或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以及造成的損失或後果負有間接領導責任的人。

第十六條處理的實施

(一)對員工的處理按人事管理許可權辦理。

(二)給予員工處分及追究經濟賠償責任由監察部門承辦。

(三)對受處分人員的職級、工資待遇變更,扣發績效工資和給予免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由人力資源部門承辦。

第四章違規經營行為

第十七條違反法人授權經營管理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以上可同時追究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在經營活動中虛增保費收入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涉及金額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涉及金額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涉及金額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以上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加重處分,並追究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在經營活動中做假賠案或虛假給付保險金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涉及金額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給予撤職處分;涉及金額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以上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加重處分,並追究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在經營活動中截留、坐支保費收入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涉及金額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給予撤職處分;涉及金額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以上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加重處分,並追究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業務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批評、警告處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並追究經濟賠償責任;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或惡劣影響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並追究經濟賠償責任:

(一)超出批准的業務範圍從事保險業務活動的;

(二)擅自修改保險條款,擴大保險責任的;

(三)以非法手段參與保險招標的;

(四)擅自與其他公司辦理商業分保業務或未按規定及時、足額辦理分保業務的;

(五)未按規定收集、保管業務資料並建立檔案,造成業務資料丟失或缺失的;

(六)違反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規定,洩露客戶資料或利用職權強迫他人洩露客戶資料,或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提供客戶資料的;

(七)擅自違規退保的;

(八)擅自強制復效,不按規定收取利息的。

(九)其他違反業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使用未經批准或停辦的保險條款的,給予撤職處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二條違反承(核)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批評、警告處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追究經濟賠償責任;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或惡劣影響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並追究經濟賠償責任:

(一)擅自超越許可權承(核)保的;

(二)在辦理承保業務中,故意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阻礙和誘導投保人不履行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的;

(三)在辦理承保業務中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個人**人惡意串通,降低承保標準的;

(四)在辦理核保業務中,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個人**人惡意串通,故意隱瞞事實的;

(五)在辦理承保業務中,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違規承諾和給與手續費、佣金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故意違反規定進行承(核)保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違反理(核)賠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批評、警告處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並追究經濟賠償責任;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或惡劣影響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並追究經濟賠償責任:

(一)擅自超越許可權核賠的;

(二)擅自對客戶進行理賠承諾,給正常理賠造成干擾的;

(三)在理(核)賠工作中,與他人惡意串通,隱瞞事實的;

(四)其他故意違反規定進行理(核)賠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違反保險業務單證印製、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處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並追究經濟賠償責任;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或惡劣影響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並追究經濟賠償責任:

(一)擅自印製重要保險業務單證的;

(二)未按規定登記、發放、保管、核銷、使用保險業務單證的;

(三)擅自印製與保險條款不符的業務宣傳資料,或使用廢棄宣傳材料,導致不良後果的;

(四)其他違反保險業務單證印製、管理規定的行為。

偽造、變造保險業務單證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違反業務處理和客戶服務規定,未按業務處理和客戶服務標準操作,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並追究經濟賠償責任;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或惡劣影響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並追究經濟賠償責任。

第五章違反財經紀律和金融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違反財務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批評、警告處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並追究經濟賠償責任;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或惡劣影響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並追究經濟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擅自開設銀行賬戶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核對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現金或用白條抵庫的;

(四)未將有價**集中存放管理的;

(五)定期存款和國債、金融債券等有價**逾期十五天以上未支取的(無法支取的除外);

(六)以個人名義儲存**的;

(七)費用列支不實或虛列費用的;

員工離職處理暫行規定

總則 為規範員工離職管理,特制訂本規定。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悉依本規定辦理。第二條員工離職區分 1 自請辭職 2 職務調動離職 3 退休離職 4 解雇離職 5 其他原因離職。第三條自請辭職者,如平時工作成績優良,應由單位高階主管加以疏導挽留 如其去意仍堅,可辦停薪留職,但不發離職證件,...

廢品處理暫行規定

處理報廢 積壓物資試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各類物料報廢之程式及相關管理,並做到物盡其用,盡可能地提高報廢和積壓物資的再利用價值。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物資 包括固定資產 低值耐用品 易耗品和材料。所有物資均屬公司資產,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自行拆卸 挪用 外借,更不得擅自處理。第三...

員工慰問暫行規定2019

關於頒布 員工慰問暫行規定 的通知 全體員工 公司的發展離不開每位成員的付出,為了感謝大家的支援,體現公司以人為本的企業理念,提高員工關懷度,特此頒布 員工慰問暫行規定 此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請各部門遵照執行。總經理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此件傳達所有員工。主題詞 企業文化 員工慰問 此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