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華集團公司員工違規違紀處理辦法試行

2021-03-04 09:46:44 字數 4833 閱讀 5253

第一篇總則

第一章目的、原則及適用範圍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管理,嚴肅勞動紀律,構建和諧健康的企業文化,提高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保證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規範對違規違紀員工的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結合神華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神華集團公司員工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員工,除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公司還可以依照企業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違規違紀員工給予相應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規違紀行為,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依據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理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與神華集團公司及所屬全資、控股子(分)公司、其他組織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神華集團公司和所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委派到參股公司的人員。

第五條員工違規違紀處理原則:

(一) 教育為主,懲戒為輔;

(二)實事求是,依規處理;

(三)區別情節,分類對待。

第二章處理種類、程式和許可權

第六條員工違規違紀處理種類:

(一)組織處理措施:訓誡、通報批評、調整崗位、免職。

(二)紀律處分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級)、撤職、解除勞動合同。

對違規違紀的員工,根據情節輕重,應當採取組織處理措施或者給予紀律處分,兩種處理方式可同時進行。

在給予上述處理的同時,對員工違規違紀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追究員工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條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一年內不得提職(級);

受降職(級)、撤職處分的,兩年內不得提職(級);

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神華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不准聘用;

員工在紀律處分期內取消評先授獎資格。

第八條處理許可權和程式:

(一)對各級經營管理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由監察部門商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報批後,依照法定程式辦理。

(二)各子(分)公司成立監察委員會,其職責是對一般員工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監察委員會由監察、人力資源、審計、工會、法律、安全等部門人員組成。

一般員工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對應給予降職(級)、撤職、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員工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監察委員會研究,並經本單位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批後,按法定程式辦理。對應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由員工所在單位研究作出處理決定後實施。

第九條員工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在宣布處理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處理單位的監察部門提出申訴,但在未作出改變處理決定之前,仍然按照原處理決定執行。涉及勞動爭議的,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向勞動仲裁機關提起仲裁;也可直接向勞動仲裁機關提起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違規違紀處理運用規則

第十條有本辦法規定的兩種以上應當受到處理的違規違紀行為,合併處理。同一錯誤行為,違犯本辦法兩個以上條款的,按較重的條款處理。

第十一條從輕、從重處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理的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理。減輕、加重處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理幅度以外,給予減輕或者加重一檔處理。

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共同違規違紀,對組織、領導或者在共同違規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從重或加重處理;對其他成員,根據其在共同違規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承擔的責任,分別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從重或加重處理:

(—)在受紀律處分期內,又發生違規違紀行為的;

(二)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三)阻撓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拒絕交出違規違紀所得的;

(五)拒絕中止正在實施的違規違紀行為的;

(六)其他需要從重或加重處理的情節。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

(—)違規違紀的員工能夠配合調查工作,主動交待自己的問題,或者在調查期間交待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二)主動檢舉他人應當受到處理的違規違紀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規違紀所得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的情節。

第十五條本辦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造成不良後果、需要追究責任的,比照類似條款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員工被勞動教養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期間,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違規違紀處理決定做出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員工所在單位及本人宣布,並將處理決定材料歸入本人檔案。對於受到降職(級)以上紀律處分的員工,有關單位、部門應當在處分決定做出後的乙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對違規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責令退賠。

對違規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按規定予以糾正。

不按規定落實處理決定和其他相關處理手續的,追究直接責任者和主要領導者的責任。

第十八條違規違紀行為責任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人員;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

第十九條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規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造成企業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

第二十條違規違紀情節主要是指違規違紀的動機、手段、時間、地點、環境和侵害物件;違規違紀造成的損失、影響和危害程度;違規違紀人員責任大小、認識態度、挽回損失和退回違規違紀所得等行為和事實。本辦法把違規違紀情節分為輕微、較輕、較重、嚴重四個層次。

第二十一條 「企業領導人員」是指神華集團和各級子(分)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及相當職級的管理人員。「企業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管理崗位任職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中所稱「以上」,包括本級、本數;「以下」不包括本級、本數。

第二篇分則

第四章違反經營管理秩序行為

第二十三條違反企業議事規則或決策程式,個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拒不執行、擅自改變上級決定和工作部署,或者無視生產經營管理制度,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採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藉機謀私的,從重處理;損失重大、影響惡劣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在選人用人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採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違反選拔任用規定和程式的;

(二)向應知情者以外人員透露領導班子或人力資源部門醞釀、討論人事任免情況的;

(三)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或者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四)故意向幹部選拔任用問題調查部門提供虛假資訊或者不實材料的;

(五)在選拔任用幹部過程中,利用職權對他人打擊報復的;

(六)工作失職,造成選人用人失察或失誤的;

(七)其他違反人事紀律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十五條在資產管理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採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一)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登記,不如實填報報表,隱瞞真實情況,導致企業資產流失的;

(三)違反企業智財權、無形資產保護的有關規定,擅自洩露和轉讓專利、科研成果、技術工藝、工藝圖紙等,或擅自許可、轉讓企業註冊商標等,造成企業智財權、無形資產流失的;

(四)其他違反企業股權管理、資產管理等方面(包括但不限於設立和撤銷公司、資產評估、產權登記、產權轉讓等)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在工程專案建設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採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一)違反審批程式或未經審核擅自批准工程設計,違反規定擅自變動設計方案或技術規格、圖紙的;

(二)不按技術規範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隱患,導致事故發生的;

(三)專案實施過程中,不能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質量管理、監督檢查和認證的;

(四)其他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在物資採購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採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將不滿足企業要求的單位選擇為合格**商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要求**商或單位,虛開發票,提高金額,少付多報的;

(三)違反採購審批程式,擅自變更採購計畫和採購物資規格型號的;

(四)違反集團集中採購目錄要求,未提報集中採購計畫,未經批准擅自組織自行採購的;

(五)其他違反物資採購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在招投標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採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一)採取化整為零等方式,或以各種藉口規避招標、直接發包的;

(二)違反審批程式進行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的,或擅自改變已經審批的事項的;

(三)採取公開或暗示方式以各種手段拒絕潛在合格投標人投標的;

(四)與投標商串通,損害企業利益的;

(五)招標檔案中列入歧視性、傾向性條款,使用未公開的評標辦法,有明顯不公正行為的;

(六)利用職權影響或干預招標過程和結果,或擅自改變中標人、中標方案的;

(七)洩露國家法規或企業規章制度規定應該保密的招投標資料和資訊的;

(八)不按規定收集、整理、儲存招投標過程資料的;

(九)捏造事實,擾亂招標工作秩序的;

(十)其他違反招投標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招投標監督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在合同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採取組織處理措施或給予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違反企業合同管理規定或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受到國家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合同,或未簽訂合同即預付款項的;

(三)未經授權或批准,擅自超越許可權簽訂合同的;

(四)發現對方違約給企業造成危害,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制止的;

(五)違反合同用章管理規定的;

(六)其他違反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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