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暫行規定

2021-03-04 09:49:24 字數 953 閱讀 2111

一、為加強公司印章(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二、印章的刻製、使用和保管工作由總經理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

三、使用印章的審批許可權:

(一)需由部門負責人審批的事項:(1)所屬企業在辦理企業年檢、變更及其它一般業務事項時,需公司在有關檔案材料上蓋章的;(2)職能部門職責範圍內可以決定的。

(二)需由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審核並報分管領導審批的事項:(1)分管領導職責範圍內可以決定的;(2)主要領導或有關會議授權簽字的。

(三)需由有關職能部門和分管領導進行審核並報總經理審批的事項:(1)總經理職責範圍內可以決定的;(2)董事長或有關會議授權總經理簽字的。

(四)需按程式並報董事長審批的事項:(1)涉及貸款事項的;(2)涉及企業對外擔保、財產抵押、國有資產處置的;(3)以公司名義簽訂的重大合同、協議;(4)其它按規定應由董事長簽發的檔案、材料等。

四、以公司名義簽發的檔案、材料,按以上審批許可權簽發後即可用印。其它需蓋章的,均需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並按規定程式審批後方可蓋章。凡屬審批手續不全的,印章管理人員不得擅自用印。

五、嚴禁擅自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或在空白信紙、合同及協議書等上用印。確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需要開具的,應由經辦人如實說明理由或提出書面申請,由其所在部門負責人呈報公司主要領導審批後方可開出,事後,經辦人還應如實向總經理辦公室說明其蓋有公司印章的空白介紹信、證明、信紙、合同及協議書等的用途,並上報存檔或備案,未使用的應如數交回。

六、印章管理人員應對「印章使用審批表」進行編號,並妥善保管,以備查詢。

七、未經允許,不得擅自將印章帶離公司。確因工作需要的,應按規定程式審批後,方可由經辦人和印章管理人員帶出使用。嚴禁印章管理人員擅自將印章交由其他無關人員代用印。

八、發現公司印章遺失或被盜時,應立即報告,並依法公告作廢。

九、若違反以上規定,造成公司印章遺失、被盜或誤用的,視情給以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賠償損失、行政處分、降級、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05華為印章管理暫行規定

一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對印章的管理,確保公司安全,引導員工在處理業務過程中正確使用印章,特制訂了本規定。二 印章的種類與效力 第二條公司印章分為四類 1 完全代表公司行為的印章如公司行政印章 合同專用章 財務專用章 發票專用章 2 經公司授權刻製或授權後方能代表公司行為的印章,如投標業務章 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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