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礦業集團公司差旅費管理辦法

2021-03-15 12:25:58 字數 4103 閱讀 883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團公司差旅費管理,按照規範、節儉、從嚴的原則,根據**、安徽省新修訂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差旅費是指集團公司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的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經費單位和機關處室以及隸屬公司黨委管理的改制單位。

第四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五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汽車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條出差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乘**通工具。未按規定乘**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七條城市間交通工具標準(標準見附表)。

(一)公司領導出差,可乘坐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一等座、動車一等座、輪船二等艙和飛機經濟艙;處級人員(含公司副總師)出差可乘坐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二等座、動車二等座、輪船二等艙和飛機經濟艙。

(二)其他人員可乘坐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二等座、動車二等座、輪船三等艙。乘坐火車自當晚20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乘坐硬臥,其餘時間一律購買硬座。

(三)自帶車輛或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不得報銷城市間交通費。

第八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首選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汽車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乙份。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一條住宿費開支標準(標準見附表)

出差人員出差期間需要自行安排住宿的,應在規定的標準內憑發票報銷,對於超過標準的費用由個人自理,對於節約的費用按節約額的20%給予補助。

(一)公司領導住宿費上限標準一線城市500元/間.天,其他地區450元/間.天;處級人員(含公司副總師)住宿費上限標準一線城市350元/間.

天,其他地區310元/間.天;其他人員住宿費上限標準一線城市310元/間.天,其他地區260元/間.

天。(二)到外地參加會議、學習、培訓班等人員,主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按舉辦方規定進行住宿,憑發票和主辦單位會議通知等據實報銷,並對住宿費節約部分不再給予節約補助。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二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三條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乾使用。

第十四條伙食補助費開支標準(標準見附表)

(一)出差人員在外就餐,原則上自行解決,按標準補助,實行定額包乾。在省外出差的,伙食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40元;在省內出差的,伙食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20元。

(二)在煤電技師學院參加脫產培訓以及參加集團公司組織的高校進修人員的補助標準,按《關於印發加強和改進員工教育培訓工作意見的通知》(淮礦發〔2012〕6號)執行。

(三)參加集團公司內部舉辦的其他各類學習、培訓的人員,免費提供就餐的不享受伙食補助;沒有統一安排就餐的,按每人每天20元補助。

第十五條參加集團公司召開的黨代會、職代會、綜合表彰會、工作會議及座談會等,集團公司機關到基層調研、檢查、開會和協調工作的,一律不發放伙食補助費。

第十六條外出參加各種會議、學習、培訓等公務活動且有主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伙食補助費一律不執行。

第五章市內交通費

第十七條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八條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10元包乾使用。

第十九條因工作需要,確需乘坐計程車的,計程車票由單位領導審批後方可報銷,但當日不再享受市內交通費。

第六章調動、探親的差旅費

第二十條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在途期間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由調入單位報銷,補助標準按出差規定辦理。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第二十一條集團公司招聘的院校畢業生及退役軍人等可報銷單程車船票,並按單程天數給予伙食補助費,原單位給予的派遣費等應在報銷時扣除。

第二十二條享受探親假職工可報銷往返路費,不得發放伙食補助費。出差期間,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就近回家探親的,按正常出差線路報銷差旅費,不得報銷其增加部分,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七章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因公負傷經批准需轉院**的,住院及陪護人員差旅費按照《**關於貫徹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淮礦勞便[2011]209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出差人員回單位後應按規定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在15個工作日內履行有關審批程式,及時到財務部門辦理報銷事宜。

第二十五條公司駐外辦事處人員的伙食補助費及市內交通費按出差人員標準的50%執行。

第二十六條職工出差期間,應按本辦法規定標準自行結算食、宿等費用,不得轉嫁到其他單位。開具住****必須註明單位名稱、天數、人數、標準和金額,否則財務部門不予報銷。同一公務多人出差的,其住宿發票原則上應單個開具,特殊情況除外。

第二十七條出差人員要按照正常線路和規定天數出差,繞道和超期增支費用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八條職工因公出國(境)的差旅費按集團公司有關檔案辦理。

第八章監督問責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差旅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強化日常性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構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各單位相關領導、財務人員負責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嚴禁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防止虛報冒領及借出差之機**旅遊等違紀違規行為。發現嚴重違規違紀問題要及時向紀委報告。

第三十一條集團公司財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集團公司紀委不定期開展專項督查,認真查處違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行為,並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領導責任和監督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出差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撤職直至開除黨籍、解除勞動關係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二)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支付的宴請、旅遊和非工作需要參觀的;

(三)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的;

(四)借出差之機**旅遊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七)開虛假發票騙取費用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對財務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崗位、黨政紀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一)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二)因審核把關不嚴,造成虛報冒領的;

(三)因不認真履行職責,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發現重要違紀違規線索不主動向紀委報告的;

(五)其他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對各單位領導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規定追究分管領導、紀委書記直至黨政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出現超預算、超規模支出的;

(三)因差旅活動和經費報銷內控監督管理不到位,出現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的。

第三十六條對因監督檢查不到位,造成集團公司各單位連續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將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規定追究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解釋權屬集團公司,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其他辦法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一律執行本辦法。

附:出差人員乘**通工具及住宿費、市內交通費、伙食補助費開支標準

備註:1、一線城市為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成都、杭州、南京、武漢、天津、西安、重慶、瀋陽、長沙、大連、福州、濟南等計16個。

2、省外子公司伙食補助費標準應以所在地省份作為省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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