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礦業集團公司聘用律師管理辦法

2021-03-04 07:37:25 字數 2730 閱讀 634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利用集團公司內部律師資源,規範外聘律師管理體制,有效維護集團公司利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結合集團公司法律事務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集團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和其它下屬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外聘律師是指集團公司及各單位因重**律事務,聘請社會律師從事法律顧問或訴訟**工作,由聘請單位支付報酬的法律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社會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社會執業人員。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內部律師是指具有律師資格或法律顧問資格,被集團公司及各單位聘為法律顧問,專門為集團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的集團公司內部法律事務工作人員。

第六條各單位應嚴格控制社會律師的選聘,聘請社會律師應堅持「真正需要、有利維權、能解決問題」的原則,選聘有較強的業務能力、較高的知識水平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的社會律師。

第七條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外聘律師的審批和內部律師的調劑工作,本著「先內後外,先選後聘」的原則,充分利用內部律師自身的優勢,做好法律事務工作。

第二章主管機關

第八條法律事務部是集團公司法律事務主管機關,統一負責社會律師的選聘、考核、監督和評價,各單位未經批准不得聘請社會律師。

第九條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在聘請社會律師的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各單位外聘律師的申請報告;

(二)監督、指導聘請的社會律師的**工作;

(三)負責對聘請的社會律師的工作進行評估;

(四)協調集團公司內部律師與社會律師的交流與合作;

(五)其他需要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各單位法律事務機構負責辦理本單位外聘律師的申請手續,履行下列職責:

(一)推薦社會律師人選;

(二)考核聘請的社會律師的工作質量;

(三)協助社會律師搞好委託事務工作;

(四)對聘請的社會律師的違約行為負責調查。

單位暫無法律事務機構或法律顧問,以上職責由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代為履行。

第十一條需要聘請社會律師的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報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審查,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收到申請單位報送的外聘律師申請後,應在7日內給予答覆,不同意外聘律師的應說明情況。

第十二條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可根據申請單位報請承辦的法律事項,調劑有專長的內部律師**,相關單位應當支援。

第十三條集團公司內部調劑律師**不收取**費用,辦案經費由申請單位承擔,律師工資由原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內部律師應服從集團公司的臨時調劑,在法律事務部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人身權利、**權利不受他人非法干預,申請單位應積極配合工作。

第十五條經法律事務部批准外聘律師的單位,應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合同,委託合同分為單項法律事務委託合同和常年法律顧問委託合同,常年法律顧問委託合同的聘用期限不超過一年,期滿經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考評合格後可續聘。

委託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委託事項和期限;

(二)雙方權利和義務;

(三)委託報酬;

(四)委託許可權;

(五)違約責任;

(六)其他約定。

第三章設定事項

第十六條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批准,可外聘律師:

(一)重大疑難訴訟案件需要協調、**的;

(二)重大經營專案需要協助調查的;

(三)涉及專業知識較複雜的法律事務;

(四)其他需要聘請社會律師的事項。

第十七條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情形通過下列方式能夠解決的,不得聘請社會律師:

(一)本單位法律顧問人員能夠辦理的;

(二)調劑集團公司內部律師**的;

(三)由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直接辦理的。

第十八條聘請的社會律師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律師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業務精幹,有較強的專業能力。

聘請社會律師,不受地域限制。

第四章監督考評

第十九條集團公司應對聘請的社會律師的工作進行考評。

考評分為平時考評與定期考評,平時考評由各單位的業務部門和法律事務機構共同負責;定期考評由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

第二十條平時考評以委託合同為依據,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並寫出工作評價。

第二十一條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就下列事項對聘請的社會律師進行定期考評:

(一)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

(二)履行委託合同的情況;

(三)工作態度及服務質量。

第二十二條定期考評的方式包括:工作總結、旁聽**、組織同行評議、徵求聘用單位意見等。

第二十三條定期考評為年度考評,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年終檢查聽取基層意見後,提出考評意見,決定是否簽訂續聘合同。

第二十四條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應結合考評結果,統一建立信譽高的社會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資料庫,以便集團公司在重**律事務中擇優選聘。

第五章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團公司按《淮北礦業集團公司訴訟案件管理辦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理:

(一)擅自外聘律師的;

(二)擅自變更委託合同內容的;

(三)隱瞞事實,欺騙主管機關外聘律師的。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法律顧問在外聘律師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單位負責人濫用職權,索取律師費回扣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應加強對各單位外聘律師工作的監督,及時糾正外聘律師工作中的違規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簽訂的外聘律師合同履行期滿,不得續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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