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礦業 集團 公司瓦斯治理管理制度

2021-06-20 21:50:41 字數 4860 閱讀 8531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先抽後採、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方針,確保集團公司礦井瓦斯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控制瓦斯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瓦斯治理的規定,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瓦斯治理機構

第二條集團公司成立瓦斯治理領導小組:

組長:集團公司總經理。

副組長: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

成員:集團公司分管生產、經營的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工程師、通風管理部、生產管理部、機電管理部、安全管理部、救護大隊、 計畫投資部、物資**公司。

第三條通風管理部為集團公司瓦斯治理的主要部門,配備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在集團公司瓦斯治理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礦井的瓦斯治理工作。

第四條各礦井成立以礦長為組長、礦總工程師為副組長的瓦斯治理領導小組,成員由礦井確定。

第五條各礦井通風工區、抽放工區(鑽機隊)為本礦井瓦斯治理的主要部門,配備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在礦井瓦斯治理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礦井瓦斯治理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瓦斯治理責任制

第六條集團公司總經理:是企業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者,對瓦斯治理工作負領導責任。負責建立健全集團公司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瓦斯治理專業工程技術人員, 保證企業瓦斯治理所需的資金和裝備。

第七條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對瓦斯治理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制定企業瓦斯治理的規劃和方案,負責企業瓦斯治理資金的安排使用。

第八條集團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對瓦斯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負責對瓦斯治理的規劃、方案及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集團公司其他行政副職:負責分管範圍內瓦斯治理的規劃、方案及資金的落實。

第十條通風管理部:是集團公司瓦斯治理的主要管理部門,在集團公司瓦斯治理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審查批覆礦井的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嚴格加強礦井通風系統、瓦斯抽放系統、安全監控系統、防塵防滅火系統及採掘工作面瓦斯和防突工作的管理。

參與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畫的審查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礦井的瓦斯治理工作。

第十一條生產管理部:在制定礦井長遠規劃、採掘接續計畫的同時考慮礦井的瓦斯治理工作。制定措施保證保護層的充分開採,監督礦井嚴格按有關規定布置採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產。

參與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畫的審查。指導礦井建立合理可靠的開拓、開採系統,使之有利於通風和瓦斯治理工作。

第十二條機電管理部:加強礦井主要通風機,區域性通風機、抽放瓦斯幫浦的供電管理,做到供電穩定可靠,減少停電停風而造成瓦斯積聚。參與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畫的審查工作,加強電氣裝置管理,消滅電氣裝置失爆。

第十三條安全管理部:監督、檢查各礦井的瓦斯治理工作。參與審查礦井的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監督、檢查礦井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的貫徹執行,審查批覆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畫。

對損壞通風設施、瓦斯治理設施、瓦斯抽放系統和違反瓦斯治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追查處理。

第十四條救護大隊:加強救護隊員的素質訓練、政治思想教育和技術業務學習,提高戰鬥力。監督各中隊按批准的措施排放瓦斯,參與瓦斯、煤塵、火災重大事故隱患的處理和搶險救災,參與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畫的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計畫投資部:在安排年度生產安全費用計畫時,重點安排瓦斯治理費用計畫。

第十六條物資**公司:根據瓦斯治理裝置、材料採購計畫,及時對瓦斯治理所需的裝置、材料進行採購,並及時配送到達需要礦井。

第十七條礦長:是本礦井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者,對瓦斯治理工作負領導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瓦斯治理專業工程技術人員, 保證礦井瓦斯治理所需的資金和裝備。

第十八條礦總工程師:對本礦井瓦斯治理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制定礦井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負責瓦斯治理資金的安排使用,負責落實分管範圍內的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並指導、協調、督促各單位貫徹執行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

第十九條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礦長:對本礦井瓦斯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負責對瓦斯治理的方案和措施的執行及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損壞通風設施、瓦斯治理設施、瓦斯抽放系統和違反瓦斯治理規定的行為組織進行追查處理。

第二十條礦井其他行政副職:負責分管範圍內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的落實,保證分管範圍內瓦斯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一條通風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分管礦井「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負責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制定瓦斯治理的方案和措施,並協助總工程師指導、協調、落實、督促各單位貫徹執行經批准的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

第二十二條通風工區:是本礦井瓦斯治理的主要部門,在礦井瓦斯治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礦井通風系統、安全監控系統、防塵防滅火系統的構建與管理,負責礦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負責礦井瓦斯的檢查與管理,負責礦井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制定,並按批准的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貫徹執行。

第二十三條抽放工區(鑽機隊):是本礦井瓦斯治理的主要部門,在礦井瓦斯治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礦井瓦斯抽放系統的構建與管理,負責礦井瓦斯抽放鑽孔的施工與管理,協助制定礦井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並按批准的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貫徹執行。

第二十四條生產技術部門:在制定礦井長遠規劃、採掘接續計畫的同時考慮礦井的瓦斯治理工作。保證保護層的充分開採,嚴格按有關規定布置採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產和突擊生產。

參與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畫的編制。建立合理可靠的開拓開採系統,使之有利於通風和瓦斯治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機電管理部門:加強礦井主要通風機,區域性通風機、抽放瓦斯幫浦的供電管理,做到供電穩定可靠。按規定對掘進工作面安裝使用雙風機雙電源,減少停電停風而造成瓦斯積聚。

參與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畫的編制,加強電氣裝置管理,消滅電氣裝置失爆。

第二十六條安全管理部門:對礦井的瓦斯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參與審查礦井的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監督、檢查礦井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的貫徹執行,參與編制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畫。

對損壞通風設施、瓦斯治理設施、瓦斯抽放系統和違反瓦斯治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追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採掘、巷修、運輸單位:在工作區域範圍內按批准的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協助通風、抽放工區進行落實,嚴格執行瓦斯治理有關規定,生產中嚴格保護通風設施、瓦斯治理設施和瓦斯抽放系統。

第二十八條礦井值班負責人必須堅持值班制度,對當天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掌握下井人數和井下瓦斯情況,發現瓦斯隱患必須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章瓦斯治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集團公司和礦井要把瓦斯治理工作當作「一通三防」工作的重點來抓,確保瓦斯治理工作所需要的人、財、物。 集團公司每季、礦井每月要召開一次「一通三防」工作會,會議重點研究、解決、安排瓦斯治理工作。

第三十條各礦井必須建立瓦斯等級鑑定制度,每年的7~8月份在生產正常時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鑑定工作,並分析礦井瓦斯**,採取針對性的瓦斯治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井下發現瓦斯動力現象,必須在8小時內向集團公司排程室、安全管理部和通風管理部匯報,由安全管理部在24小時內向當地煤炭主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礦井瓦斯濃度按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1、綜採、綜放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2、綜採、綜放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採煤機和運輸機運轉;瓦斯濃度達到1.2%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3、高檔、炮採和掘進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0.8%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4、高檔、炮採和掘進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8%時,必須停止打眼、放炮;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5、回採工作面回風隅角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6、採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於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對下列採掘工作面瓦斯進行重點監控、重點管理:

1、生產過程中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9%及以上的綜採、綜放工作面;

2、生產過程中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7%及以上的高檔、炮採和掘進工作面;

3、初採及**期間的採煤工作面;

4、石門揭煤和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

5、放炮後回風流中瓦斯濃度大於1.5%或30min內不能降到0.8%以下的掘進工作面。

第三十四條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所有採掘工作面和區域性通風的巷修工作面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員跟班檢查瓦斯,礦井其他地點必須有巡迴瓦檢員檢查瓦斯。瓦檢員發現瓦斯超限時,必須首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然後向礦排程室和通風排程匯報,再根據指示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嚴格加強瓦斯管理,嚴禁瓦斯超限作業。發現瓦斯超限作業的,礦井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必須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追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嚴格瓦斯排放管理:

1、區域性通風的巷道停風後,其內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8%,區域性通風機及開關附近10m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可直接啟動風機恢復通風;

2、區域性通風的巷道停風後,其內的瓦斯濃度超過0.8%,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3%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由瓦斯檢查員控制風量排放瓦斯。

3、區域性通風的巷道停風後,其內的瓦斯濃度超過3%時,必須制定專門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礦山救護隊進行排放。

4、排放瓦斯時,必須先檢查區域性通風機及開關附近10m內風流中瓦斯,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啟動風機。必須採用通風機自動調速裝置或風筒三通控制風量進行排放,使排出的風流在全風壓匯合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

5% 。嚴禁「一風吹」排放瓦斯,嚴禁區域性通風機發生迴圈風。

第三十七條礦井瓦斯治理應採取開採保護層和瓦斯抽放措施。

1、礦井瓦斯治理必須首先採取開採保護層的措施。各礦井高瓦斯或突出煤層必須待保護層開採後才能開採,若因地質構造和保護層不可採等原因不能開採保護層的,必須向集團公司提出報告,報告中同時制定高瓦斯、突出煤層開採的瓦斯治理措施,經集團公司批准後執行。

2、各礦井必須嚴格執行瓦斯抽放的各項規定,對高瓦斯或突出煤層不具備保護層開採條件的,必須採取預抽瓦斯的治理措施,實現先抽後採。預抽瓦斯可採用底板穿層預抽、回採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本煤層預抽的措施。底板穿層預抽時間必須大於6個月,回採工作面本煤層預抽時間必須大於2個月,掘進工作面本煤層預抽時間必須大於7天。

預抽效果為抽放鑽孔控制範圍內煤體瓦斯抽放率達到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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