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煤炭運輸管理制度

2021-06-20 21:46:18 字數 2317 閱讀 2209

一、為規範公司各運輸單位煤炭運輸行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規定公司煤炭調運範圍包括公司各分公司之間煤炭調運、公司各分公司產品到各大鋼廠、各廠礦企業由公司自送煤的調運、公司各分公司到各鐵路站煤炭調運、各分公司廠區內煤炭倒運、各分公司煤矸石、煤泥、中煤的倒運等。

三、公司雇用運輸單位的管理辦法:

1、運輸單位必須是合法的單位,即具備下列資質:營業執照、組織機構**證、稅務登記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開戶許可證、法人身份證。

2、運輸單位必須是有實力的車隊。在關鍵時期能保質保量完成公司的調運任務。

3、調研車隊調運的誠信度,發生過偷煤、調包煤、偷賣煤、摻假等違規行為的車隊,拒絕雇用。

4、不按合同按期完成調運任務,或在執行任務期間車輛私自到其他地方承攬調運的車隊,甚至無正當理由單方面終止合同的車隊,拒絕雇用。

5、拒絕執行公司調運環節及現場管理制度,屢教不改者,公司可拒絕雇用該車隊。

6、車隊試用期為乙個月,圓滿完成公司的調運任務,可正式簽訂運輸合同。

7、合同簽訂後在執行過程中違反以上第3、4、5條款的車隊,公司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8、試用期間,為約束車隊的調運誠信度,根據業務範圍,車隊需押金1萬—30萬。

9、如因運輸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後與公司解除合同,公司永不錄用該車隊。

四、煤炭運輸費用的確定:

1、綜合運輸距離、運輸路段、運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堵車、繞路、緊急調運、運輸市場、油價等因素確定運輸**。

2、運輸**參照社會噸公里運價來確定。

3、運輸**的確定程式為:

運輸管理部門進行社會調研→運輸管理部門填寫運輸**審批單→相關領導簽署審批意見並簽字→確定運輸**

五、運費支付辦法:

1、長期發生運輸業務的車隊,正常情況下每月初1—5日與公司進行對票、結算,由車隊辦理完稅手續,待公司財務月底掛賬後,於次月財務部徵求銷售部意見作出資金計畫後,由銷售部負責辦理付款申請的審批手續後方可支付。

2、短期倒運、間斷性調運的業務,根據情況可在業務完成後及時對票結算,由車隊辦理完稅手續,公司掛賬後銷售部書面告知財務部做出資金計畫後即可支付。

3、支付運費時,由運輸管理部門填寫付款審批單,由公司相關領導簽字支付。

4、違反本制度第三項中各條款的車隊,可暫停支付運費,待公司研究處理後,方可支付。

六、票據管理辦法:

1、派車證在規定時間,規定運輸線路內方可使用。車輛如提供假派車證,一律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2、派車證「存根」丟失乙份,押金1000元,且發生後果由運輸單位負完全責任,未發生後果的罰款200元,退還押金;派車證「發貨單位聯」丟失乙份,押金1萬元,且發生後果由運輸單位負完全責任,未發生後果的罰款500元,退還押金。

3、磅單「需方聯」丟失乙份罰款200元,「承運單位聯」丟失乙份扣除該車運費的30%。

4、各運輸單位派車證每月5日前結清一次,丟失票據後的押金待公司更換派車證時未產生後果的,方可退還。

七、運輸單位車輛違規處理辦法:

1、運輸單位如發生消極調運現象,在規定時間內一次不能及時完成運輸任務,該批次運輸**降低2元/噸;二次不能及時完成運輸任務的,該批次運輸**降低5元/噸;三次及三次以上不能及時完成運輸任務的,取消該車隊的調運資格。

2、運輸車輛如發生摻假及調包現象(加水現象除外),根據運輸合同賠煤**處以運輸單位該車整車產品**三倍的罰款並沒收該車貨物,且取消該車的運輸資格;發生兩次及兩次以上,取消該運輸單位的運輸資格。

3、運輸車輛如發生加水現象,發現一次,處罰運輸單位1萬元罰款,發生兩次及兩次以上取消該運輸單位運輸資格。

4、運輸車輛如發生偷賣煤現象,處以運輸單位1—5萬元/車、次的罰款,並將運輸車輛當事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運輸車輛如發生壓磅現象,對運輸單位罰款500元/次,對運輸車輛現場罰款2000元,並視情節輕重對該車作出取消當日運輸資格、永久取消運輸資格、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等。

6、運輸車輛如發生插隊、不服從現場管理、與現場管理人員吵架、鬥毆等現象,視情節輕重,對該車作出罰款500—5000元、取消運輸資格、移交司法機關等處理。

7、車輛發生在計量過程中作弊行為,除對運輸單位作出罰款5000—20000元處理外,運輸車輛一律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8、現場管理人員如發現車輛在場區偷放水現象,每發現一次,罰款2000元。

9、運輸車輛出場前必須完善規定的防作弊手續,包括貼封條、打鉛封、蓋鋼印等,否則不許出場;到達卸煤點後,如檢查發現缺少鉛封、封條、鋼印中的任何一項,待現場取樣化驗合格後做出罰款200元/車/項的處理,方可卸煤;如缺少上述三項手續,待取樣化驗合格後作出2000元/車處理,方可卸煤。

八、行車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不規範的車輛及私改車型車輛,一律不得裝運;磅房要求司機提供的手機號、司機姓名、身份證等,司機如不如實提供或不提供者,該車不得裝運。

九、以上制度自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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