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管理辦法

2021-03-04 07:37:25 字數 2472 閱讀 9882

員工差旅費開支標準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差旅費的管理,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出差要先辦理借款手續後才能出差。特殊情況未辦理借款手續,要事先通知財務部門,並由公司總經理及財務總監簽字。否則,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並扣罰個人績效獎金。

第三條出差日期按離、抵本市之日計算。

第四條員工外出參加會議,要有會議通知,並由部門主管經理提審批意見。對交納的會議費、會務費、資料費等憑其《會議通知》、《會議證明》及開據的票據報銷。

第五條出差人員在返公司後10日內,憑收據到財務部報銷。有借款未報銷的個人,不允許再次借款。對長期占用借款不報銷的部門、個人,財務部門要審查、清理,同時將與績效考核掛鉤。

對虛報出差天數和人數的行為,一經發現,財務部將上報公司財務總監、總經理,同時停止其個人差旅費借款及報銷的業務,待經理辦公會拿出處理意見後,恢復其報銷業務。

第二章伙食補助標準

第六條出差人員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到外市出差,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50元,經濟特區60元(經濟特區包括:深圳市、珠海市、汕頭市、廈門市、海南省,北京參照經濟特區標準),按實際住宿天數計發伙食補助費,去經濟特區的往返路途期間補助費按一般地區標準執行。

路過經濟特區按一般地區標準執行。

第七條到上海市區及周邊縣區出差,需要在公司所屬範圍以外就餐的,伙食補助為每人每天50元。

第八條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參加的各種訓練、學習等期間的伙食補助標準:

(1)有會務費、統一安排食宿的,實報實銷,學習期間不發放出差補助,路途中按出差標準計算補助。

(2) 無會務費、食宿自理的,可視同出差報銷。

第九條職工外出參加會議,需持會議證明。並報送行政事務部備案。會議期間享受伙食補助的標準同出差人員補助標準一致。但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取得會議期間的無伙食補助證明。

二、不發生會議費、會務費、資料費等。

如不符合上述規定則不發給伙食補助費。

第三章交通費標準

第十條乘坐火車、船、飛機的等級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表一

第十一條對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乘坐飛機需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十二條出差人員乘坐飛機(不含公司副總經理級以上人員)報銷標準:

(1)乘坐飛機票面價值在三折以下,同時不高於乘座一般火車下臥鋪票面價值的可直接報銷。

(2)乘坐飛機票面價值在三折以下(含三折),但高於乘坐一般火車下臥鋪票價值的由主管業務副總經理及財務副總經理簽字報銷。

(3)乘坐飛機票面價值在三折以上五折以下(含五折)的由公司總經理簽字後方可報銷。

(4)除上述三種情況以外,乘座飛機票面價值均按乘座一般火車下臥鋪票面價值報銷。

第十三條到外市出差可發交通費:每人每天20元;市區開會每人每天20元,包乾使用,不再憑據報銷交通費。對自帶交通工具的,不發交通費。

乘坐飛機者其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可在交通費包乾的範圍之外憑據報銷。

第十四條計程車票原則上不允許報銷。特殊情況由公司總經理及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簽字後方可報銷,並扣除其交通補助部分。

第十五條公司副總經理級以上職務人員,不再發放交通費補助。

第十六條員工乘坐一般火車、船票的訂票費,按票面價值的15%發給個人,乘坐動車組二等座的,其訂票費按票面價值的5%發給個人。不在憑票據報銷訂票費。超標準乘坐者不予提取訂票費。

公司副總經理級人員訂票費實行實報實銷政策,但最高不允許超過票面價值的25%。

第十七條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

一、每人每年可報銷兩次探親往返路費

二、乘坐火一般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按規定標準報銷。

三、乘坐動車組的,按二等座位報銷。

四、乘坐輪船的,按三等艙位報銷。

五、不通火車的地方,乘坐長途汽車的,據實報銷。

六、職工探親原則上不允許乘坐飛機。因故乘坐飛機,可參照《交通費標準》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標準執行,多支部分自理。

七、員工在探親路途中每人每天補助50元,除此之外,探親期間不發放各種補助。

第四章住宿費開支標準

第十八條住宿費標準

經濟特區包括:深圳市、珠海市、汕頭市、廈門市、海南省,北京參照經濟特區標準

住宿費標準中含治安費、冬季加收取暖費、保險費等各種附加費。

第十九條宿費沒有達到標準的不再計提補貼,超過標準部分自理。

第二十條員工探親往返途中,限於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並在中轉地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宿普通床位(60元)住宿費。如中轉宿費超過規定天數,其超出部分由職工自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對超標準的交通費、住宿費,其差額部分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出差人員丟失票據,一律按以下標準報銷:

一、火車票丟失,需寫出書面說明經主管部門副總經理簽字,報公司總經理簽字批准,火車票(包含一般火車票和動車組)只按普通硬座位票額報銷。船票丟失,只報銷四等艙位票,不享受按票價計算的各種補貼。

二、住宿發票丟失,只發給住宿標準的50%。

三、其他票據丟失,不予報銷。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財務部。各分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差旅費開支標準。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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