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管理辦法

2021-04-09 03:01:04 字數 4670 閱讀 9538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部、省公司直屬各單位、各市州分公司及所屬縣市區分公司(營業部)。

第二章出差的審批

第三條公司員工出差前,應通過統一報賬平台系統,按規定填寫完整的出差申報,出差申報包括出差的目的地、起程日、預計外出出差時間、出差的目的和任務、按標準計算預計需開支的差旅費等。網路維護、建設等人員到所屬單位進行裝置維護和工程施工,區域營銷人員下鄉**和司機等頻繁出差者,可按月定期填寫出差申請。

員工參加上級單位召開的會議、舉辦的培訓學習及在本單位所在行政區內出差,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批准;跨本單位行政區出差,需報經所在單位分管領導審核批准。單位負責人跨行政區出差,應按規定報經上級單位批准;部門負責人跨行政區出差,應報所在單位分管領導批准。

報銷差旅費時,通過統一報賬平台,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後,提交財務部門審核報銷。

第四條遇特殊情況,出差需延期,須事先徵得批准出差的領導同意,出差結束後,應在報銷差旅費前書面補報同意的領導批准。

第五條同公司不同部門人員同時出差,由牽頭部門出差人員負責填寫出差申請、執行審批、報銷差旅費。不同公司人員一同出差的,差旅費分別回所屬公司報銷。

第六條出差返回工作單位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工作日指自然天數減去法定節假日天數),提交出差情況書面匯報後,方可報銷差旅費;出差返回公司未超過5個工作日又再次出差的,可連同後期出差一併提交匯報。匯報的內容包括出差期間的日程安排、差旅費開支和工作完成情況,同時通過統一報賬平台報銷差旅費。

第三章差旅費開支標準

第七條差旅費開支具體包括交通費、住宿費、出差伙食補助費、公務雜費。

(一)公司員工按下列標準乘**通工具,可憑票按實報銷交通費用,超標準乘**通工具的,除特殊情況經批准外,超標準部分的費用自理。

1.長途交通工具

(1)省公司員工出差往返的飛機,原則上由各部門在省公司綜合部指定的訂票點進行集中訂購,隨其他差旅費開支到省公司財務部門報銷,省公司採取競爭方式確定供票單位。火車票和出差時間較長、行程及返回日期不能事前確定的回程機票,可自行訂購。各市州分公司可參照省公司的方式確定訂票點。

(2)省公司領導(包括省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副總經理、紀檢組長、工會主席、總經理助理等,下同)可乘坐飛機頭等艙、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長途汽車,以及在上述標準以下的其他交通工具。

(3)省公司部門負責人(包括省公司本部各部門、省公司直屬各單位正、副總經理及其助理,省公司黨務、紀檢、工會等部門負責人等同職級的人員,下同)、市州分公司領導(包括市州分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副總經理、紀檢組長、工會主席、總經理助理等同職級的人員,下同)可乘坐飛機經濟艙、火車軟臥、輪船三等艙、長途汽車,以及在上述標準以下的其他交通工具。

(4)職員(包括除省公司領導、部門負責人、市州分公司領導以外的工作人員,下同)可乘坐火車的硬席和直達火車的普通臥輔、輪船三等艙、長途汽車,以及在上述標準以下的其他交通工具。若出發地至目的地沒有直達火車或乘坐火車超過24小時的,可乘坐飛機經濟艙。乘坐火車超過12小時,不足24小時的,可單程乘坐飛機經濟艙。

年齡在女50周歲、男55周歲以上的職員出差,可比照省公司部門負責人(或市州分公司領導)的標準乘坐長途交通工具。

(5)員工出差確因特殊原因需要乘坐對應標準以上的長途交通工具的,屬出發前的,須在統一報賬平台出差申報單中說明原因,並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省公司(或市州分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出差在外地的,須**請示省公司(或市州分公司)分管領導同意,在報銷差旅費前書面補報同意的領導批准,否則,超過標準部分自理。

(6)除省公司領導和特殊情況外,省內出差原則上不得乘坐飛機。

2.市內交通工具

(1)省公司領導、省公司部門負責人、市州分公司領導,到省內、省外出差、開會和學習的,搭乘計程車和當地適當的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車、地鐵、專線車、機場巴士等),憑發票據實報銷。

(2)職員到省內(不含住居地城市)、省外出差、開會和學習的,機場、車站至住宿、會議、學習地往返搭乘當地適當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含計程車)可在市內交通費標準外,憑發票據實報銷;出差期間因辦理公務發生的市內交通費(公共汽車、地鐵、專線車、計程車等),可在每人每天不高於40元的標準範圍內,憑發票據實報銷,超過規定報銷標準部分自理。

(3)跨本單位行政區出差、參加會議和公司組織的各類培訓、活動、參觀,自帶交通工具或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報銷市內交通費。

(二)公司員工出差,按以下規定憑票報銷住宿費

1.員工出差原則上應通過統一資訊平台(oa系統)的「差旅服務系統」選擇中國協議酒店(賓館)入住,報銷時,可按酒店協議**和規定的住宿標準,憑住宿發票據實報銷。省公司領導可選擇協議酒店(賓館)的商務套間入住,省公司部門負責人和市州分公司領導原則上可選擇四星及以下協議酒店(賓館)的單間或標準間入住,一般人員可選擇三星及以下級協議酒店(賓館)的標準間入住。

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協議酒店住宿,或出差地無協議酒店的,可住宿非協議酒店,但住宿標準不得超過本地區同類標準協議酒店的協議價。報銷時,提供書面說明原因後,憑住宿發票在同類協議酒店的協議價標準內據實報銷,超出部分自理。

2.由於「差旅服務系統」中沒有縣級及以下地區的協議酒店資訊,員工到縣級及以下地區出差仍採用住宿費限額報銷(報銷標準詳見附件一)。

3.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無住宿發票的,不予報銷住宿費。

4.員工隨領導出差,可按領導住宿酒店和員工住房標準報銷費用。

(三)伙食補助費開支標準

1.員工(含借調、交流、聘用員工)的出差伙食補助費實行伙食包乾,無須提供相關餐飲發票,不分途中和住勤期間,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本單位所在的縣市區內10元,本單位所在市州跨縣市區20元,省內跨市州30 元,外省50 元;北京、上海和經濟特區住勤期間60 元,按在不同地區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發伙食補助費,不再憑據報銷。

2.借調、交流到異地和到基層單位實習、工作鍛鍊的人員,網路維護、建設等人員到所屬單位進行裝置維護和工程施工的,區域營銷人員下鄉**的,在工作期間,已享受用餐補助的不再報銷伙食補助費,未享受用餐補助的,比照上述出差標準報銷伙食補助費。

3.凡經批准帶薪參加脫產學習並在學校食宿的人員,不論職位高低,不分省內省外,學習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均為每人每天10元。參加在異地舉辦的各種短期(不超過十五天)培訓,培訓期間未享受伙食補助費的,按一般出差報銷伙食補助費,超過十五天以上部分,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報銷伙食補助費;伙食費已包含在培訓費中的,培訓期間一律不得報銷伙食補助費。

4.各類會議期間、本公司自行組織的各類活動、參觀,以及經批准赴外地參加廠商和公司合作夥伴組織的會議(包括研討會、展覽會等)、參觀、訪問等活動,由會務組織單位安排伙食的,一律不得報銷伙食補助費。上級單位到下級單位檢查工作,由接待單位安排用餐或用餐已按業務招待費報銷的,不報銷伙食補助。

5.對連續乘火車超過12小時的,每天可加發20元伙食補助費。

(四)公務雜費開支標準。員工出差期間,因實際工作需要發生的公雜費,如郵寄費、行李費、購票手續費、檔案影印費、傳真費等,可憑票據實報銷。

第四章員工調動工作和探親

第八條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比照差旅費有關規定執行,其他開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同住的未在職工作的父母、配偶以及十六周歲以下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隨同調動時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均按被調動工作人員的標準報銷。

(二)夫婦雙方都是本公司工作人員又同時調動的,其交通費、住宿費均按職務高的一方的標準報銷。

(三)公司員工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四)公司員工調動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不**司員工或家屬,每人在不超過500公斤的範圍內按實報銷(其中:生活急需物品,每人在50公斤的範圍內託運快件),超過部分費用由個人自理。由貨櫃託運行李、家具等,報銷金額應以上述規定行李重量的運費為限,超過部分由個人自理。

貨櫃內如裝有個人的書籍、儀表,其運費不能分開計算的,不得作為限量之外報銷。

(五)公司員工(包括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調動時,本人及其同行家屬的旅費(包括行李運費),由調出單位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

(六)被調動公司員工的隨同居住家屬,應與公司員工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經調入單位同意的,可暫留原地,以後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隨同居住家屬,按照規定,經批准遷到被調動公司員工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差旅費,均由調入單位發給。

(七)工作人員趁出差或調動工作之便,事先經所在單位分管領導批准就近回家探親辦事的,其繞道車、船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車、船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扣除交通費標準,按對應的交通工具票價進行計算。如果繞道車、船費少於直線單程車、船費時,應憑車船票按實報銷,不發繞道和在家期間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九條公司員工探親路費按以下標準開支

公司員工探親必須符合公司探親相關規定的條件,由經辦人提出,提交所在部門領導同意報所在單位人力資源部批准。

公司員工探親往返車船費的開支標準: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不分職務一律報銷硬席車費。乘坐輪船的一律報銷三等艙位船費,超過規定等級的票價,由員工自理;乘長途公共汽車的可憑據按實報銷;員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可按直線車船票報銷,多支付部分由員工自理。

公司員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國內段路費,憑有效票據核銷至出入境口岸;國外路費由員工自理。

公司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國內段往返路費(車船費)。在本人月工薪所得(含工資和年度績效獎)30%以內的,由本人負擔,超出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以及順便參觀、遊覽等項開支,均由本人自理。

第五章差旅費報銷管理

第十條出差人員回單位後,須在10個工作日內(出差返回公司未超過10個工作日又再次出差的,按最後一次回單位的時間計算)按規定分類貼上真實、合法、完整的票據,在統一報賬平台中如實填製差旅費報銷單,按規定審核報銷差旅費,同時歸還借款。網路維護、工程建設、區域營銷、司機等出差較頻繁的人員可每月集中報賬一次。出差人員回單位3個月仍未報銷差旅費的,財務部門不再予以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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