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核辦法

2021-03-04 02:19:27 字數 3675 閱讀 5233

績效考核管理辦法(試行)

(討論稿)

類別:二級

版本:v2.0

編碼:jghl-zd-2-rl-019

績效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構建合理的績效工資分配體系,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結合酒鋼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和本公司實際,根據公司確定的經營總目標,按照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能權責對公司經營目標進行分解,建立起以成本控制、確保利潤為中心的公司績效評價考核體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在崗員工。

第二章基本原則

第三條以集團公司給**自控公司第一責任人下達的經營目標責任書及各部門完成部門經營目標為依據。

第四條成本、效益、指標決定分配的原則。群體和個體的績效優劣決定群體和個體收入分配的差異。

第五條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獎罰有據的原則。

第二章績效工資標準

第七條公司根據員工工資總額情況及各崗位類別、性質及級別、工作完成量等因素,確定各崗位在完成公司經營目標、工作計畫及遵守各類管理制度的情況下每月應得的績效工資標準。績效工資根據績效考核辦法發放。

第八條公司第一責任人績效工資根據與集團公司簽訂的經營目標責任書為依據,並根據其相關規定兌現。

第九條公司部長以上普通管理人員績效工資分為月度績效工資和年度風險抵押收益兩部分。月度績效工資根據崗位類別和層級確定相應的標準,並根據每月績效指標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專業獎罰情況等按月計算兌現。

第十條年度風險抵押收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關於印發2023年經營責任風險抵押激勵方案的通知》檔案精神,只對公司部門正職以上關鍵管理崗位設定,以風險抵押作為完成經營目標的經濟手段,突顯經營者完成經營目標獲得較高風險收益,未完成經營任務的高抵押風險,大力度強化對經營者的激勵約束。風險抵押收益按年計算兌現。

第十一條公司其他管理技術人員績效工資根據崗位類別和層級確定相應的標準,並根據每月績效指標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專業獎罰情況等按月計算兌現。

第十二條公司生產操作人員績效工資由公司根據各部門崗位設定情況核定績效工資總額,根據部門每月績效指標及工作任務完成等情況按月考核兌現,完成指標任務時,月績效工資核定標準發放,未完成任務時按實際完成情況考核兌現。

第十三條公司專職銷售人員績效工資標準按個人月度合同訂單利潤提成,提成標準根據公司《銷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績效考核方式及方法

第十四條公司員工績效考核分為風險抵押考核、群體考核、個體考核及專項獎勵等方式。公司部門正職以上普通管理人員月度以群體考核、個體考核及專項獎罰相結合的方式考核。部門正職以上管理人員年度以風險抵押激勵方式考核,績效工資按年考核分配。

其他人員以群體考核、個體考核及專項獎罰相結合的方式考核,績效工資按月考核分配。

第十五條公司管理人員風險抵押激勵責任目標為集團公司下達的年度利潤目標。公司第一責任人按集團公司風險抵押激勵相關政策執行。其他部門正職以上管理人員完成公司經營目標,給予管理人員風險抵押金等額風險抵押收益;未完成經營目標,按未完成利潤目標同比例扣罰風險抵押金,扣罰部分風險抵押金歸公司所有。

(一) 公司總經理與管理人員簽訂經營目標風險抵押責任書(附件一),落實目標和風險抵押責任。風險抵押責任書應包括經營目標、風險抵押金標準、風險抵押責任等內容。

(二) 簽訂風險抵押責任書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公司指定賬戶交納風險抵押金,交納的風險抵押金按銀行同期利率計息,利息收入歸個人所有。

(三) 風險抵押激勵收益為稅後風險收益,其他績效工資為稅後收入。

(四) 簽訂風險抵押責任書人員考核期內職務發生變化的,風險抵押金按標準分段交納;考核期職務解聘的,風險抵押金在本人職務解聘年度結束後結算。經營風險抵押責任書執行期間,非組織原因調整、非身體健康等不可抗力原因個人提出並離職離崗的,不予兌現風險抵押激勵,不退還風險抵押金。

第十六條公司根據部門職責,選取與公司效益關聯較大的關鍵指標作為部門群體考核指標,並按指標重要程度設定權重。根據各部門群體指標的完成情況,計算得出部門月度群體考核得分。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月群體考核得分=σ【q1*q2】

其中:q1代表指標權重,q2代表單項指標完成率

單項指標完成率=實際值/計畫值*100%

單項指標完成率110%封頂。封頂部分單獨記賬,待年末進行分析後適當兌現。

第十七條根據月群體考核得分及各類專業考核,得出部門月度績效工資總額,計算公式為:

月度部門績效工資總額=月度部門全體員工績效工資標準總額*部門群體考核得分-專業考核扣罰金額

第十八條各部門及分廠可對月度部門績效工資總額自行制定分配辦法。對個體月度績效工資可按照當月完成的工作量進行核算。部門月度績效工資兌現總額低於月度部門績效工資總額,結餘部分計入部門結餘賬戶進行儲備,高於時,超額兌現部分可動用部門結餘進行以豐補欠。

第十九條 ,各崗位個體基礎分值為100分,以加減分值的形式實施考核,計算得出月度個體考核得分。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月個體考核得分=100分+(各類考核加減分)

第二十條根據月度群體考核得分、月度個體考核得分及專項獎勵情況計算,得出員工個體實得績效工資。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一) 管理技術人員

實得績效工資=績效工資標準*(月群體考核得分/100分)*(月個體考核得分/100分)+專項獎勵

(二)操作人員

實得績效工資=績效工資標準(或以完成的工時量核算得出的績效工資)*(月群體考核得分/100分)*(月個體考核得分/100分)+專項獎勵

(三)銷售人員

實得績效工資=當月兌現的績效工資(提成)*(月群體考核得分/100分)*(月個體考核得分/100分)+專項獎勵

第五章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年度工資總額預算情況,適時進行各崗位績效工資標準的動態調整。員工績效工資標準堅持薪隨崗變,結合員工所在崗位套靠相應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公司制定《群體考核指標標準》,由指標管控部門根據所管控指針對各部門下達指標任務,並及時統計指標完成情況報綜合管部核算群體考核得分。

第二十三條對於公司已下發的目前尚在執行的所有管理制度及集團公司下達的以金額形式體現的各類專業考核,責任部門要折算成分值考核形式進行兌現到個體,折算計算公式為:扣罰或獎勵分值=考核金額/(被考核者績效工資標準額/100分)。

第二十四條公司制定《專業考核管理辦法》,對於其他專業管理制度中未明確規定而員工必須遵守的事項各部門可按照該辦法相關內容實施個體考核。

第二十五條公司在執行考核的過程中若出現指標考核和專業制度考核重複的現象,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公司考核會議討論決定只執行其中一種考核。

第二十六條對於為公司做出特殊貢獻的,經公司考核會討論可給與適當的專項獎勵,獎勵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直接下達和兌現考核涉及費用由公司承擔或支配,考核節餘工資可用於公司專項獎勵或以豐補欠。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及分廠於每月15日前將本部門提報的各類專業考核統計彙總後填報《部門提報考核統計表》(見附件四表一)報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於每月18日之前組織召開月度績效考核會,根據上月群體指標完成情況核定當月部門群體月度績效工資總額並填寫《部門群體月度績效工資統計表》(見附件四表二)報公司領導審批。各部門及分廠於每月20日之前將本部門《職工月度績效工資統計表》(見附件四表三)以書面及電子郵件的形式報送綜合管理部。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頂崗使用的勞務派遣人員績效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附件一:《普通管理人員經營目標風險抵押責任書》

附件二:《各類崗位員工績效工資標準表》表

一、表二、表

三、表四)

附件三:《公司部門群體指標考核標準表》

附件四:《公司績效考核記錄表》(表

一、表二、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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