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櫚園林股份有限公司高管績效考核

2021-03-04 02:19:27 字數 2934 閱讀 8257

棕櫚園林股份****

高階管理人員薪酬及績效考核管理制度

總則第一章

棕櫚園林股份****(以下簡稱「公司)為強化高階管理人員經第一條

營責任,進一步建立與完善經營者的激勵約束機制,保持核心管理團隊的穩定性,

吸引優秀的管理人才,有效地調動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企

業經營管理水平,將經營者利益與企業長期利益結合起來,促進企業健康、穩定、

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及《棕櫚園林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高階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管人員)包括以下人員:第二條

(一)公司總經理;

(二)公司副總經理;

(三)公司財務總監;

(四)董事會秘書;

(五)總經理提名董事會通過的其他高管人員。

公司高管人員的分配與考核以企業經濟效益及工作目標為出發點,第三條

根據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高管人員分管工作的職責,進行綜合考核,根據考核結

果確定高管人員的年度薪酬水平。

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確定遵循以下原則:第四條

(一)堅持按勞分配與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二)實行收入水平與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標掛鉤的原則;

(三)薪酬與公司長遠利益相結合的原則,確保主營業務持續增長,防止短

期行為,促進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

(四)薪酬標準以公開、公正、透明為原則,參照目前的實際收入水平確定,

既要有利於強化激勵與約束,又要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

(五)薪酬收入堅持「有獎有罰,獎罰對等」的原則;

(六)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促進公司高階管理人員與員工之間的利益

關係和諧。

1 本制度所指的年度薪酬是指公司高管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獲得第五條

的收入。

管理機構第二章

公司董事會提名與薪酬考核委員會是對高管人員進行考核並初步確第六條

定薪酬的管理機構。

提名與薪酬考核委員會的工作內容、職責、許可權參考公司制定的《董第七條

事會提名與薪酬考核委員會工作細則》。

薪酬的構成第三章

高管人員的薪酬按以下標準確定:第八條

(一)高管人員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績效獎金兩部分組成;

(二)高管人員實行年薪制,年薪水平與其承擔的責任、風險和經營業績掛

鉤; (三)績效獎金根據年薪標準、公司績效完成情況、崗位績效考核等綜合考

核結果和等級確定。

經公司提名與薪酬考核委員會及公司董事會審批,可以臨時性地為第九條

專門事項設立專項獎勵或懲罰,作為對公司高管人員的薪酬的補充。

鑑於每個經營年度的外部經營環境的變化,經公司提名與薪酬考核第十條

委員會及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情況下,可以對按照上述標準得出的結果進行一

定調整,並以通過後的金額為準。

高管人員薪酬考核及實施程式第四章

公司董事會提名與薪酬考核委員會是公司內設的對高管人員年薪第十一條

實施考核及初步確定分配的管理機構,由其檢查公司高管人員的履職情況並依據

本管理制度進行考核。

在年度結束後經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後,由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提名與薪酬考核委員會根據公司高管人員的述職,綜合財務、人力資

源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年度資料,對公司高管人員進行績效考核評定。

根據崗位績效評定結果及考核辦法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提名與薪第十三條

酬考核委員會提出高階管理人員的年度薪酬方案,報公司董事會審核批准。

2 經營年度結束後,在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審計後乙個月內,董事會第十四條

提名與薪酬考核委員會應完成高管人員的薪酬考核工作。

公司高管人員基本年薪分十二個月逐月平均發放,績效獎金在會第十五條

計年度結束並考核後,董事會授權提名與薪酬考核委員會確定分配方案後按年發

放。 約束機制第五章

高管人員在職期間,出現以下情況的任何一種,則不予以發放年第十六條

度績效獎金:

(一)嚴重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收到公司內部嚴格警告以上處分的;

(二)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或被深圳**交易所

予以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

(四)高管人員由於個人原因擅自離職的。

高管人員因故請事假、病假、工傷假以及在職學習期間的薪資與第十七條

福利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執行。

建立高層管理人員責任追究制度。對因工作不力、決策失誤造成第十八條

企業資產重大損失或完不成經營管理目標任務的,公司應視損失大小和責任輕

重,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或解聘職務等處罰。

建立高層管理人員離任審計制度。在離任審計中,如發現在任期第十九條

內的經營業績不實,提名與薪酬考核委員會可對相關人員的年薪進行調整,要求

高管人員限期退回超出應得部分的收入,並追究法律責任。高層管理人員在任期

未滿無正當理由辭職的,不按當年實際在職期計算其績效獎金。

當經營環境及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提名與薪酬考核委員會第二十條

提議變更激勵約束條件甚至終止該制度,並報董事會批准,可能的變化包括:

(一)市場環境發生不可**的重大變化,嚴重影響公司經營;

(二)因不可抗力對公司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

(三)國家政策重大變化影響年薪方案實施的基礎;

(四)其他提名與薪酬考核委員會認為的重大變化。

3 附則第六章

本制度需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修改亦同,如果本規第二十一條

則與監管機構發布的最新法律、法規和規章存在衝突,則以最新的法律、法規和

規章規定為準。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提名與薪酬考核委員會審核報公司董事會第二十二條

批准後實施,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修改時亦同。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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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19月9年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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