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核辦法

2022-02-12 06:19:18 字數 4791 閱讀 7998

舟山世紀太平洋化工****績效考核辦法

(討論稿)

1.目的和適用範圍

1.1建立良好的監督激勵機制,對部門和員工的工作成績作出客觀評價,充分調動員工工作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員工績效、部門績效和企業業績的共同提公升。

1.2為員工的薪酬、獎勵及培訓發展等提供資訊和決策依據。

1.3本制度適用於部門經理(含)以下全體員工,特聘人員的績效考核辦法參照協議,由公司組織考核。

2.責任與分工

2.1總經理

2.1.1對公司的總體績效負責,根據董事會和上級管理公司的要求,負責組織確定年度的公司績效目標和各部門的年度績效目標,並帶領員工努力實現既定目標。

2.1.2負責對部門責任人的價值觀與行為表現作出考評。

2.1.3審定各部門績效考核成績。

2.1.4審定各部門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績效考核成績。

2.1.5審定分管部門員工的績效考核成績。

2.1.6是直接下級及分管部門負責人的績效負責人,負責這些人員的績效檢查、面談和輔導。

2.2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

2.2.1協助總經理確定公司的年度績效目標,並領導、督促分管部門實現公司下達的績效目標;指導、幫助分管部門責任人做好績效管理工作。

2.2.2審定分管部門員工的績效考核成績。

2.2.3是分管部門負責人的績效負責人,負責分管部門負責人的績效檢查、面談和輔導。

2.3部門責任人

2.3.1為部門績效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部門整體績效負責,有權利和義務與公司領導就部門績效目標的設定、績效實現程度評價、改進措施等問題進行**,帶領員工努力完成本部門績效目標。

2.3.2是部門內員工的績效負責人,負責下屬員工績效的檢查、評估、面談和指導。

2.4員工對本人的績效負責,有權利和義務與上級管理人員就績效目標(工作計畫、目標)的設定與變更、績效實現程度評價、改進措施等問題進行**,獲得上級主管的輔導和反饋;對不合理的績效管理情況提出申訴。

2.5人力資源與體系管理部(以下簡稱人力資源部)是部門目標管理及員工績效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其職責為:

2.5.1起草目標管理與績效管理制度。

2.5.2對部門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提出考評意見。

2.5.3督促、指導各部門做好員工績效考核工作。

2.5.4建立目標管理與績效管理檔案。

2.5.5接受員工績效申訴並予以恰當處理。

3.部門目標管理

3.1內容與權重

3.1.1考評內容含部門目標完成情況和部門間合作度考核兩項內容,權重為85%:15%。

3.1.2部門目標完成情況:含重要工作、日常工作和內部管理三大內容(日常工作含計畫外臨時任務),合計100分。

總經理辦公室:重要工作65分,日常工作25分。

其他部門:重要工作70分,日常工作20分。

所有部門內部管理權重統一為10分。

3.1.3部門間合作度考核:各部門間關聯工作的相互評價,主要是合作性、協調性、及時性、服務性等要素。

◆重要工作不超過八項,日常工作不超過六項。

3.2程式

3.2.1確定目標

3.2.1.1公司年度績效目標

每年12月底前,辦公室起草公司下年度績效目標,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定。

3.2.1.2部門績效目標與工作計畫

3.2.1.

2.1依據公司年度績效目標,各部門於每年1月10前,初步擬定本部門年度績效目標(附表一),經總經理辦公室審核後,統一交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確定。總經理與部門責任人雙方簽字後公布。

3.2.1.

2.2根據部門年度績效目標,各部門制定部門季度績效目標。1季度的績效目標與年度績效目標的制訂同時進行;2-4季度的績效目標,各部門必須在上季度末月20日前完成初步擬定,經總經理辦公室審核後,提交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確定,總經理與部門責任人雙方簽字後公布。

3.2.1.

2.3根據部門季度績效目標,每月26日前部門制定完成下月工作計畫(附表二),經經理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會後三天內公布每月工作計畫,完成情況由各部門自查,並在次月第二個工作日前公布。

◆工作計畫中僅需列明當月的主要工作,原則上部門工作計畫專案不超過八項,日常事務性工作不在其中體現。

◆當月未完成的工作內容,必須在下月工作計畫內體現並說明理由。

3.2.1.2.4績效目標和工作計畫的內容辦求務實,並有量化指標。

3.2.2評估考核

3.2.2.1季度考評在次季度第10個工作日前完成,年度考評在次年1月完成,特殊情況可延期至2月份。

3.2.2.2年度綜合績效考評中,僅對部門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評,部門合作度取4個季度的平均值,不再專門考評。

3.2.2.3部門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考核

3.2.2.3.1季度考核:每季度第3個工作日前,各部門完成部門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自評(附表三-a),送人力資源部。

3.2.2.3.2年度考核:1月10日前,各部門完成上一年度部門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自評(附表三-a),送人力資源部。

3.2.2.3.3人力資源部根據對各部門日常工作檢查情況,與各部門溝通後,提出考評意見,然後將考評意見提交總經理修正審定。

3.2.2.3.4總經理修正審定分為部門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考核成績。

3.2.2.4部門合作度考核

3.2.2.4.1每季度最後乙個工作日前,各部門完成本季度部門間合作度考核互評(附表四)並經分管公司領導簽字後,送人力資源部。

3.2.2.

4.2評分高於85和低於75的必須附評價依據。對於某部門合計分高於85分的說明對該部門合作非常滿意;低於75分說明對該部門工作不滿意,這兩種情況都必須在**中的「季度關聯工作情況記錄」中列舉事例。

3.2.2.4.3部門合作度考核成績,取各部門考評分的平均值。

3.2.2.5部門目標管理成績=部門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考核成績*85%+部門合作度考核成績*15%。

3.2.2.6人力資源部負責考核成績的統計

3.3結果應用

3.3.1考評結果以「百分制」記分法彙總,根據部門最終考評得分從高往低排定名次,作為各種獎勵發放的依據。

3.3.2部門目標管理成績是部門責任人績效成績的重要組成部分,佔其個人績效考核成績的70%。

4.員工績效管理

4.1內容與權重

4.1.1部門責任人:含部門考核成績、個人價值觀與行為表現兩大內容,權重為70%:30%,即:

績效成績=部門目標管理成績*70%+價值觀與行為表現考核分

4.1.2其他員工:含個人季度主要工作(或年度績效計畫)完成情況、日常工作評價、價值觀與行為表現三大內容,權重為50%:20%:30%。

◆季度主要工作不超過五項,年度績效計畫不超過八項,權重由員工與部門責任人共同商定。

◆單項工作目標權重最高為40%,最低為5%,低於5%的不應被列入主要工作。

◆績效計畫的內容設定要具體、有量化指標、切合實際。

4.1.3下列人員不屬考核範圍:

◆試用期內,尚未轉正員工

◆考核週期內出勤率不足70%的員工

4.2評估考核

4.2.1以季度為單位進行4次績效考評檢查和輔導,季度考評在次季度第10個工作日前完成。

4.2.2季度考評

4.2.2.1部門責任人:每季度末前,完成價值觀與行為表現自評(附表三-b),簽字後送人力資源部,統一由總經理進行考評。

4.2.2.2其他員工:每季末前,員工本人完成本季度主要工作總結及自評(附表五),經各級考評人考核,績效負責人與員工雙方完成績效面談後,次季度第5個工作日前送人力資源部。

4.2.3年度考評

4.2.3.1部門責任人:年度績效成績=部門年度目標管理成績*70%+「價值觀與行為表現」4個季度的平均分。

4.2.3.2其他員工:依據四個季度考核成績的平均值,由公司領導班子進行綜合評定。

4.3人力資源部負責考核分彙總、排序,並將結果反饋各部門責任人。

4.4績效面談與輔導

4.4.1績效面談與輔導作為績效管理體系的核心貫穿績效管理的全過程。

4.4.2績效負責人與下屬員工通過充分溝通,共同確定績效目標和工作計畫,並對績效目標和工作計畫的實施情況進行過程監控。

4.4.3雙方需針對考核結果進行面談,反饋考核情況,共同對實現績效目標和工作計畫過程中的得失進行績效診斷,幫助尋找差距,分析存在的問題和原因,設計消除差距的工作改進計畫與措施,並評估問題是否解決。

4.4.4季度績效考核面談在次季度第5個工作日前完成,記錄面談內容並雙方簽字後,送人力資源部存檔。

4.5結果應用

4.5.1季度考評結果以「百分制」記分法彙總,根據員工最終考評得分以部門為排序單位從高往低排定名次,作為各種獎勵發放的依據。

4.5.2年度綜合績效考評對員工年度績效進行整體和綜合的評估,以等級形式反映,必要時應有文字的描述和說明。等級劃分見下表:

4.5.3考評結果作為員工的績效工資和獎金分配的依據,並同時運用於職業、崗位、薪酬調整、培訓發展及勞動合同簽訂等。

4.5.3.

1「不稱職」:由所在部門報請公司同意,可解除其現崗位工作資格,公司另行安排合適工作。連續兩年「不稱職」的;在本期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可不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4.5.3.2「勉強稱職」:給予半年至一年改正期,經複核後明顯改進達到「稱職」者,崗位、職務或級別不變,經複核後仍為「勉強稱職」,可作換崗、降職、降級或降薪處理。

4.5.3.3「稱職」:有資格獲得晉級、晉薪、培訓機會,部門責任人有資格續聘。

4.5.3.4「優秀」和「傑出」:有資格推薦為關鍵崗位後備人才,優先獲得晉公升、晉級、晉薪、培訓機會。

5.績效申訴

5.1如果部門或員工對本考評週期的績效管理工作有重大疑義,可拒絕在績效考核表上簽字,並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訴(附表六)。

6.附則

6.1本制度2023年月起實施。

6.2未按本制度要求時間完成部門績效制訂和部門、員工績效考核的,每推遲一天,扣除部門責任人100元。

6.3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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