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或有事項資訊披露現狀及原因和應對策略

2023-01-10 03:42:04 字數 3559 閱讀 5023

摘要: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經營機制不斷轉變、融資渠道日益增多、財務關係也日趨複雜。或有事項作為一種特殊的經濟事項,其內容不斷擴充套件,對財務會計資訊以及經營決策的作用日漸明顯,較深地影響企業報表的資訊含量和會計資訊使用者的相關決策。本文分析了我國或有事項披露現狀及成因,並針對這種不完善的現狀,提出符合我國上市公司實際情況的有關或有事項的會計資訊披露問題的改進措施。

關鍵詞:上市企業;或有事項;資訊披露

我國的市場經濟體質日漸完善,多樣化的融資渠道以及複雜的財務關係使得或有事項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企業的經營活動中。近年來,有關上市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資訊已愈發受到人們的關注。或有事項作為一種潛在的事項,具有不確定性,並直接影響著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和發展。

作為會計資訊披露的一塊重要內容,或有事項的重要性也變得尤為明顯。一項經濟業務事項是否被確認為或有事項,不僅影響企業的賬務資訊,還會影響到資訊使用者對企業當期及未來損益的判斷,進而影響最終的投資決策。因此對於或有事項這種潛在影響,應當通過會計報表中得到充分披露,使廣大投資者與債權人能夠獲得詳盡、可靠的企業財務資訊。

一、我國企業或有資訊披露普遍存在的問題

(一)或有事項會計資訊披露過於簡單謹慎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要求企業出於謹慎性原則,對或有事項運用職業判斷計提預計負債,同時為使財務報表反映的資訊詳細而完整,預計負債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專案反映,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對各項預計負債形成的原因及金額作相應披露。與所確認負債有關的費用或支出應在扣除確認的補償金額後,在利潤表中反映。但對我國2023年度2000多家上市公司的年報進行隨機抽樣,樣本為120家大型上市公司,存在未決訴訟和仲裁事項的有30家,大部分企業的或有事項會計資訊披露只是對案件做簡單的介紹,僅有1家公司明確說明對該或有事項計提了預計負債。

類似在財務報表上體現出的或有事項資訊披露過於簡單,隱藏了財務風險,使投資者無法作出準確判斷。

(二)或有事項會計資訊披露位置零亂

上市公司沒有為或有事項的披露預留乙個統一的位置,包括: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單列乙個專案進行披露,或是將資訊分散於年報附註在「關聯方交易」、「其他重要事項」、「承諾事項」中,亦或是公司年報正文「重要事項」中的「其他重大合同」、「重要訴訟」中體現。上市公司財報中的這種零亂、不規範的或有事項呈報位置不利於資訊使用者集中獲取企業所有或有事項的資訊,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集中披露或有事項給公司帶來的不利影響,隱瞞了真實的財務狀況。

(三)或有事項會計資訊披露缺乏規範

由於或有事項具有不確定性,為了使所披露的資訊更具決策有用性和資訊充分性,對或有事項的可能性界定與判斷就顯得格外重要。但目前業界並沒有對不確定性經濟業務制定出明確的劃分依據。即使會計準則指南中規定了各種可能性的對應概率,但在運用上仍存在很大的主觀性,這種主觀性較強的資訊披露為上市公司的違規會計資訊披露提供了可能。

(四)或有事項會計資訊披露不夠真實

《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財務報告應當全面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於重要的經濟業務應當單獨反映。但我國「或有事項」準則在披露部分有乙個例外原則,即在涉及未決訴訟、仲裁情況下,如果按照本準則第10條披露全部或部分資訊預期會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企業無需披露這些資訊,只需披露未決訴訟或仲裁的形成原因即可。

這一出於保護企業的規定,給一些企業的管理層提供了減少披露真實詳盡或有事項資訊的機會。有調查表明,在隨機抽樣的120家公司中,存在擔保事項的共有67家,其中沒有披露被擔保方的財務狀況的有43家,沒有披露擔保的型別的有21家,沒有披露擔保的期限的有23家, 還有5家沒有披露擔保金額。上市公司披露的或有事項會計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甚相符。

二、或有事項會計資訊披露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公司內部缺乏有效的自我約束和監督機制

眼下部分上市公司缺乏合理的內部審計制度和對或有事項進行披露的規範流程,沒有及時披露或有負債對公司產生的財務影響。也由於利益驅動,上市公司傾向於實施對自身有利的會計行為,披露利好訊息,隱藏負面訊息以達到配股、貸款等盈餘管理的目的。這種心理預期致使在公司內部缺乏有效的自我約束和監督機制,而使得或有事項會計資訊的披露在數量上及質量上均有失公正,導致或有事項會計資訊披露得過於簡單謹慎、位置零亂甚至是資訊失實。

(二)或有事項的確認標準在執行上存有一定難度

財政部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頒布於2023年。但在或有事項的規範方面仍存一些漏洞。這給不公正財務資訊的滋生留下了隱患。

另外目前不少企業會計人員知識結構老化,使得新會計方法在實施時大打折扣。這部分從業人員對「現實義務」與「潛在義務」的判定及對預計負債計量標準的判斷都存在一定困難,也是或有事項會計資訊披露不規範的一大成因。

(三)或有事項違規成本低,約束力不足

現有上市公司的公告會計資訊從中篩出虛假資訊的難度頗大,所以被揭露的概率很小。同時我國有關懲治造假的規定過於寬鬆,即便被揭露出來,處罰的力度也不夠大,違規的機會成本低廉。

比如《**法》第193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又如《會計法》第45條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這類條款對於境內上市公司違規披露會計資訊的責任人進行的多是行政處罰,極少給予刑事處罰且民事責任賠償金額也過低。因此這些條文不僅威懾力不足,而且還從某種程度上列示了會計資訊違規披露行為的預期成本上限,在這樣的情況下,只要違規操作的預期成本遠低於可能獲得的收益,上市公司就有進行不真實或有事項會計資訊披露的理由和衝動。

(四)**市場缺少或有事項方面完善的執行機制

在我國尚無完善的**市場自律性機構,交易所在運作過程中很少嚴格約束會員。現行的**市場管理多以傳統的行政手段為主,直接導致**市場執行效率低下。有的上市公司正是利用這一執行缺陷來規避一些敏感的或有事項問題,盡量少披露甚至不披露。

因此**市場執行機制不完善也是造成我國上市公司或有事項披露存在問題的原因之一。

三、完善或有事項會計資訊披露的建議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全面進入流通時代,上市公司的資訊更容易引起公眾的關注。與確定性的經濟業務相比或有事項具有不確定性,容易對企業的經營帶來更高的風險,而風險又是財報使用者關注的重要方面。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制度是現代**監管制度的核心內容與基石,因此完善我國或有事項會計資訊披露的意義不言而喻。

第一,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機制並明確溝通責任。加強公司的內部控制建設能夠完善治理結構,能夠強化財務會計資訊編制和披露的工作基礎。上市公司應當使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在或有事項會計資訊披露方面充分發揮作用,使獨立董事審閱年報的職能得意強化,審計委員會的工作規程進一步健全,在年報披露中起到良好的監管作用。

另外,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既要與註冊會計師保持乙個良性的溝通,避免出現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情況,也要做好與監管機構的溝通工作,及時發現問題且妥善解決,共同提高年報披露工作的效率與效果。

第二,制定披露標準規範,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素質。要使公司的或有事項會計資訊披露符合真實、充分、及時的要求,制定較目前更詳細的有關或有事項會計資訊披露方面的規範化體系非常有必要。雖然對或有事項各種可能性的對應概率有所規定,但在實際運用中仍存在很大的主觀及可操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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