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集團管理現狀及對策

2022-08-31 02:21:03 字數 2260 閱讀 9551

企業集團一詞最早出現於20世紀50年代的日本,現今學術界對企業集團的一般定義為:企業集團是以產權為主要聯結紐帶,同時結合企業之間的協議方式為補充紐帶的多法人企業聯合組織。其主要具有以下特徵。

(1)多法人。企業集團是由多個法人組成的企業聯合體。(2)具有聯結紐帶。

企業集團的各成員企業之間主要是由控股、參股所產生的資本紐帶相聯絡,此外還可以具有經營、技術、人事、契約等多方面的聯結紐帶。(3)多樣化經營。企業集團一般都不是從事單一產品的生產與經營,為了充分利用資源、分散經營風險,企業集團往往橫跨幾個經營領域或行業。

(4)多功能。企業集團具有生產經營功能,還往往具有較強的科研開發功能、**流通功能、經濟與組織的功能,還具有社會功能、文化功能和政治功能等。(5)多國化。

企業集團通常都是跨國集團,其經營地域不僅僅侷限於母公司所在國。

一、我國企業集團管理現狀

我國企業集團是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企業間橫向經濟聯合高度發展的產物。近幾年來,隨著「以資本為紐帶,通過市場形成具有較強競爭力的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和跨國經營的大企業集團」戰略的實施,企業集團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地位得到加強。

1.以資本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體制初步形成

母子公司體制是企業集團的一種典型形式,即以乙個大公司為核心,通過投資控股、參股而形成的企業聯合體。核心企業就是母公司,它在從事經營活動的同時,又通過控股、參股,控制子公司、孫公司、關聯公司,管理整個企業集團的執行。母公司本身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同時對外代表整個企業集團;子公司也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

近年來,我國企業集團已逐步從過去的企業間的橫向聯合即以契約為紐帶,過渡到以資本為紐帶的母子型企業集團。母子公司體制還有效解決了國有企業集團「出資人到位」的問題。隨著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通過事實授權構造國有資本的營運主體,己在實踐中得到普遍的運用。

對子公司來講,母公司就是它的出資人。母公司在對國家承擔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的同時,可以利用「出資人」的地位對所屬子公司進行結構調整,增強了母公司結構調整的功能。

2.企業集團內部集權與分權模式存在較大差異

儘管我國已建立起了母子公司體制,但企業集團內部集、分權管理模式尚不統一,企業集團權力集中程度兩級分化嚴重。一部分企業權力高度集中,母公司管理決策層對子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管理等幾乎一手包辦,子公司開展業務的主動性和靈活性由此受到極大影響,對母公司有很強的依賴性。與之相反,另一部分企業集團在實施管理時採取權力高度下放,給予子公司自由權,採取鬆散管理的方式,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子公司作為獨立、分散的利潤中心,子公司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影響到母公司甚至企業集團的整體利益。

企業集團內部散亂、效率低下的情況時有發生。

3.企業集團治理有待改進

(1)考核體系不規範。大多數企業集團目前基本上是在下達任務指標的基礎上,孤立地考核個別量化指標,缺乏系統性的考核評價指標。再加上受企業會計資訊失真和各種外部經營環境變化的影響,導致得出的考核結果帶有一定的片面性,並不能客觀反映企業真實情況。

(2)經營者激勵約束機制不到位。經營者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措施不具體,方式不固定,作用不明顯,責任追究也不落實,經營者責權利不統一。

二、完善我國企業集團管理的對策

1.從企業集團自身來講,練好內功,加強公司治理

(1)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大力推行股份制改革,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規範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者的責權利,逐步形成企業集團內部有效制衡、協調運轉的公司治理結構。

(2)正確選擇組織結構,建立科學的執行機制。如涉足產品種類多、規模大的企業集團,母公司可考慮採用事業部制;業務完全相關的、適合採用控股公司結構的,可採用控股公司形式。同時大力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探化內部勞動、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實現人員能進能出、經營者能上能下、收人能增能減的目標。

(3)妥善處理內部集、分權關係。企業集團母子公司是出資人與被出資人關係。從集權角度看,母公司應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對子公司行使資本受益權;對子公司大額借貸和資金使用、對外投資和提供擔保、重大資產變動等事項,根據需要列人企業集團重大事項範圍,由母公司行使重大決策權;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者享有人事任免權,並建立科學的效績考核指標體系,既要有定量分析又要有定性評價,更好地履行監督和考核職責。

從分權角度看,子公司擁有獨立核算、自主管理、市場開發權力以及在不違背企業集團總體經營目標和決策的範圍內,對子公司的人、財、物擁有配置權。通過正確處理母子公司關係,使企業集團內部集權與分權保持在恰當程度,做到集中決策,分散經營,集而有力,分而有序。

2.從國家來講,加強立法,為我國企業集團的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1)完善《公司法》關於企業集團的規定。目前我國的《公司法》只規定了每一單個公司的法律地位,而對企業集團尚未作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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