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館合同管理辦法

2021-09-30 14:29:42 字數 4707 閱讀 4509

北京大雁樓賓館合同管理辦法

(修改稿2.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北京大雁樓賓館(以下簡稱賓館)合同管理,防範經營風險,保障合同各方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北京市電力公司集體企業合同管理辦法(試行)》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賓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2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賓館與其他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檔案,包括合同、協議、具有約束力的備忘錄等。

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採購、維修、修繕施工、服務、技術支援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管理不包括在本辦法中,由賓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辦

法。第三條訂立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即時清結可僅憑發票作為財務報銷憑證的合同可以不再採用書面形式訂立。

超過萬元以上或技術要求複雜的產品和要求有質量保證的產品訂貨,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採購固定資產及超過貳萬元以上的物資材料均需簽訂購貨合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對資信調查、合同談判、合同起草、合同審查、合同授權、合同簽署、合同履行、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糾紛處理、合同歸檔等環節的全過程管理。

第五條合同管理實行承辦人制度、審查、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授權委託管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條未經賓館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賓館任何人或部門不得以賓館名義對外簽署合同。

第七條合同起草、審查、審批、變更與解除、歸檔須按程式辦理。

第八條賓館各部門不得以本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均應以「北京大雁樓賓館」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九條本辦法適用於賓館各部門。

第十條賓館經理辦公會是合同管理的監督機構,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健立健全合同管理辦法;

(二)監督檢查合同管理辦法的執行;

(三)對涉及賓館重大事項的合同訂立、變更、解除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賓館綜合管理部是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設定合同管理專責,負責賓館的合同管理工作。綜合管理部主要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組織制定合同管理制度;

(二)按照規定流程審核合同;

(三)組織或參與合同的起草、談判、簽約、履行等管理工作;

(四)負責合同主體的審核;

(五)負責合同授權委託書和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六)對各部門的合同起草、談判、簽約、履行等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七)指導、協調處理合同糾紛案件;

(八)負責合同的統計、編號、備案、存檔;

(九)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賓館的規章制度,對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事項實施全過程監督;

(十)對合同管理**現的違法、違規、違紀情況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或決定。

第十二條合同承辦部門是合同的發起和經辦部門,在合同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定合同承辦人;

(二)負責合同主體資信和履約能力調查;

(三)起草合同文字;

(四)組織合同談判;

(五)發起合同審查會簽的流轉,並負責完成合同簽訂。

(六)組織與監督合同的履行;

(七)負責解決合同爭議;

(八)負責本部門所承辦合同的統計、備案、歸檔。

第十三條財務資產部在合同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參與涉及財務收支事項、資產處置、產權關係調整等合同的審核,對合同的履約情況進行跟蹤和監督;

(二)登記合同台賬,負責發票的校驗和管理;

(三)負責對合同正本及相關憑證的保管;

(三)按合同執行進度及時完成賬務處理,辦理財務收支手續;

(四)辦理印花稅繳納手續;

第三章合同訂立

第十四條合同的訂立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對當事人合同主體資格和資質進行審查;

(二)合同談判;

(三)起草合同;

(四)合同審查;

(五)合同審批。

第十五條訂立合同前,承辦部門必須對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進行審查,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合同。

第十六條承辦部門可以採用招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採購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心和賓館規章制度允許的其他方式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當事人的下列主體資格進行審查:

(一)合同主體應具有經年檢有效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二)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檔案;涉及資質要求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三)由**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人身份證明。

(四)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必要時可要求對方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檔案。

(五)具有良好的履約信用,無重大履約糾紛。

(六)在簽訂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做出的任何對履行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七)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規定。

不符合以上規定的對方當事人,不得與其簽訂合同。簽訂合同時,承辦部門須提供合同事項的簽約依據。經過招投標的,應提供中標通知書;無需招投標的,須提供會議紀要、申請批示等符合賓館規定的相關依據檔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述檔案應列入合同檔案;其檔案為影印本時,需加蓋合同對方當事人印章或加註「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並由合同承辦人簽字。

第十八條合同談判前,承辦部門應召開談判準備會議,確定主談人員及談判方案。參加談判人員應遵守談判紀律,不得洩露商業秘密。

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製作合同談判的會議記錄,並經全體談判人員確認後,列入合同檔案。

第十九條合同由承辦部門負責起草,合同文字應條款齊備、內容具體,用語規範、嚴謹、簡練、準確。

第二十條凡國家、行業有標準示範文字,或者中心有統一合同文字的,承辦部門應優先選用。

第二十一條除賓館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二十二條被授權人必須在授權委託書註明的授權範圍、期限內行使權力。嚴禁超越授權範圍、超過授權期限、沒有授權而實行**行為。

第二十三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字上蓋章,嚴禁賓館簽字後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

第二十四條賓館上報培訓中心相關部門審查會簽的合同,未經中心法律部門審查的,不得先送中心法定代表人或者中心其他**人簽署。

第二十五條合同審批流程:

(一)合同承辦部門就合同事項與合同對方進行協商並向對方索取其資格和資信狀況證明檔案。

(二)協商後由合同承辦部門起草合同文字,並填寫《北京大雁樓賓館合同會簽單》,經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和賓館負責人審批同意後,連同對方資格和資信狀況證明檔案報綜合管理部存檔。

第二十六條綜合管理部合同專責人負責對已完成審查的合同進行統一編號、列印、裝訂、存檔。合同專責人應確保所列印合同文字與經濟法律管理業務應用系統中最終審定文字一致。

第四章合同履行、變更與解除

第二十七條合同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和監督合同的履行,並通知、提示有關部門按約定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

第二十八條合同履約的監督。履行過程中,承辦部門遇到履約困難、對方違約、對方喪失履約能力等情況,應及時向賓館經理辦公會匯報並通知相關部門,是否中止履行及履行後的處理方式,由承辦部門會同原合同審核部門提出意見後,報賓館經理辦公會批准。

第二十九條合同的結算。雙方按合同約定完成各自的義務,方可按合同規定的價款、結算方式、結算期限辦理結算。除國家允許的現金交易外,結算應通過銀行進行。

第三十條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變更是指在保持合同主體同一性的前提下,對合同內容所作的改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變更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由原合同承辦部門承辦。

第三十一條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內,尚未完全履行時提前終止合同的效力。解除的方式可以雙方協議解除或單方按約定解除,亦可按法定條件解除。

第三十二條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採用書面形式,賓館各部門變更或解除合同與賓館審核程式與合同訂立程式相同。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字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三十四條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發生爭議後,應首先採用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或依合同約定採取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爭議。

第三十六條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承辦部門和綜合管理部應及時收集、儲存合同爭議的相關證據,如合同文字、發票、單據、憑證、往來函件、鑑定報告、驗收報告等,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合同爭議形成訴訟或仲裁的,應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合同檔案

第三十八條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檔案的收集、整理,並於合同簽署後五個工作日內,送交賓館綜合管理部,由賓館綜合管理部統一編號、存檔,並按照《北京大雁樓賓館檔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建立合同檔案。

第三十九條合同檔案內容包括:

(一)合同正本;

(二)對方主體資格證明檔案;

(三)對方主體授權委託書;

(四)合同訂立過程中形成的專案建議書、簽報、備忘錄、確認書、來往電文等;

(五)履行、爭議解決情況的說明;

(六)合同變更、解除的相關檔案;

(七)合同仲裁或訴訟過程中形成的調解書、和解協議、裁決書、裁判書等司法文書;

(八)其他需要歸檔的檔案。

第七章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條賓館對外簽訂合同,應加蓋賓館合同專用章,不得以行政公章代替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一條綜合管理部負責保管帶有編號的合同專用章和賓館負責人名章。

第四十二條賓館因使用損壞等原因,重新刻製合同專用章的,應提出書面申請,在領用新合同專用章時將原合同專用章交回。

第四十三條賓館發生合同專用章被盜遺失,應立即報告,並及時採取登報宣告作廢等措施。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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