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辦法

2021-04-09 17:06:37 字數 4488 閱讀 5260

恆迪實業集團****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合同(含契約、協議、往來函電,下同)管理,規範公司合同簽約、履約行為,提高公司合同管理水平,避免和減少公司經濟糾紛和經濟損失的發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平等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及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或履行的合同。

第三條:公司合同管理實行律師歸口管理與公司各部門分類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公司合同管理實行簽字、審批、蓋章分離制度。除公司總裁特別授權外,合同承辦人、合同審批人及合同專用章用印人不能由一人承辦。

第五條:公司合同實行集中化管理模式,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及來往函件,公司檔案室必須儲存合同原件乙份。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及集團公司控股的下屬公司。

第二章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及職責

第七條:企業戰略發展研究室是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律師在公司企業戰略發展研究室協調下統一合同管理工作,企業戰略發展研究室合同管理職責是:

1、 負責宣傳合同法及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定期對本公司工程管理人員、營銷管理人員、有關業務人員進行合同法及其配套管理方面的培訓;

2、負責法人授權委託書的辦理及日常管理工作;

3、為合同承辦部門提供法律支援,協助合同承辦人員簽訂和履行合同;

4、制定公司合同樣本;

5、制定、修改合同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

6、辦理合同登記、公證、鑑證手續;

7、負責外聘律師的聯絡與協調;

8、協助公司律師**本公司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

9、參加重大合同或專案的可行性調查、談判和簽約;

10、辦理其它非訴訟業務。

第八條:各部門兼職檔案管理員是本部門合同管理員,其合同管理職責是:

1、建立本部門合同管理臺帳,認真填寫《合同登記表》;

2、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部門合同類證據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合同文字、變更、解除合同的有關函電、協議)的收集、整理、掃瞄、登記、保管及移送工作。

第三章簽約物件選擇

第九條:工程類合同(拆遷、施工、監理、設計、土建、安裝、裝飾,下同)簽約物件的篩選及意向性簽約物件的確定及代表公司簽訂工程合同,由工程部負責,並做好以下簽約準備工作:

1、審查簽約物件是否有簽約主體資格及與工程相符的資質;

2、審查簽約物件是否有履約能力;

3、審查簽約物件是否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及較好的工作業績;

4、審查簽約物件的**人是否有合法的委託**手續;

5、作為工程類合同承辦部門依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定標單位合同簽訂手續。

第十條:工程類合同簽約物件經工程部意向性選定後轉至合同預算部,由合同預算部依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的招、投標及定標工作,並將定標結果轉由工程部簽訂具體工程合同。同時做好以下簽約前期準備:

1、擬定招標申請書;

2、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

3、依照國家相關規定組織投標、評標、定標。

第十一條:。

第四章合同簽訂

第十二條:合同除即時清結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以資料電文形式簽訂的合同,合同承辦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儲存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公司總裁有權根據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權代表本公司對外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公司合同承辦人員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必須取得公司總裁或其授權**人的書面授權。非經公司總裁或其授權**人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對外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取得法人委託**證書。簽約物件印簽必須齊全。

如簽約物件為法人組織的,其因情況特殊不能加蓋印章而認可簽字生效時,合同承辦人應當取得簽約物件營業執照影印件及其**人的合法委託**手續。簽約物件為個人的,個人的簽名和手印必須同時齊全。

嚴禁以部門印章對外簽訂任何性質的合同或傳送與合同履行有關的對外函件。

第十六條:簽訂合同時,合同承辦人員應視具體情況將簽約物件下列資訊盡可能載入合同:

1、經年審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

2、簽約物件位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聯絡**;

3、簽約物件業務傳真**;

4、簽約物件銀行帳號;

5、簽約物件電子郵件位址及認證密碼。

第十七條:以資料電文形式簽訂合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即時清結合同;

2、標的額在公司規定數額以內;

3、與公司有長期業務來往,同意在一定期限內採取資料電文形式簽訂合同並簽訂了書面確認書。

第十八條:必須在異地(公司控制範圍以外,含銷售**公司)簽訂的合同,合同承辦人原則上應攜帶由公司企業戰略發展研究室審定的合同樣本。必須採用對方樣本的,合同承辦人應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

第五章合同複核

第十九條:公司合同在加蓋合同專用章前實行複核與核准制度。合同未經有關部門複核及公司總裁或其授權**人核准,合同專用章管理人員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司其它任何印章或印簽。

第二十條:公司合同複核分強制複核與自願複核兩種形式。

第二十一條:下列合同(含變更與解除合同協議、來往函電)必須經強制複核:

1、各類合同範本

2、合同標的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商品房購銷合同、廣告發布、銷售**及租賃合同;或已設定抵押又**或**後又設定抵押的房地產轉讓合同;

3、合同標的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土地出讓、轉讓、置換、拆遷、規劃、勘察、設計、施工、採購、裝飾等與工程專案相關聯的工程類合同;

1、涉及公司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智財權合同;

2、抵押、擔保合同;

3、融資租賃合同;

4、合資、合作、聯營、收購、兼併、合併等具有重組題材的合同;

5、以公司名義對外聯合開發、合作開發等具有合作性質或轉讓性質的合同;

6、對公司提供的合同範本有原則性刪改的合同;

7、其它涉及公司重大經濟利益的合同。

第二十二條:強制複核合同複核程式如下:

1、合同承辦人填寫《合同審批意見表》;

2、合同承辦部經理初審;

3、公司合同預算部複核:僅針對合同**;

4、財務部複核:僅針對付款條件、付款方式及稅費承擔;

5、企業戰略發展研究室複核:針對合同條款提出修改意見。(重大合同企業戰略發展研究室應當送公司外聘律師複核);

6、有權核准人核准。

第二十三條:非強制複核合同送審自願,但非強制複核合同在合同簽章生效前必須得到公司有權核准人核准。

第二十四條:有合同複核權的部門原則上應當自收到送審合同之時起乙個工作日內完成。律師複核合同時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二十五條:公司總裁是合同簽訂法定核准人。經總裁授權,被授權人亦可代表公司核准合同。

合同經有權核准人依本辦法相關程式核准後即可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六章合同核准

第二十六條:屬於強制複核類合同由公司總裁核准。

第二十七條:屬於非強制性複核類合同由各下屬公司總經理在職能管轄範圍內依公司相關規定核准。超出職責管轄範圍的,仍由總裁核准。

第二十八條:合同核准權人可以將其職責管轄範圍內的某類合同授權指定下屬**核准,授權下屬**核准的,核准權人應當將授權書轉送合同專用章管理員處核准用印。

合同核准權人應當對其授權**行為負責,對不具備**資格的下屬,不得授權。

第二十九條:合同經有權核准人核准並加蓋印章後,合同承辦人依合同約定和公司財務管理規定辦理財務結算手續。

第七章合同履行

第三十條:合同履行時,必須取得合同履行狀況的相關憑證。合同履行狀態憑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物品交接憑證(包括但不限於:驗收單、提貨單、郵寄單、承運單、物品移交單等);

2、財務票據或收據;

3、來往函電;

4、其它可以證明合同履行狀況的書面憑證。

第三十一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重大事項,合同承辦人或承辦部門必須在4小時內向其直接上級直至總裁反饋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

1、對方當事人單方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的;

2、對方當事人拒收大額貨物或拒付大額款項的;

3、對方當事人嚴重資不抵債,經營狀況惡化;

4、對方當事人轉移、變買資產以逃避債務;

5、對方當事人喪失商業信譽的;

6、對方當事人合併、分立的;

7、對方當事人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合同履行能力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二條:總裁或其授權**人在收到上述反饋資訊後,應在乙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或擬定處理方案。

第三十三條:總裁或其授權**人在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相關法律問題時,必要時應當及時同公司律師取得聯絡,公司律師在收到上述諮詢資訊後,應及時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協助總裁或其授權**人處理法律事務。

第三十四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業務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總裁書面反映並隨附相關資料:

1、拖欠公司房款達三個月以上的;

2、公司應付款連續逾期三個月以上不能支付的;

3、合同可能被宣告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的;

4、其它有起訴或被起訴可能的合同;

第三十五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變更或解除的,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依照本規範第

五、六章關於強制複核的規定辦理複核與核准手續。

第三十六條:合同履行跨越幾個職能部門管轄事項的,由與合同履行所要達到目的聯絡最緊密的職能部門負責牽頭,通過工作聯絡單方式組織其它職能部門配合參與,其它職能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八章合同結算

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合同管理,保證合同依法簽訂和履行,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 分工負責的原則。公司各部門為合同的主辦部門,負責合同的擬訂 談判 簽訂 履行 變更 解除和終止等事項。公司指派專人 以下簡稱合同主管部門 負責對合同合法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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