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辦法

2021-03-04 09:48:06 字數 4347 閱讀 247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明確相關管理部門職責與許可權,規範醫院經濟行為,維護醫院合法權益,防範各類財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檔案規定,結合醫院工作實際,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醫院對外簽訂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醫院各級有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規定;醫院各相關部門必須密切配合,做好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醫院需持經濟合同原件肆份,由政策法規科保留原件,裝置合同需給裝置科乙份原件。其他業務科室均為影印件。

第五條醫院所有簽訂的正式經濟合同均由政策法規科統一登記編號,並將編號標註於經濟合同首頁右上角。

第六條經濟合同的保管人、實施人對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負有保密責任,未經醫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故意或過失洩露給第三方。

第二章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七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由醫院法人或醫院法人書面授權**人代表醫院簽字。

第八條單項金額超過人民幣壹萬元(含壹萬元)必須簽訂經濟合同。

第九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確保「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價廉物美、擇優簽約」原則。

第十條經濟合同簽訂之前,業務主管部門必須充分了解對方資質、履約能力、信譽狀況,檢視對方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年檢章原件,並保留蓋有對方法人公章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在經濟合同專案需要情況下,要求對方提供相關資質等資料。在簽訂重大經濟合同前應認真聽取醫院法律顧問對經濟合同法律條款提出的建議和意見,並上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後簽訂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經濟合同談判須由招標辦負責人與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及業務經辦人員共同參加,不得乙個人單獨與對方洽談經濟合同;經濟合同金額超過人民幣拾萬元(含拾萬元)的,必須由醫院法人或醫院法人授權的院級領導主持洽談,同時邀請審計科、紀委監察共同參加,談判結果報院長辦公會審核批准。

第十二條經濟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經濟合同內容注意事項:

1.抬頭部分:

經濟合同抬頭部分要寫明各方單位全稱。

2.正文部分:

2.1 產品(技術、裝置)等經濟合同應註明產品(裝置)名稱、技術引數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保修範圍及期限、違約責任、履行期限等。

2.2 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裝置**責任、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付款和結算、違約責任等條款。

3 結尾部分:

3.1 簽約各方都必須使用單位公章或經濟合同專用章,嚴禁使用部門公章。

3.2 須註明經濟合同簽約時間。

3.3 須註明各方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各方授權人姓名等。有必要時,還應註明雙方負責人證件號碼、聯絡**等資訊。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由招標辦、政策法規科與業務主管部門共同擬定,同時填寫《 市人民醫院合同會審意見表》,政策法規科並將合同有關檔案同時分送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會審,並報送院領導批准。經審核批准後經濟合同方能簽訂。

第十四條除經濟合同履行地在醫院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經濟合同糾紛由醫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章經濟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

第十五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經濟合同相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履行經濟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六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業務主管部門須按時順序記錄全部過程,保留全部履行記錄。

第十七條相關履行行為需有符合法律形式的簽收手續,經濟合同另一方的簽收或履行人簽字需有法定代表人授權或經濟合同特別授權,特別是在材料數量驗收、裝置除錯、質量驗收、產品交付、工程洽商、工程結算、工程竣工等方面。通知經濟合同另一方履行義務時,需書面通知,並取得對方回執。

第十八條經濟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經濟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經濟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十九條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變更、解除經濟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進行協商。

第二十條對方單位提出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原則上不得同意,確因不可抗拒因素要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應依法保障醫院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醫院內辦理有關的手續。變更事項≥合同金額10%,重新進入招議標程式。

第二十二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因變更、解除經濟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經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四章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十五條經濟合同糾紛由業務主管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第二十六條處理經濟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經濟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友好協商,在既維護醫院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醫院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醫院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盡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醫院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二十七條在處理糾紛時,應積極主動加強聯絡,及時溝通,不互相推諉,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八條經濟合同糾紛的提出,以及醫院與對方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對申請仲裁或起訴留有足夠時間。

第二十九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經濟合同文字(包括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以及與經濟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賬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對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條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經濟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一條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三十二條對方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三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應製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經濟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

第五章職能科室管理職責

第三十五條政策法規科職責

1. 負責組織合同擬定、審核、履行等工作;

2. 負責審核合同中付款方式與招標結果是否一致;

3. 負責對合同糾紛中訴訟地的確認;

4. 負責合同草稿的組織和傳遞。在審核後的合同會審單上簽署意見;

5 負責向院領導報批合同;

6. 負責將已簽訂的合同傳遞到相關職能科室。

7.負責取回已簽訂的合同及合同正本的保管歸檔工作。

8. 院長辦公室負責合同簽章、合同授權書。

第三十六條業務主管部門職責:

1. 負責組織合同擬定、履行等工作;

2. 負責審核合同中對方單位名稱、專案名稱是否正確和規範;

3. 負責對開工時間、交貨及完工時間的確認;

4. 負責對數量和質量、技術引數的表述是否正確等條款進行核實及確認;

5. 負責審核與執行該合同相關的服務及後續服務的要求;須在審核後的合同會審單上簽署意見;

6. 負責取回已簽訂的合同。

第三十七條招標辦職責

1. 負責組織專案招標及組織合同的洽談。

2. 負責組織合同的擬定、審核、履行等工作;

3. 負責審核合同中付款方式及金額與招標結果是否一致;

4. 負責審核合同中對方單位名稱、專案名稱與數量是否正確和規範;須在審核後的合同會審單上簽署意見;

第三十八條審計科職責

1. 負責審核合同內容是否符合醫院的有關規定;

2. 合同條款是否完整正確、文字表達是否合乎邏輯,合同價款是否準確合理;須在審核後的合同會審單上簽署意見;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必須以維護醫院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嚴禁以簽訂、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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