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管理辦法

2021-09-30 14:27:39 字數 1108 閱讀 6390

發文單位:衛生部

文號:衛生部令第21號

發布日期:2002-3-28

執行日期:2002-5-1

2023年3月15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3月28日

第一條為了規範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工作,加強職業病危害專案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專案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申報職業病危害專案。

本辦法所稱職業病危害專案是指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專案。

職業病危害因素按照衛生部發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第三條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的主要內容是:(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三)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四)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之內,出具《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回執》。

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職業病危害專案。

第五條用人單位申報後,因採用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內容。

第六條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時,應當向原申報機關辦理申報登出手續。

第七條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職業病危害專案管理檔案。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逐級彙總上報。

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申報的情況進行抽查,並對職業病危害專案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申報職業病危害專案或者申報不實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表》、《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回執》的格式和內容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第十一條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不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專案,用人單位應當在2023年1月31日前申報。衛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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