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實施問答

2021-09-30 14:42:03 字數 1917 閱讀 5260

編者按:為進一步明確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有關政策,確保轄區保稅監管區域外匯業務辦理的規範、有序,經請示總局,就有關政策明確如下,2023年1月1日起涉及此類的業務一律按實施問答的解答執行。

一、區內企業經常專案外匯收入結匯如何辦理?

區內企業經常專案外匯收入結匯在確保其為真實、合法的經常專案外匯收入的前提下,重點審核結匯後的人民幣用途證明,區內企業應當向銀行書面說明結匯人民幣用途,提供相應單證,按以下規定辦理:

1.區內企業書面說明用於支付貨款的,憑標明人民幣計價結算的**合同、發票辦理結匯。銀行辦理結匯後應在正本**合同上簽注相應的結匯金額、日期。

結匯後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賬戶。

2.區內企業書面說明用於支付房租、工程費用、技術服務等非**支出的,憑房屋租賃合同、工程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合同正本以及對應的發票辦理結匯。銀行辦理結匯後應在正本合同上簽注相應的結匯金額、日期。

結匯後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賬戶。

3.區內企業書面說明用於水電費、稅費等繳納費用支出的,憑繳費通知書或正式的發票辦理結匯。銀行辦理結匯後應在正本繳費通知書或發票上簽注相應的結匯金額、日期。

4.區內企業書面說明用於支付員工工資、出差費用等企業內部費用支出的,憑企業列明詳細用途的人民幣用途明細清單辦理結匯。銀行辦理結匯後應在正本人民幣用途明細清單上簽注相應的結匯金額、日期。

二、區內企業向境外購買貨物,貨物直接**於區內的付匯應提供何種海關監管憑證?

區內企業向境外付匯,貨物來自區內其他企業的,除提供區內企業的登記證、與境外的合同或協議、發票、境外公司與區內倉儲企業的倉儲協議和貨權證明外,所需的海關監管單證分三種情況:貨物**於境外的,提供正本進境貨物備案清單;貨物**於境內區外的,提供境內區外企業的正本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區內企業的正本進境貨物備案清單;貨物為區內企業生產的,提供海關出具的證明貨物區內結轉的監管憑證。

三、境內區外企業從區內購買區內生產的貨物向境外支付如何辦理?

《操作規程》,對貨物由區內生產的情況沒有涉及。對境內區外企業從區內購買區內生產的貨物向境外支付的情況,參照此款規定,要求境內區外企業提供區內企業《登記證》影印件、合同或協議、發票以及與支付方式對應的有效憑證及商業單據、境外企業與區內倉儲企業的倉儲合同或協議、倉儲企業出具的貨權屬於境外企業的證明、海關出具的證明貨物區內結轉的監管憑證。

四、區內企業轉口**項下的付匯如何辦理?

如屬於先收後支的轉口**,區內企業在對外付匯時提供與境外公司的買賣合同、發票以及收賬通知辦理;如屬於先支後收的轉口**,區內企業在對外付匯時提供與境外公司的買賣合同、發票,並在付匯後90天內向銀行補交收賬通知。銀行應在正本收賬通知上簽注付匯日期、金額並影印留存。同時,銀行應在季度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將未按規定提供收賬通知的區內企業名單上報註冊地外匯局。

五、如何理解《操作規程》第十六條關於事後補單等問題的規定?

《操作規程》第十六條規定憑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對境外支付貨款的補單核注僅侷限於購匯項下,但為區分以自有外匯對境外支付貨款時為進口貨物報單項下還是進境備案清單項下,要求所有向境外或境內區外的付匯業務均須事後補單核注。即區內企業以貨到付款以外方式對境外支付貨款的,無論何種情況均需在付匯後90天內補單並簽注。此外,明確付匯後90天內後補單據的範圍僅包括進境貨物備案清單、進口貨物報關單、境內區外企業正本出口貨物報關單等海關監管憑證,收賬通知或結匯水單**口**除外)、合同或協議、發票、倉儲協議和貨權證明等其他商業單據以及《操作規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三款等證明貨物原始**的海關監管憑證必須在付匯時提供,不得事後補單。

此外,除因區外企業核銷需要等客觀原因外,在一般情況下,提供的境內區外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必須為正本,不得以影印件代替,以避免重複使用的風險。

六、何種情況下可以為區內企業辦理異地付匯手續?

為區內企業辦理異地付匯手續僅限於進口貨物報關單項下的付匯,並且區內企業應事前到註冊地外匯局辦理異地進口付匯備案手續,銀行憑企業註冊地外匯局簽發的「進口付匯備案表」為區內企業辦理異地付匯業務。區內企業不得憑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到異地付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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