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制度創新看商鞅變法

2021-06-27 11:54:54 字數 4830 閱讀 1358

田霖霞一、商鞅變法是一次制度創新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歷史上的每一次改革實際上都是一次制度創新和權力的重新界定。所謂制度創新,是指用一種效益更高的制度替代另一種效益低的制度。商鞅變法的結果。

摧毀了舊的封建領主經濟制度,代之以新的封建地主經濟制度,可以說,這是一次重大的制度變遷和制度創新。對於這次重要的制度創新,商鞅是通過對土地產權的重新界定來促成其實現的。因為產權制度是制度集合體中最基本、是重要時制度,產權的變動、就會導致整個經濟制度的變動。

商鞅變法以前,秦國晉遍實行的是井田制。井田制是一種封建土地國有制度,在井田制度下,無論是被賜予采邑的封建領主還是直接生產者農奴,他們都是土地的使用者,而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而設有所有權,更沒有轉讓權,因為土地不能自由買賣。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原則支配下,土地歸封建國家所有。

因此,井田制實際上是一種土地國(公)有產權制度。這種土地產權制度,由於禁止土地的自由轉移,因此存在產權殘缺;由於土地名義上歸國家所有,但領主對土地擁有世襲佔有權,並享有土地上的一切特權,因而產權關係不明。更重要的是,這種產權制度是封建領主經濟存在的基礎和前提條件。

西元前350年,商鞅進行第二次變法,下令「壞井田,開阡陌」,「民得賣買」。用法律手段廢除了封建土地國有制和封建領主對土地的世襲佔有權,同時承認地主和自耕農民對土地擁有合法的私人佔有權,並允許土地自由買賣,這樣就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地主和自耕農民對土地的私有產權。這種土地私有產權由於承認地主和自耕農民則上地擁有佔有權、使用權和轉讓權,因此是一種比較完整的產權,而且,由於這種產權是以法律形式界定的,因此它也是一種有效的產權。

在「廢井田,開阡陌」的同時,商鞅還推行了郡縣制,把領主對領邑內的政治特權收歸**,這是從政治上打擊封建領主的有效舉措,有力地配合了「廢井田、開阡陌」政策的實行,用政治手段保障了土地私有產權的確立。

土地私有產權的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土地私有產權的確立,允許土地自由轉讓.這樣就廢除了封建領主對領地的土地世襲占有特權,瓦解了封建領主經濟,奠定了地主經濟在秦國的支配地位。

其次,土地私有產權的確立,土地可以自由買賣,為農民家庭經濟的上公升以至為地主經濟(一開始就雇人或使用農奴耕種的,或由富裕農民中上公升的)的發展提供了方便的條件。同時有利於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因為允許土地買賣、自由轉讓,人地之間的比例可得到自動的調節(不經官府),有利於更好地利用土地,發揮地力;允許土地買賣,也有利於推動竟爭,促使富者多置產業。致力於擴大生產規模,這就可增加糧食產量和財政收入(地稅),對國家來說,也可從中得到好處。

另外,土地私有產權的確立,刺激了個體小農經濟組織的形成和發展。商鞅通過確立土地私有產權,扶植了大量的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的個體經濟組織,在這個經濟組織中,生產者是自耕農民,由於自耕農民對土地擁有產權,「有恆產者有恆心」,因此他們的生產積極性很高。而且,由於商鞅認識到「民之主,度而取長,稱而取重,權而孛利」,人們每一行為都要得到最大限度的經濟效果,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為了激發自耕農民發展農業生產的積極性,他制定了獎勵軍功,輕稅免役,入粟賜爵,提高糧價,獎勵墾荒等一系列激勵措施,使自耕農民通過殺敵立功,努力生產,可以提高自身地位,獲得輕稅免役的優待。這些措施極大地激發了自耕農民的生產熱情,提高了個體經濟組織的效益。這種有效的經濟組織是促使秦國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

歷史事實證明,自耕農的個體經濟組織在商鞅變法過程中以及在商鞅以後奏國的歷史程序中,對於促進秦國經濟的發展,國力的增強,發揮了重要作用。

總之,商鞅通過「廢井田,開阡陌」,確立了土地私有產權,摧毀了封建領主經濟,奠定了封建地主經濟在秦國的支配地位,推動了秦國由封建領主經濟制度向地主經濟制度的轉變,為秦國經濟的發展開闢了廣闊的道路。

二、商鞅進行制度創新的原因

商鞅之所以要進行制度創新,這首先是和商鞅變法要實現的目標分不開的。商鞅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富國強兵。但是,在當時的秦國,現存的經濟制度是難以實現這一目標的。

因為當時秦國的經濟制度是以井田制為基礎的封建領主經濟制度,在這種經濟制度下,實行的是落後的勞役地租和沉重的實物地租,農奴對生產缺乏積極性,生產效率低。同時,在這種制度下,封建領主對土地擁有世襲佔有權,容易形成封建割據,削弱國家力量。因此,封建領主經濟制度是一種無效益的落後的制度,當這種制度繼續存在時,要想實現富國強兵是不可能的。

而要想實現富國強兵,就必須改變現存的制度,進行制度創新。

其次,商鞅之所以進行制度創新,是為了順應生產力發展的要求。馬克思主義認為,生產力的發展必然引起制度的變化,商鞅生活的時代、由於牛耕技術和鐵製工具的普遍使用,生產力得到了很大發展,但是現存的以井田制為基礎的封建領主制的生產關係是一種落後的生產關係,在這種生產關係中,「直接生產者農奴是以不自由的身份出現的一,他們的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在時間和空間上是截然分不開的,他們的被剝削是表現得一清二楚的。」因此他們的生產積極性是很低的。

《呂氏春秋·審分》說:「今以眾地者,公作則遲,有所匿其力也;分地財速,無所匿遲也。」可見,封建領主制的生產關係是不利於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必須得到改變。

與此同時,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口不斷增加(當時各國都採取了人口增殖措施),土地成為稀缺資源,成為爭奪的物件,不僅封建領主要求擴大土地面積,農奴也想有一塊自己的土地,而一部分從井田上跑到山林川澤開墾荒地的地主和自耕農,雖然有了自己的土地,但由於他們對土地的所有權還沒有得到法律上的認可(用當時話說,還沒有定分),因此他們的土地隨時有可能被封建領主侵占,土地所有權的不確定,是當時引起「爭鬥」的主要原因。對此,商鞅是有深刻認識的,他引用慎到的話說:「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免可分以為百也,由名分之末定也。

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騖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貪盜不取。」所以,要解決「爭鬥」同題,就必須「定分」,確立土地歸屬,這是商稱廢井田,確立土地私有產權的乙個重要原因。

對於因生產力的發展引起的上述矛盾和問題,各國法家代表人物都採取了積極的反應.他們先後在一些國家實行變法。作為法家重要代表人物的商鞅繼承了法家進步的歷史觀,而各國變法成功的事實,更使他們認識到,「凡將立國,制度不可不察也」,即制定嚴明的制度是立國的報本,是建立秩序和提高效率的前提條件。

而制定制度只有順應歷史發展的潮流,符合時宜,才能行之有效地達到設立者的目的」即所謂「制度時,則國俗可化而民從製。」基於這樣的認識,商鞅在秦變法,自然就把因時立制,創新制度放在首要地位。

再次,從主觀動機來看,商鞅之所以進行制度創新,是由於他意識到通過制度創新得到的收益將大於制度創新所付出的成本。新制度經濟學關於制度變遷的乙個主要命題是,當進行制度創新預期得到的收益大於制度創新付出的成本時,制度創新就會發生。商秧在進行制度創新時,當然不會使用現代的收益──成本比較法。

但是,對於變法會遇到的阻力,要付出的代價,商鞅一定心中有數;而對於變法將會取得的「富國強兵」的收益,商鞅更應十分清楚,否則,他就不會在求見秦孝公時,大談「強國之術」了。將這二者相比,變法由於得到了最高統洽者的支援,阻力和代價將會減少,而通過變法將會實現富國強兵,其收益會遠遠大於變法付出的代價或成本。在這種情況下,進行制度創新是值得的,有必要的。

我想這似乎可以作為商鞅進行制度創新的主觀原因。

三、商鞅制度創新取對成功的原因

商鞅通過確立土地私有權,進行制度創新,廢除了封建領主經濟制度,建立了地主經濟制度,解放了生產力,推動了秦國政治、經濟的發展,取得了「民以殷盛,國以富強」的經濟的和政治的績效。商鞅的制度創新為什麼會取得成功?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第一,商鞅的制度創新是國家政權強制推行的結果。商鞅變法表面上看是由商鞅個人進行的,但實際上,它是一次強制性的制度創新,也就是說,商鞅的制度創新是由國家命令和法律實現的。商鞅在變法過程中,得到了秦國最高統治者的支援,被授於種種權力,他是以國家代表的身份來進行變法的。

商鞅的各項改革制度,都是以國家命令和法律形式制訂和頒布的,具有權威性和不可抗拒性。由於有國家政權的支援,降低了制度創新過程中的組織成本和實施成本,使商鞅能夠戰勝反對派的進攻,排除阻力,從而使制度創新能以最短的時間和最快的速度得到推進。

第二,商鞅的制度創新得到了新興地主和廣大的自耕農等經濟行為主體的支援。商鞅通過「廢井田,開阡陌」允許土地自由買賣,廢除了封建土地國有產權,確立了封建土地私有產權,承認地主和自耕農對土地擁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滿足了地主和農民對土地的需求,激發了他們生產的積極性。同時,商鞅順應了人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制定了獎勵軍功,輕稅免役,入粟賜爵,提高糧價,獎勵墾荒等一整套獎賞制度和激勵措施,使地主通過軍功,努力生產可以得到官爵,獲得更多的土地,自耕農也可通過同一渠道,提高自身地位,獲得輕稅免役的優待。

這些措施,有利於調動生產者的積極性,同時也贏得了他們對改革的支援。新興地主和自耕農民的大力支援,最終推動了商鞅制度創新的實現。

第三,商鞅的制度創新一開始就走上了正確的軌道,具有自我強化機制。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變遷與制度創新具有路徑依賴性質。就是說,在制度變遷中,存在著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機制。

這種機制使制度變遷一旦走上了某一條正確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以後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沿著既定的路徑。經濟和政治制度的變遷可能進入良性迴圈的軌道,迅速優化。

相反,制度變遷與制度創新也可能走入錯誤路徑,可能鎖定在無效率的狀態之下。商鞅的制度創新由於順應了時代發展的潮流,一開始就走上了正確的路徑,各項改革措施都得到了迅速有效的貫徹執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秦民便之」。後來,商鞅雖然被害,但「秦法未敗也」,不僅如此,商鞅以法律形式制定的各項制度,被他以後的秦國君主繼承和發展,近年雲夢出土的《秦律》,就是在商鞅變法的基礎上,經過秦國歷代國君的發展、補充、積累而成的,因此它的許多內容與《商君書》具有共同性與連貫性。

這些事實說明,商鞅的制度創新具有自我強化機制,這是使它取得成功,並對秦國歷史產生深遠影響的重要要原因。

綜上所述,商鞅變法是一次重要的制度創新,它通過確立土地私有權,推動了秦國由封建領主經濟制度向地主經濟制度的轉變。商鞅的制度創新說明:(1)產權制度是十分重要的,有效的產權制度能夠形成競爭激勵機制,是促使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

(2)制度創新只有在收益大於成本的前提下,才有進行的必要和可能。(3)制度創新必須順應歷史發展的潮流,才能走上正確的路徑,形成自我強化機制。(4)國家政權在制度創新過程中具有重要作用,能夠減少制度創新過程中的組織成本和實施成本,加速制度創新的順利實現。

通過商鞅的制度創新,我們也能看出商鞅具有以下一些重要的經濟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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