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級經濟法 基礎班 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3

2021-06-27 11:50:32 字數 4966 閱讀 4565

第二節合夥企業法律制度

一、普通合夥企業(★★★)

11.退夥

【解釋】退夥包括自願退夥(協議退夥、通知退夥)、法定退夥(當然退夥、除名)。

(1)協議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夥(2023年單選題)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解釋】協議退夥、通知退夥的主要區別:合夥協議是否約定了合夥期限。

(3)當然退夥(2023年單選題、2023年單選題)

①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解釋1】(1)普通合夥人喪失償債能力的,當然退夥;(2)有限合夥人喪失償債能力的,不退夥。

【解釋2】(1)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2)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解釋3】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表3-1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當然退夥的區別

【例題1·單選題】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於普通合夥人當然退夥的情形是( )。(2023年)

a.作為合夥人的法人被宣告破產

b.合夥人未履行出資義務

c.合夥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d.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答案】b

【解析】(1)選項b:屬於應「除名」的情形;(2)選項c:普通合夥人喪失償債能力的,當然退夥;但有限合夥人喪失償債能力的,談不上當然退夥。

【例題2·單選題】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合夥人在出現一定情形時當然退夥。下列各項中,不屬於當然退夥情形的是( )。(2023年)

a.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被依法宣告死亡

b.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c.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d.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被責令關閉

【答案】c

【解析】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例題3·多選題】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屬於有限合夥人當然退夥的有( )。

a.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

b.有限合夥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c.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d.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答案】ac

【解析】(1)選項b: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因此有限合夥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與是否退夥無關;(2)選項d: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4)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解釋1】如果合夥人「故意、主動」犯錯誤,應當除名;如果合夥人「被動」出問題,屬於當然退夥。

【解釋2】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例題·單選題】趙某、錢某、孫某和李某共同設立了一家合夥企業,錢某被委託單獨執行合夥企業事務。錢某因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了較大的損失,但自己並未牟取私利。為此,趙某、孫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將錢某除名,並作出除名決議,書面通知錢某本人。

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對於該除名決議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趙某、孫某和李某不能決議將錢某除名,但可以終止對錢某單獨執行合夥事務的委託

b.如果錢某對除名決議沒有異議,該除名決議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錢某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d.如果錢某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裁決

【答案】c

【解析】(1)選項a: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2)選項b: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3)選項cd: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退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解釋1】普通合夥企業所有的退夥人(不論是通知退夥還是除名),均應當對其退夥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解釋2】普通合夥人只是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後的企業債務與其無關(不在其位,不謀其政)。

【例題1·多選題】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在普通合夥企業中,當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下列人員中,應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有( )。

a.合夥企業債務發生後入夥的新合夥人

b.合夥企業債務發生後自願退夥的合夥人

c.合夥企業債務發生後被除名的合夥人

d.不參加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普通合夥企業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選項bc:普通合夥企業的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選項d:

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合夥人(不論是否執行企業事務)均應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例題2·多選題】某普通合夥企業在經營期間吸收甲入夥。甲入夥前,合夥企業對乙負債10萬元。甲入夥後,該合夥企業繼續虧損,甲遂要求退夥,獲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在此期間,該合夥企業欠丙貨款20萬元。甲退夥後,合夥企業又向丁借款20萬元。後合夥企業解散,上述債務均未清償。

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對於合夥企業對乙的債務,甲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對於合夥企業對丙的債務,甲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c.對於合夥企業對丁的債務,甲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對於合夥企業對乙、丁的債務,甲均不承擔責任

【答案】ab

【解析】(1)選項a:新入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對乙的債務10萬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普通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對丙的債務20萬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普通退夥人對退夥後的債務(對丁的債務20萬元)不承擔責任。

12.財產繼承

(1)有限合夥人死亡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2)普通合夥人死亡

①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夥人資格。

②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解釋1】如果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或者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其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解釋2】(1)普通合夥人應具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能力,因此,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夥人資格;(2)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因此,有限合夥人死亡後,無論其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夥人的資格。

【例題1·多選題】甲是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病身亡,其繼承人只有乙(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關於乙繼承甲的合夥財產份額的下列表述中,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有( )。(2023年)

a.乙可以要求退還甲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

b.乙只能要求退還甲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

c.乙因繼承而當然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d.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乙因繼承而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答案】ad

【解析】(1)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夥人資格。(2)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例題2·多選題】甲是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飛機失事死亡,其子乙12歲。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乙因繼承當然成為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b.乙只能要求分割甲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

c.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乙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

d.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答案】cd

【解析】(1)選項a:普通合夥人應具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能力,因此,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夥人資格;(2)選項bcd: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例題3·單選題】甲、乙、丙共同投資設立乙個普通合夥企業,合夥協議對合夥人的資格取得或喪失未作約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甲因車禍去世,甲的妻子丁是唯一繼承人。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2023年中級經濟法 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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