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級經濟法》其他主體法律制度難點精講

2021-12-23 18:08:54 字數 2818 閱讀 3173

章是由舊版教材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合併而成,主要內容沒有太大變化,主要包括《個人獨資企業法》、《企業合夥法》以及作為原第四章內容的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三大部分,只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略有變化。

考生應該特別關注《合夥企業法》的內容(《合夥企業法》的內容為新修訂的、於2023年6月1日生效 ),並且注意比較非法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之間以及非法人企業與法人企業(公司)在設立、組織制度、財產關係上的差別。

本章教材刪減了不少內容,刪除的內容主要有:

(1)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部分例題

(2)外商投資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和外商投資部分的例題

二、基本情況分析

本章內容在歷年考試中都是重點內容,各種題型都有涉及,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簡答題和綜合題中也出現過,所佔分數一般在20-25分之間,比例很大,考生一定要重視再重視。主要考察方式則是看看考生對於知識點的靈活掌握,死記硬背的要求不太高。

三、需要掌握的重點內容

第一,要掌握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第二,要掌握普通合夥企業,包括合夥企業的設立、合夥企業財產,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合夥企業與第三人關係、入夥與退夥、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

第三,要掌握有限合夥企業的特殊規定,包括有限合夥企業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有限合夥企業財產出質與轉讓、有限合夥人債務清償、有限合夥企業入夥與退夥、合夥人性質的轉變的特殊規定 。

難點精講

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事務執行

1.合夥事務執行的形式

(1)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事務。

(2)委託乙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財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由其委託的代表執行。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的監督權利。

合夥人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的權利。

合夥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和撤銷委託的權利。

(2)義務

合夥事務執行人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由乙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3.合夥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1)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無約定,按法定)

(2)《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必須一致同意的法定情形)

4.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

(1)合夥損益。合夥損益包括合夥利潤和合夥虧損。

(2)合夥損益分配原則 :合夥協議有約定 ,按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 ;合夥協議未約定 ,首先由合夥人協商決定 , 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

(3)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責任。

5.非合夥人參與經營管理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僅是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不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而不具有合夥人的資格。

相關例題

【考題·單選題】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中,在合夥協議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不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即可執行的是( )。(2023年考題)

a.改變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b.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部分財產份額

c.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d.轉讓合夥企業的商標權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夥事務的執行。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部分財產份額,不必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例題·多選題】甲、乙、丙分別出資五萬、三萬和兩萬設立a普通合夥企業。在其合夥協議中有關合夥企業損益分配的下列約定,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有( )。

a.甲、乙、丙合夥人分別按50%、30%、20%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虧損。

b.甲、乙、丙合夥人分別按20%、30%、50%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虧損。

c.甲、乙、丙合夥人平均分配利潤和承擔虧損。

d.甲、乙、丙合夥人平均分配利潤,但合夥企業的虧損則由甲和乙平均分擔,丙不承擔。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夥企業損益分配的原則。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責任。

學習提示

這部分內容我仔細聆聽了游文麗老師的講解,大體有了以下這樣乙個把握。這部分內容主要可以分為兩個部分理解:

第一,事務執行,可以由合夥人執行,也可以由外人執行。如果外人執行必須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二,事務執行權,又分為權利和義務。其中六種重大事項需要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意,事務執行權不是代表權也不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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