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名詞解釋

2021-06-27 11:49:27 字數 2341 閱讀 2448

1. 要約:要約又稱為發價、**、出價、發盤等。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要約邀請: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3. 要約的失效:要約失效又稱要約消滅,指要約喪失了法律約束力,即要約不再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4. 承諾的概念: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5. 承諾的撤回: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後,在承諾正式生效前撤回承諾,其實質是指受要約人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而宣告取消承諾的意思表示。

6. 格式條款: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的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7. 締約過失責任:指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未能履行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8.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生效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即法律效力。

9. 附條件合同: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條件,將條件的成就作為合同法律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根據的合同。

10. 發期限合同: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並將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或終止的根據的合同。

11.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12. 無效合同:指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了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其不為法律所承認和保護,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13. 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指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但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得以變更或使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的合同。

14. 同時履行抗辯權:指在合同訂立生效後,在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雙方不分先後的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15. 異時履行抗辯權:指合同訂立生效後,在合同有效期內,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當事人雙方按照先後順序履行各自合同義務。

16.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應當異時履行的雙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根據合同規定應該向對方先為履行合同義務,但在其履行合同義務之前,如果發現對方財產狀況明顯惡化或者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明顯下降甚至喪失,致使其難以對待履行合同給付義務時,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必要的擔保,若對方不提供擔保,也未對待履行合同給付義務,當事人一方便享有拒絕先為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的權利。

17. 代位權:只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時,債權人為了保證其債權不受侵害,保全其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

18. 撤銷權:指債權人對債務人危害其合同債權實現的行為,享有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權人行為的權力。

19. 擔保的概念:。

20. 保證:指保證人和債務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1. 抵押: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特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2. 質押: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23. 定金:指合同的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合同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用以作為起履行合同的擔保。

24. 合同變更:廣義指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和合同內容的變更,狹義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法所指的合同變更指合同內容的變更。

25. 合同債權轉讓:即合同權利轉讓。指合同的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合同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26.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又稱合同的終止或者合同的消滅。指指因某種原因而引起的合同權利義務客觀上不復存在。

27. 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標的物時,債務人得以將該標的物提交給有關機關從而消滅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的**。

28. 違約責任: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應當成承當的民事責任。

29.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指在合同生效後,合同履行期限滿前,。

30.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31. 仲裁:指發生糾紛的合同當事人雙方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後由其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將糾紛合同提交仲裁機構並有仲裁機構按照法律規範的規定居中裁決,從而解決合同糾紛的法律制度。

32. 仲裁協議:指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自願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解決的書面協議。

33. 工程合同:指承包人進行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由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

35. 施工合同工期:指建設工程從開工期到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全部工程內容的完成並達到竣工驗收標準所經歷的總日曆天數。

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複習名詞解釋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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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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