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名詞解釋

2021-03-04 03:20:36 字數 1272 閱讀 1148

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2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的一種制度。

4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

3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的一種制度。

4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

7先履行抗辯權是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後履行一方當事人有拒絕履行自己合同義務的權利。

8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時,有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

9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一方當事人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於雙務合同,單務合同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

10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

、默示毀約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行為

12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由一方當事人為了反覆使用而預先制訂的、並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合同法》第39條

13提存是指債務人於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以消滅合同債務的行為。

14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

15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16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5條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17要約是由一方向他人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8簡易支付

19提示支付

20占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占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占有,以取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合同法名詞解釋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法 合同法是指調集成同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諾成合同 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 又稱為要物合同,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格式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條...

合同法名詞解釋

合同 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它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法 廣義的合同法是指調集成同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狹義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機關通過嚴謹的立法技術創制的 具有系統性和科學性的 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稱為合同法典。諾成合同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

合同法名詞解釋

四 名詞解釋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確定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要具備過錯,否則不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則。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並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合同。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 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