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名詞解釋

2021-03-04 04:58:37 字數 2677 閱讀 4163

四、名詞解釋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確定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要具備過錯,否則不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則。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並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合同。

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合同變更在一般情況下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於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由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對其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以後,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約發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轉讓是指在合同的內容與客體保持不變的情形下,將合同由原來的主體轉移給別的主體的一種法律行為。

不可抗力是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在合同生效後,由於出現了當事人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對約定的合同義務如何處理的法律制度。

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等拍賣標的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技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附合締約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有附和該條款表示出來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締約方式.

合同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以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憑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滅的權利.

供用電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提供電力,另一方使用電力並支付價的合同。

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活功.委託人支付攝酬的合同。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未約定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劉待給付以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賠償損失是指由於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

試用買賣是指當事人約定試驗或檢驗標的物,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條件的買賣合同。

捐贈是指為了社會公益事業或其他目的,無償地將財產給與他人的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合同是指已經生效但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現其真實意志,違反自願原則而可由一方當事人請求撤銷的合同。

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於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

侵權責任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關於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

合同法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係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刀貫穿於合同法始終的根本規則。

行為默示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以某種表明法律意圖的行為間接地表示合同內容的合同形式。

。供用水合同指合同當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並支付相應價款的協議。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稱為供水人,使用水並支付價的為用水人。

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與合同當事人之間協商達成的,在被保證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的協議。

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某種事實狀態,並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該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據的合同。

先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為締結合同而進行接觸時,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所發生的各種說明、告知、注意及保護等義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未約定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明確提出自己已經不能履行合同的義務,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義務。

樣品買賣是指以出賣人交付的貨物須與當事人保留的樣品具有同一品質的買賣。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實施無償處分財產或以非正常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妨害其債權實現時,依法享有的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上述行為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是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財產顯著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部門儲存,以消滅債權債務關係。

主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係所固有的、必備的並用以決定合同型別的基本義務。

表見**是指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權,則該**行為有效,被**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拍定是指拍賣人在竟買人的所有應價中選擇最高那乙個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

名詞解釋:

1. 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出以後,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約發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 合同的履行 :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使合同關係得以全部終止的整個行為過程。

3. 合同的轉讓: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也就是合同的主體發生了變化。

4. 不可抗力:在合同生效後,由於出現了當事人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對約定的合同義務如何處理的法律制度。

5. 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關於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

合同法名詞解釋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法 合同法是指調集成同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諾成合同 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 又稱為要物合同,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格式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條...

合同法名詞解釋

合同 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它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法 廣義的合同法是指調集成同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狹義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機關通過嚴謹的立法技術創制的 具有系統性和科學性的 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稱為合同法典。諾成合同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

合同法名詞解釋

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經濟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2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3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的一種制度。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