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名詞解釋

2023-02-15 04:03:03 字數 5337 閱讀 8617

1、國際法的效力依據:國際法的效力根據: 是指國際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據。

2、國際法的主體:也稱國際法律人格者,指能獨立從事國際交往參加國際法律關係,直接承受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且能進行國際求償以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實體。

3、復合國:又稱復合國家,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州、邦或加盟共和國等成員單位組成的聯合國家。

4、國家豁免權: 又稱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或國家主權豁免,簡稱國家和麵或主權豁免,泛指一國不受他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轄,主要是指不受他國的司法管轄,即除非經過一國同意,他國司法機關不得受理針對該國或該國的行為和財產提起訴訟,也不得對該國的財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

(簡述題 1、國際法有哪些特徵?它的效力依據是什麼?

(1) 國際法的主體是國家,調整的物件是國家間的關係; w (2) 國際法的創立方式是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間的協議; (3)國際法的強制執行依國家採取單獨的或集體的措施

效力依據指國際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率的依據,傳統國際法學派對此有三種觀點:

(1)格老休斯派:認為國際法的效力主要是來自於自然法其次是實在法 (2)自然法學派:認為自然法是國際法效力的唯一依據(3)實在法學派:認為國際法是實際存在的法律原則和規則。

2、如何正確認識國際與國內法的關係?

從理論上我們首先應看到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各自獨立的法律體系,它們的主體、物件、效力根據、淵源和性質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它們是有密切聯絡的。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需要在國內得到遵守和執行。所以,國際法要求各國的國內法應遵守和執行國際法的規定,即使發生衝突也應適用國際法的規定。

但不干預國內法,如果各國內法不執行國際法的規定,結果侵犯了他國或國際社會的利益,該國應負國際責任

3、國家承認有哪些法律效果?

國家承認,即對國家的承認,通常是指既有國家確認某一實體為國際法意義上的國家並表示願意與之交往的行為。(1)國際法上的承認意味著承認國對新國家的國家地位以及由此產生的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認可和接受;承認國在承認條件存續期間,對這些權利義務不得加以否認; j(2)國家承認還可以在承認國和被承認國之間確立某些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上的承認可以在兩國間建立起全面的外交關係;(3)國家承認對承認國的國家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具有約束力;

關於國家承認國際法上有「構成說」和「宣告說」兩種理論。

四、論述題:1、試述國家的基本權利。

國家的基本權利是國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權利,是國家主權的直接體現。 國家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獨立權。

即國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本國內外事物而不受他國或國際組織的支配和干涉的權利。(2)平等權。是指國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資格進行國際交往並承受國際的權利。

(3)自衛權。即有以武力防衛外國對本國的武力攻擊和協助他國防衛武力攻擊的權利。包括單獨自衛和集體自衛。

(4)管轄權。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對特定的人、物、事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他包括屬地管轄,即有權對位於本國領土範圍之內的一切不享有管轄豁免的人、物、和行為進行管轄;屬人管轄,即有權對無論位於何處的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進行管轄;此外還可以對本國領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國安全、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經濟利益的罪行的外國人進行管轄;還可以根據國際習慣規則或國際條約的規定,對在本國領域之外對本國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國人進行管轄;或對不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在本國領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國際罪行進行管轄。

2、如何認識一國從事了不法行為。

國際不法行為,也叫做國際不當行為,是指國際法主體所作的違背其國際義務的行為。

它由兩方面的要素構成:一是存在一國的國家行為,二是該行為違背了國際義務。

(一)某一不當行為可歸因於國家而構成國家行為。國際不當行為是否可歸因於國家而構成國家行為,只能按照國際法而不能按照國內法來判斷。 國際不當行為可歸因於國家而成為該國的國家行為有如下幾種情況:

(1)國家機關的行為 (2)經授權行使**權力的其他實體的行為。(3)實際上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行為。(4)別國或國際組織交由國家支配的機關的行為。

(5)叛亂運動的機關的行為。(6)成為一國新**或導致組成乙個新國家的叛亂活動的行為,成為一國新**的叛亂運動的行為應視為該國的行為。(7)非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行為。

(8)一國牽連入他國的國際不當行為

(二) 該項行為違背國際義務。所謂違背國際義務,是指一國的行為不符合國際義務對它的要求,不論該義務是**於習慣、條約或其他。但是由於違背的國際義務的性質不同,國際不當行為也可分為一般的國際不當行為和國際罪行。

根據國際法。一國違背以下國際義務的行為,就構成國際罪行: (1)嚴重違背對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國際義務;(2)嚴重違背對維護各國人民的自決權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國際義務;(3)大規模地嚴重違背對保護人類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國際義務;(4)嚴重違背對維護和保全人類環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國際義務。

名詞解釋

1、領土主權: 國家對本國領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這種主權在國際法上稱為國家的領域主權。

2、邊境制度: 邊境也稱邊境地區,是指邊界線兩邊的一定區域。 邊境制度是為保護****、維護邊界線和便利當地居民的生活,國家在邊境地區建立的有關維護界標、利用界水、邊境居民往來等有關的制度。

3、專屬經濟區: 是在領海之外並與領海相鄰連的一帶海域,它的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浬。沿海國在它的專屬經濟區內享有專屬的經濟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其他國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權和其他權利。

三、簡述題

1、簡述公海上的管轄權: 公海上的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員和發生的事件的管轄權。這種的管轄權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船旗國(船的國籍國)對本國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項和內部紀律事項,發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專屬管轄權。另一種情形是各國對發生在公海上的①海盜行為;②販運奴隸;③非法廣播;④販運毒品等行為都具有普遍的管轄權。這種管轄權的行使一般由**或其他執行**公務的船舶行使。

也可由軍用飛機或執行**公務的飛機行使。

2、簡述外空活動的制度f參看教材p185頁。

四、論述題

論述中國領海及毗連區的法律制度。

一、按照《領海及毗連區法》規定,我國領海的法律制度主要內容有:

1、中國領海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為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其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為12海浬。領海基線採用直線基線法劃定。

2、中國領海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其領海具有主權,這種主權及於領海上空、領海的海床及底土。外國航空器只有根據該國**與中國**簽訂協定、協議或者經中國**或其授權機關的批准或接受才可進入中國領海上空。

3、中國領海的航行制度 ~9?

外國非軍用船舶享有依法無害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權利;外**用船舶必須經中國**批准才可進入中國領海;外國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通過領海時必須在水面航行並展示其旗幟;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物質的船舶通過中國領海,必須持有證明書並採取特別預防措施。

4、中國領海中的管轄權

中國對其領海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轄權,所以,中國的有關機關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外國船舶有權依法處理,主管機關有權對違反我國法律的外國船舶決定實行緊追。

二、中國毗連區制度

1、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為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帶海域。它的外部界限為一條其每一點與領海基線的最近點距離等於24海浬的線。中國有權在該區域內為防止和懲處在其陸地領土、內水或者領海內違反有關安全、海關、財政、衛生或者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行為行使管制權。

中國主管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在其陸地領土、內水或領海內違反了有關安全、海關、財政、衛生或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規時,可對其實行緊迫。

二、名詞解釋

1、 國籍的牴觸: 國籍的牴觸又稱國籍衝突,是指乙個人同時具有不止乙個國籍或不具有任何國籍的法律狀態。

2、外國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國境內的外國人在該國入境、居留和出境時所承受的權利和義務。

3、外交關係法: 外交關係法主要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外交關係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其內容主要涉及建交、外交代表機關的設立、使節的派遣、外交代表機關的職務、特權與豁免及義務

三、簡述題

1、各國的引渡法規和有關的引渡條約所規定的引渡條件不盡相同,但一般應符合:(1)雙重歸罪原則(2)政治犯不引渡(p214)

2、p204-206

四、論述題

1、試述使館的特權與豁免。 p262-264做論述題內容要充實,敘述詳細些。

2、試述國際組織的決策方式。

答:國際組織的表決方式主要有三種:

(一)全體一致通過。指議案須取得出席及投票的成員國的一致同意才可通過。19世紀的國際會議,通常採取一致同意制。

此制實質上使每乙個成員國都有否決議案之權,因此議案不容易得到通過,二戰以後的國際組織已很少採用此制度了,只有一些成員國較少的組織仍採用此制。

(二)多數通過。指出席及投票的會員國多數同意可以通過。多數有三種情況:

1.簡單多數。指有過半數會員國的同意票即可通過。

2.特定多數。指根據約章的規定,對於重要問題或特定事項的表決須經規定的特定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

3.個別國際組織或機構在表決制度上除要求特定數目的多數外,還要求包含特定會員國的同意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對於非程式性議案須經包含全體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在內的九票同意才能通過。

(三)協商一致是指經過協商,只要在有關問題上的基本點達成一致,而在非基本點上即使存在分歧,如成員國不提出反對,決議即可通過。協商一致是由主持協商的會議主席確定而無須投票表決的一種決策方式。

二、名詞解釋

1、條約的保留: 是指一國於簽署,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做的單方宣告,不論措辭或名稱如何,其目的在於擯除或更改條約中若干規定對該國適用時的法律效果。

2、仲裁: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當國家發生爭端時,經各當事國同意,將爭端交付給他們自己選任的仲裁人處理,並相互約定服從其裁決。他是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之一l

3、戰時封鎖: 是指交戰國以兵力切斷敵國的或敵國占領的海港以及海岸線的交通,使所有國家的船舶和航空器不能出入。 三、簡述題

1、領館的特權和豁免:

1)領館館舍在一定限度內不可侵犯 2)領館檔案及檔案不得侵犯 3)行動自由 4)通訊自由 5)與派遣國國民通訊聯絡 6)免納捐稅、關稅 7)使用國旗、國徽

國際法的主體(也被稱為法律上的「人「,具有人格者),是指有能力享有國際法上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義務,有能力進行國際關係活動的實體。

必須具備的條件:1,具有享受國際權利和承擔國際義務的能力;2,具有參加國際關係活動的能力;3,是「實體「。

正在爭取解放的民族,一般是指已實際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據地,有一定政治組織和機構作為其在國際上的代表,正在為擺脫殖民統治而鬥爭著的民族解放運動。

國際法的淵源:指有效的國際法規範產生或形成的過程,程式,或這些規範表現的形式。

國際習慣是指經接受為法律的一般實踐,慣例或做法。

主權是指對內的最高權力,對外獨立自主的權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國家控制的。

干涉是指乙個國家對另乙個國家的事務的強制或專橫的干預,旨在對該另乙個國家強加某種行為或後果。

國際法上的繼承是指,由於某種具有國際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情勢出現,使國際法上有關的權利和義務從乙個承受者轉移給另乙個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關係的改變。

合同法名詞解釋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法 合同法是指調集成同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諾成合同 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 又稱為要物合同,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格式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條...

合同法名詞解釋

合同 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它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法 廣義的合同法是指調集成同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狹義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機關通過嚴謹的立法技術創制的 具有系統性和科學性的 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稱為合同法典。諾成合同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

合同法名詞解釋

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經濟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2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3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的一種制度。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