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名詞解釋

2022-10-17 05:24:11 字數 4844 閱讀 3834

名詞解釋

1.文理解釋:是指根據刑法用語的文義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闡釋刑法意義的解釋方法。文理解釋的根據主要是語詞的含義、語法、標點及標題。

2.論理解釋:是指參酌刑法產生的緣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按照立法精神,闡明刑法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3、立法解釋:是指在刑法頒布後,由立法機關對刑法規定的含義所作的解釋。

4、司法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所作的解釋。

5、擴大解釋:即刑法條文的字面通常含義比刑法的真實含義窄,於是擴張字面含義,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實含義。擴大解釋是對用語通常含義的擴張,不能超出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如果完全超出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則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類推解釋。

6、縮小解釋:即刑法條文的字面通常含義比刑法的真實含義廣,於是限制字面含義,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實含義。

7、當然解釋:即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內。

8、反對解釋:即根據刑法條文的正面表述,推導其反面含義的解釋方法。反對解釋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才能採用:

一是法條所確定的條件為法律效果的全部條件;二是法律所規定的條件為法律效果的必備條件。

9、補正解釋。即在刑法文字發生錯誤時,統觀刑法全文加以補正,以闡明刑法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10、體系解釋。即根據刑法條文在整個刑法中的地位,聯絡相關法條的含義,闡明其規範意旨的解釋方法。

11、歷史解釋。即根據制定刑法時的歷史背影以及刑法發展的源流,闡明刑法條文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12、比較解釋。即將刑法的相關規定或外國立法與判例作為參考資料,藉以闡明刑法規定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13、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貫穿於刑法始終,必須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域性性、根本性的準則。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治的基本原則在刑法中的具體表現,是各個部門法都必須遵循的共同準則在刑法中的特殊體現。新刑法明確規定了刑法的三個基本原則,這就是罪刑法定原則、平等適用刑法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

14、罪行法定原則: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15、平等適用刑法原則: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意味著刑法規範在根據其內容應當得到適用的所有場合,都予以嚴格適用。

16、罪刑相適應原則:葉城罪刑相當。罪刑均衡,其基本含義是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17、刑法的適用範圍,也稱刑法的效力,是指刑法在什麼地域對什麼人適用以及在什麼時間內適用,包括刑罰的空間效力與刑法的時間效力。

18、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一國刑法在什麼地域、對什麼人適用的問題。刑罰在空間上的適用範圍,涉及到對內犯與國外犯的效力。

19、屬地管轄原則:是指乙個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人不問其國籍,都有進行規制以維護本國秩序的權力。

20、屬人管轄原則:是指積極的屬人管轄原則,即本國公民在國外犯罪的,也適用本國刑法。

21保護管轄原則:是指不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其在國外的犯罪行為,只要侵犯了本國利益或本國公民的利益,就適用本國刑法。

22、對外國刑事判決的積極承認:是指在本國具有刑事管轄權的行為,受到外國確定的有罪判決時,將該犯人移至本國後,執行外國所確定的有罪判決;如果犯罪人在外國已將確定的刑罰執行完畢,或或者外國法院雖宣告有罪但免除刑罰,或者對行為人做出無罪判決,則本國不再追究。

23、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是指外國確定的刑事判決不制約本國刑罰權的實現,即不管外國確定的有罪判決還是無罪判決,對同一行為本國可行使審判權,但對外國判決即刑法執行的事實,給予考慮。

24、刑法的時間效力:是刑法從何時起至何時止具有適用效力,其內容包括生效時間、失效時間、溯及力與限時法效力。

25、刑法的溯及力:也稱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後,對它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未確定的行為是否具有追溯適用效力,如果具有適用效力,則是有溯及力;否則就是沒有溯及力。

26、法益:是指法所保護的利益;具體地說,是指根據憲法的基本原則,有法所保護的、客觀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脅的人的生活利益。

27、刑事違法性:是指行為依照刑法應當受刑法處罰。

28、自然犯:是指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傳統型犯罪。

29法定犯:是指沒有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現代型犯罪。

30、隔隙犯:是指在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的時間的、場所的間隔的犯罪。其中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時間間隔的犯罪稱為隔隙犯。

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場所間隔的犯罪稱為隔地犯。

31、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要件或者刑罰加重、減輕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稱為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與不真正身份犯。

32、親告罪:是指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33、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減輕情節的犯罪。

34、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則條文以基本犯為基礎規定了加重情節與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為結果加重犯與情節加重犯,實施基本犯罪因發生嚴重結果,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稱為結果加重犯;實施基本犯罪因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稱為情節加重犯。

35、減輕犯:是指刑法分則條文以基本犯為基礎規定了減輕情節與較輕法定刑的犯罪。

36、.犯罪: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顛覆人民民主**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集體所有或公民私有財產,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權利,以及其它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危害社會行為,都是犯罪,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37、.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對違反刑事法律義務的行為引起的刑事法律後果的一種應有的、體現國家根據刑法對該行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評價的承擔標準。

38.法律上的(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或應當受到什麼樣的處罰的不正確的理解。

39.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主客觀要件的有機整體。

40、具體要件:是指具體犯罪的成立必須具備的要件,是具體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法律標誌。

41: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的要件。

42、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是說明行為外部的、客觀面的要素,如行為、結果、行為物件等。

43、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表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面的要素,如故意、過失、目的等。

44.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構成的組成要素,即要件的總和形成犯罪構成。

45.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按照刑法理論的通說,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認識活動即可確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便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

46.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需要法官的規範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就是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47、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是積極的、正面的表明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要素。

48.消極的的構成要件要素:否定犯罪性的構成要件要素。

49.共同的的構成要件要素:犯罪構成共同要件中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要素。

50、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並非任何犯罪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要素。

51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

52、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刑法條文表面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刑法條文之間的相互關係、刑法條文對相關要素的描述所確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素。

53..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利益(法益)。

54.犯罪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體。

55.犯罪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類法益。

56犯罪直接客體:是指具體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體法益。

57簡單客體(單一客體):是指一種犯罪行為只直接侵犯到一種具體的社會關係。

58.複雜客體:是指同一犯罪行為同時侵犯了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具體的社會關係。

59.犯罪物件:是指犯罪行為所直接作用、施加某種影響的具體的人或物。

60.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徵。

61.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的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犯罪物件、危害結果、時間、地點、方法等。

其中,危害行為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其餘內容則是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

62.危害行為:在人的意識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身體活動。

63.危害結果:危害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所造成的具體侵害事實與危險狀態。

64、作為:刑法上的作為,是指以積極的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65.不作為:刑法上的不作為,是指行為人負有刑法要求的必須履行的某種特定的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這種義務的行為。

66、行為物件(也叫犯罪物件)犯罪行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體(人)或物質表現(物)

67..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

68.犯罪主體: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犯罪行為並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人。

69.犯罪的特殊主體:刑法中,有些犯罪除了具備一般主體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外,還要求行為人具有某種特定的身份才能構成犯罪主體,稱為犯罪的特殊主體。由於特殊主體建立在特定身份的基礎上,因此又稱為「身份犯」。

70刑事法定年齡:刑法所規定的,行為人實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為所必須達到的年齡。

71、辨認控制能力: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72、辨認能力:行為人認識自己特定行為的性質、結果與意義的能力。

73、控制能力:行為人支配自己實施或者不實施特定行為的能力。

74、特殊身份:是指行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資格,以及其他與一定的犯罪行為有關的,行為人在社會關係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狀態。

75、單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或者本單位全體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的犯罪。

76.犯罪主觀要件:是指刑法規定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犯罪心理態度的基本內容是故意與過失(刑法理論一般講二者合稱為罪過),此外還有犯罪目的與動機。

合同法名詞解釋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法 合同法是指調集成同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諾成合同 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 又稱為要物合同,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格式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條...

合同法名詞解釋

合同 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它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法 廣義的合同法是指調集成同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狹義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機關通過嚴謹的立法技術創制的 具有系統性和科學性的 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稱為合同法典。諾成合同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

合同法名詞解釋

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經濟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2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3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的一種制度。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