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名詞解釋

2023-01-23 15:03:03 字數 5081 閱讀 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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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權被行使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係以及對行政權進行規範和控制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 行政法律事實:是指由行政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能夠引起行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或事實,簡稱法律事實。

3.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淵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現形式。

4. 行政法律關係:是指為行政法所調整和規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與義務內容的各種社會關係。簡言之,行政法律關係就是受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係。

5. 行政法律關係主體: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即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也稱行政法主體或行政法律主體,是指參加行政法律關係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6. 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係中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包括物、行為和精神財富。

7. 行政法律關係內容:是指行政法律關係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行政法律關係既然是一種權利義務關係,那麼,由權利、義務構成的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也是行政法律關係不可缺少的要素。

8. 行政法律關係變更:是指行政法律關係要素的變更,包括主體變更、客體變更和內容變更。

9. 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法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核心內容。它是指行政權力的設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與法律相牴觸。

10. 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另乙個重要組成部分。

它是指行政機關不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種類和幅度範圍作出行政決定,而且要求這種決定應符合法律的意圖和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

11.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並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12. 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表現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權能。行政職權只能由行政主體來行使,行政管理相對方不享有行政職權。

13. 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任何行政主體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職權的同時,必須同時履行職責。

14. 國家行政機關:是指乙個國家的統治階級根據其統治意志,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國家權力、組織管理國家行政事務機關。

國家行政機關也叫國家管理機關,簡稱**,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重要的主體。

15. 國家行政機關的結構:是指構成國家行政機關各要素的排列組合方式。

16. 首長制:凡**組織法定的最高行政決策權力和責任賦予乙個人承擔的,稱為首長負責制,簡稱首長制。

17. 委員會制:賦予委員會議集體承擔者,稱為委員會議負責制,簡稱委員會制。

18. 層次制:層次制、又叫層級製、分級制,是指**組織縱向分為若干層次,每個層次所管業務性質相同,各對其上層負責,但其管轄範圍隨層級下降而縮小。

19. 職能制:職能制又叫分職制,指**組織平行劃分為若干部門,每個部門所管業務內容不同,但所管範圍大體相同。

20. 公務員:是指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除工期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即我國公務員的範圍限於在**系統任職的國家公職人員,不包括各級行政機關中的工勤人員。

21. 行政職務關係:是指公務員基於其行政職務而行政機關之間構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22. 行政授權:是指法律、法規將行政職權及行政職責的一部或全部授給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行使的法律行為。

23. 行政委託: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將某項行政職能委託給某一機關、機構、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辦理的行為。

24. 行政相對方:是指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是其權益受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組織。

25. 行政法制監督: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及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是否遵紀守法所進行的監督。

26.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27. 行政行為的內容:是指某個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的權利、義務等產生的具體影響。

28. 行政立法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活動。

29. 行政執法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被授權的社會組織執行或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使法律、法規或規章在實際生活中得以實現的活動。

30. 行政司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裁決行政爭議的行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關係是三方法律關係,以行政機關的為一方,以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各為一方。

31. 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根據法定方式進行或者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為。

32. 不要式行政行為:是指不需要具備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式,只需行為人口頭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為。

33.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物件實施的行政行為,包括行政主體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也包括行政主體制定行政措施、發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決議、決定的行為等。

抽象行政行為通常具有普遍性。

34.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行政管理物件實施的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行為,通常以具體、完整的行政決定的形式表現出來。

35. 行政行為的無效:是指行政行為有明顯或重大違法情形,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

36. 行政行為的撤銷: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發現其違法或不當,由有權國家機關予以撤銷,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37. 行政行為的廢止: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因某種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38. 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

39. 情報公開制度:與行政立法有關的情報、資料以及行政立法計畫的解釋、說明等,凡是不屬於法律規定為****的情況,公民均有權向行政機關了解。

40. 行政立法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

41. 行政立法程式:是指行政立法主體依法定許可權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所應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順序。具體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制定、修改、廢止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程式。

42.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3.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指行使行政許可權並承擔相應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44. 代執行: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者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

45. 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科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

46.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一定得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對行政相對方的人身及財產等採取的強制性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

47.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48. 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

49. 直接強制執行:是指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通過強制手段達到義務人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

50. 即時強制:是指因情況緊急,為了達到預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體不以相對方履行義務為前提,即對相對方的人身自由和財產予以強制的活動或制度。

51.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之間,行政主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確立、變更或消滅相互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52. 行政合同的變革:是指現存合同基於行政主體的權力如為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權或其他法律事實,如出現不可抗力,在不改變現存合同性質的基礎上,對涉及合同主體、客體或內容的條款作相應的修改,補充或限制。

53. 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時,當事人提前結束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

54. 行政指導:就是行政機關在其所管轄的事務範圍內,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或者法律原則,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用非強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該行政相對方的同意或協助,有效地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動管理行為。

55. 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56. 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戒。

申誡罰是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處罰方式,其具體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報批評。

57. 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58. 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僅次於人身罰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

59. 財產罰:是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

60. 一般行政監督:又稱一般職能的行政監督,指根據行政隸屬關係,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所進行的監督,各級人民**對所屬工作部門的監督。

61. 行政監察:是指國家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民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督、糾舉、懲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專門活動。

62. 行政監督:是指行政機關實施的法律監督。即行政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的法律監督,以及行政系統內部設立的專門監督機關的法律監督。

63. 審計監督:「審」是仔細思考,反覆分析研究的意思;「計」是核算的意思。

審計就是仔細審查核算。現代的審計已納入法制的軌道,指專門的經濟監督活動。它是根據會計記錄等有關經濟資料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由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審核和稽查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經濟效益和財政法紀的遵守情況,作出客觀公平的評價,並提出審議報告,以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的活動。

64. 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執行公務的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

65. 行政不當:也叫行政失當,指行政主體及其執行公務的人員,在執行行政管理過程中作出的行政行為合法但不合理。

66.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執行公務的人員因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違反其法定職責和義務而應依法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後果。

67. 行政救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行為實施糾正,並追究其行政責任,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68. 行政機關救濟:。

名詞解釋行政法複習

行政 在行政法上的意義,通常指國家行政擬行國家法律,政策,管理國家內政,外交的活動。行政法 是指調整行政關係,規範和控制行政權的法律規範系統 行政關係 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發生的各種關係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行政管理關係 是行政主...

合同法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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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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