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培訓講義

2021-03-04 03:20:36 字數 4756 閱讀 9595

實質審查主要是指到對方公司實地考察,在中國,連法院判決書都有假的,重大合同即使形式審查都沒有問題,實質審查也是必須的。對於經驗豐富的市場人員來說,實質審查實際上經常進行。

二、簽訂怎樣的合同

(一)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雖然包括:書面、口頭、其他方式(主要是行為)

但公司所有的合同都應是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轉、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方式表現所在內容的形式。

既然傳真件也是合同,為什麼現實中的合同大多數是採用合同書形式,而不採用電子郵件和傳真方式,是因為在證據法上,不同的合同形式證明力不同,口頭合同除非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人的證明,其存在本身就成問題,傳真件及電子檔案由於難以證明真偽,其證明效力小於合同書。

合同包括;主合同、附件、變更書、承諾書、定貨單等各種檔案。這些檔案如果有矛盾以誰為準,如果在主合同中或其他檔案中約定合同檔案的效力,遵照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按照時間先後確定效力,「 檔案的簽署時間越後,效力越大」。

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二)好合同的評價標準(中立基礎上的)

1、合法

這是評估合同好壞的最基本前提。合同目的、合同的交易主體、交易標的和權利義務等合同內容均不得違法我國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不具合法性的和合同,如同建立在沙灘上的大廈,根基崩潰,其苦心建立的合同體系也會轟然倒下。

2、雙方權利義務均衡

交易中沒有絕對公平的條款,只有相對平衡的利益。因為商業交易的本質,就是商人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使自己的利益相對最大化,所以在具體的合同條款上,肯定有相對不公平之處,一方是否接受這些條款,重點不在於考慮法律上是否公平,而是在商業上能否達到利益平衡。

3、雙方主要權利義務文字表述清晰無歧義

4、對方所有義務應有向對應的違約責任

(三)格式合同的使用

格式合同就是採用或包含格式條款的合同,格式合同也稱合同模板、合同範本、制式合同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定義了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典型的格式合同法定條款完備,簽訂合同的方式就是填空。格式合同有利於加快合同談判程序,節省合同主體交易成本,降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法律風險,因而被廣泛使用於各行各業中。可以說當今社會中乙個人一生中簽訂最多,最重要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如電信合同,保險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絕大部分的勞動合同等。

因此,了解一些與簽訂格式合同有關的常識十分必要。

1、簽訂格式合同不能留有空白或空格。

歌德雖然以他文學作品(如《少年維特的煩惱》)而聞名於世,但他是學法律的出身的,也做過一段時間的律師,可能那個時候在德國做律師如同現在中國的許多律師一樣很鬱悶,比不上做文學青年灑脫吧,他轉行了。歌德出名後,當他的粉絲請他在空白信簽上簽名時,他總是將簽名簽在信簽的左上角,因為他擔心有人在他的簽名之上寫上債務承擔書,看來歌德還保留了法律人的一些特徵。

留有空白或空格的已簽字或蓋章後的合同書遞交給對方就等於授權對方在空白處任意填寫的權利。具有法律效果的授權不僅僅只有書面授權這一種,還可以用行為授權。如將公章交給業務員就是乙個典型的行為授權,擁有公章的業務員對外就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

我們公司制定的合同模板一般可以認為是格式合同的一種(出現糾紛時我們當然會否認,並且會陳述一些有說服力的理由),主要簽訂方式就是填空,公司不少業務員簽訂合同時經常留有空格,且將蓋好公章且留有空白的合同書交給客戶,這裡就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

另一種較好的解決方式是讓對方先蓋章,然後我們做最後審核、蓋章。

2、明曉格式合同解釋原則,並加以利用。

塞爾蘇斯說「法律是公允和善良之術」。格式合同的制定者一定會想方設法的維護自己的利益,這樣不可避免要限制對方權利,合同法為了糾正格式合同的弊端,規定了格式合同解釋的兩個基本原則:1、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2、格式條款文字和非格式條款文字不一致的,應採用非格式條款。

中國文字含義豐富,對合同中關鍵字句常有多種解讀,依據合同法,我們可理直氣壯的對格式合同做出對自己有利而不利於提供者的解釋。

許多格式合同中留有空白條款以供合同雙方書寫特別商定的條款,如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最後就留用專用的空白條款,此條款最好自己親筆書寫,不可讓對方工作人員書寫,以避免給對方留下新增一些不合理要求的機會。在簽訂格式合同時,對自己的核心權利要在此條作具體、全面描述,因為在格式合同中非格式條

款的效力大於格式條款。

三、怎樣執行合同?

法律的要義在於執行,不能嚴格執行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同理,不能嚴格執行的合同,不是真正的合同,不僅不能給公司帶來利益,還有可能給公司造成損失。因此,合同簽訂後,合同的履行關係到公司的根本利益。公司最近有兩個銷售合同出現買方付款嚴重遲延的問題。

經調查發現,公司在合同履行方面確實存在一些應該改進的地方。在這裡不談產品,技術服務的質量問題,因為這方面問題超過了法律的範圍,不是豐富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所素養所能夠解決的,這裡著重談一下有關合同履行具體操作層面上的應注意的兩個基本問題。

(一)每乙個合同應明確合同執行負責人,要求合同執行負責人熟悉合同條款悉,全面掌握合同履行的各方面的情況。

乙個合同,特別是乙個標的較大的合同,應明確具體的負責人,對外是合同的聯絡人,方便合同對方當事人聯絡,對內是合同履行責任人,便於事後問責。

許多外貿公司中都有乙個專門的工作崗位叫做「合同跟單員」,其工作就是跟蹤外貿合同的執**況,及時向公司反饋合同執**況,合同出現的問題時,負責與公司內部各部門和合同對方當事人溝通,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問題。避免因合同履行負責人不清而使小問題拖延成**煩。

合同原件交到公司法務保管前,合同執行人或跟單人應儲存合同影印件,確保了解,熟悉合同條款,如有疑問,及時與公司法務或其它部門溝通,合同執行負責人嚴格按照合同要求督促合同雙方履行合同。

(二)收集、儲存好與合同履行有關的所有資料。

每乙個法律行為都應該有證據證明其成立,沒有證據證明的行為在法律上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沒有人知道你到底做了還是沒做。如果是上帝做法官,我們就可以不用儲存證據了,因為全能的上帝了解一切。

合同履行是由一系列具體行為完成,如,發貨、收貨、驗貨、工程檢驗,相應的這些合同履行行為都要有相關證據證明,以明確合同雙方履**況,這些證據表現形式有運輸單,驗貨單,維修證明,替換證明,合同變更書等,合同履行的各種資料有可能對我方有利,有可能對我方不利,兩方面的資料都應收集。這樣公司才能全面了解合同的執**況。不利的證據材料對我們公司來說也是寶貴的經驗教訓,有利於我們改進工作方法,完善工作程式,提高產品質量。

一般而言,在民事糾紛中,包括民事訴訟和仲裁,我們沒有提供不利於自己的證據的義務。法諺雲「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以上兩點都是常識,大家都懂,但知易行難,經驗表明大多數嚴重問題都是由於犯了常識性錯誤。再次強調實屬無奈,而且我敢斷言公司今後還會出現以上兩個方面的問題。

世界是不完美的,人也是不完美的,締結的合同因人的原因或客觀世界的原因不可能全部得到履行。不管你願不願意,你都要經常面對合同違約的問題。違約不完全像普通人理解的那樣,都是一種不正確,甚至可恥的行為,違約有時對當事人來說是一種理性的選擇,如:

當合同履行成本高於違約責任時。當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時,守約方一般也不會強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損人而不利己的事,理性人是不會做的。

當事人締結合同最重要目的之一在於確定交易風險的承擔,以便有乙個可預見的將來。可以說:只要守約方的損失能夠得到充分的補償,違約行為對守約方來說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違約責任的範圍、實際損失的計算是合同法最重要的幾個必須了解的地方。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實際履行和賠償損失,英美法系國家合同法以賠償損失為原則,以實際履行為例外,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主要國家在歐洲大陸 ,如德、法、意等)國家以實際履行為原則以賠償損失為補充。究其原因,一言以蔽之,理想主義和實用主義的交鋒結果。

我國合同法專家有的是學習大陸法系,有的是學習英美法系的,制定合同法時說好聽的是融合了兩**系的優點,說不好聽的是生搬硬套,前後衝突。專家們坐而論道的多,實務研究的少啊!

違約責任的最終承擔方式都可以用金錢度量,在競爭充分的市場中,要求合同違約方實際履行的已越來越少了,直接給錢賠償損失多簡便,另外,與違約方繼續合作下去也要求守約方具有一定的勇氣。

現實中大半以上的合同糾紛的爭論焦點集中在違約損失的確定上,為了避免爭議,在簽訂合同時就對將來可能出現損失明確約定是未雨綢繆的明智之舉,像這樣約定將來的違約損失或違約責任的條款就是違約金條款。

合同中最常見的違約金條款有兩種,一種是違約金總額固定條款,如「甲方違約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500萬元」。這種條款的優點是簡潔明瞭,缺點是違約金可能與實際損失嚴重不符。另一種是固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條款,如「甲方違約遲延付款,每遲延一日須向乙支付遲延付款總額的1%的違約金」。

這種違約金條款經常有乙個最高限額,如「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0%」。

違約金條款是合同核心條款之一,當事人可以任意制定違約金條款嗎?

根據契約自由原則,意味著只要當事人達成合意就可以對違約金任意規定,乙個輕微的違約行為也可以約定鉅額違約金(這種情況下有產生道德風險的可能,這裡就不展開了)。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則要求違約金應該與實際損失相當。「契約自由」,「公平正義」都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原則與原則之間的衝突如何處理呢?

我國合同法對以上兩個原則進行折衷,在堅持契約自由的同時,賦予合同當事人在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差距過大時,有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權利。所以,實際上,違約金條款當事人不能完全自由約定。或者說,法律不支援所有的違約金條款。

這可能就是唯物主義者的矛盾辯證統一了,我想,黨的領導是一定要懂辯證法的,這樣,不管出什麼事都會游刃有餘了。實務中,當違約金高於或低於實際損失30%以上時,法官就可以認為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差距過大(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若干問題的解釋)而有權增加或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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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張才金 簡述 本講義是本律師在給企業授課時的講稿,內容涵蓋了合同法總論的各個方面,具體詳細,供大家參考。一 合同法的概念和適用範圍 一 概念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利用合同進行財產流轉或交易而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二 適用範圍 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應該為各類由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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