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簡答

2021-03-04 04:58:37 字數 4854 閱讀 6628

2、我國合同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意義: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於合同法規範的指導思想和根本準則。合同法基本原則具有以下主要意義:

(1)凝固和體現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體規範的總的指導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為準則,確立了一般性的行為模式。

(4)是實施法律的根本依據。

11、強制締約的特點:(1)強制締約依然要採取要約和承諾的程式來進行,只是一方當事人負有必須承諾的法定義務。(2)在強制締約中,合同的內容,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即依該標準來確定。

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按合理的標準確定。(3)在強制締約時,負有強制締約義務的人對要約的沉默,通常即理解為默示承諾。

20、合同權利讓與的內部效力和對外效力的主要內容、構成要件:a合同權利及其從權利轉讓於受讓人;b讓與人對受讓人負有告知的義務;c讓與人對讓與的合同權利負瑕疵擔保義務。 a債務人應向受讓人履行債務;b債務人對原合同權利人的抗辯權可以向受讓人主張;c債務人可以主張以其合同權利與讓與的合同權利抵消。

a須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b出讓人須有有效的合同權利存在;c讓與的合同權利須具有可讓與性;d債權人須通知債務人。

24、違約責任的內容:合同法規定須根據違約的具體情況讓違約方承擔下列之一或者全部三種違約責任: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30、贈與合同受贈人有哪些情形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a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b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c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

31、簡述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徵:a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b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c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38、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的特徵:a合同的性質是提供服務;b諾成、非要式性;c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d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e委託事項的範圍由委託人確定;f受託人既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也可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 a行紀合同的性質是提供服務;b行紀合同調整範圍的限定性(主體資格應依法批准、標的的範圍特定);c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d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從事**活動。

?、不安抗辯權設立目的:避免因情況變化而導致應先履行一方遭受損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大多數雙務合同的互負債務,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設計法律制度時必須考慮到如何保護先為給付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安抗辯權就是法律規定的保護手段。

在對方於締約後出現財產狀況明顯惡化等情況,可能危及先給付一方的債權實現時,法律賦予先給付方在對方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之前拒絕履行的權利,以維護公平。

1、我國合同法的特點:(1)從實際出發,總結與借鑑吸收相結合。(2)充分體現鼓勵交易與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現了合同法制定和實施的時代特色。(4)經濟效率與社會公正、交易便捷與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相互兼顧。(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與型別得到了全面規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學嚴謹,各種新制度構築完備。(7)立法技術不斷提高,立法語言日超規範。

3、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1)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於無償合同。

(2)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安全行為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3)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

但對於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係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4、區分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義:區分這兩類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明了格式合同須嚴格遵守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否則導致無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內容則完全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並可根據情況約定變更。

正因為如此,法律通常要對格式合同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目的在於盡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證處在弱勢的相對人利益受到切實保障,我國新頒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訂立"一章中就有關於格式合同的專門規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慮並給了當事人雙方合意自治權,無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濟。

5、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徵:(1)格式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永續性和細節性。(2)格式合同的條款具有一方事先決定性。

(3)合同條款的非協商性。(4)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簽訂的快捷性與經濟性。

6、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

7、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1)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後,合同就得到了國家的確認和保護,故違反合同即須承擔違約責任;而如果合同僅僅是成立,並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締約責任問題。

(2)國家主動干預的程度不同。對違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內容違法的合同而言,即使當事人不主張合同無效,國家亦應主動干預;而對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內容不完全,條款有疏漏,只要當事人自願,也應當認為該合同業已成立,國家無須主動干涉,完全可以讓享有撤消權的人自己去處理。 (3)對能否適用合同解釋的方法態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規定有疏漏或不明確,而且當事人不否認其存在合同關係的時候,應當允許法院依據尊重當事人意願和鼓勵交易的原則,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以確定合同的內容。所以可以說,合同解釋制度主要就是為了彌補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設立的一種制度,而法院絕不可能通過解釋,將違法的合同變成為合法的合同。

8、要約的構成要件:(1)要約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反映其訂立合同的基本意圖。

(3)要約須是要約人向其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的。(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9、要約的撤銷與撤回的區別:要約的撤銷與撤回的目的都是為了使要約失去法律上的效力,雖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諾作出之前來進行,但它們卻又存在著區別:(1)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

而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並且生效以後,但受要約人尚未作出承諾的期限內。(2)由於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已經生效之後,因此對要約的撤銷有著嚴格的限定。

10、承諾的構成要件:(1)承諾必須是由受要約人作出的。(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4)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5)承諾的方式不能違背要約的要求。

12、締約過失責任的型別:(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洩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的法律特徵:(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的過程中;(2)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以誠實信用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3)違反先契約義務的行為造成了對方的損失;(4)違反先契約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具有過失。

13、合同的一般法律約束力的主要表現:①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②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③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

14、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條件和期限要件: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這種條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為。根據某一事實的發生對合同效力影響的不同,可以將附條件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期限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2)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其到來在時間上是明確可知的,這也是期限區別與條件的主要特點;(3)作為期限的將來發生的事實必須是合法的。

15、附條件合同中作為條件的事實應具備的條件:(1)必須是將來的事實。條件必須是合同成立時尚未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不能作為合同的條件。

(2)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的,將來必然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3)必須是當事人約定的事實。

(4)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16、合同無效的情況:(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7、構成欺詐的要件:①須有欺詐行為,包括陳述虛構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一般情況下,欺詐都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習慣負有告知義務時,沉默也可構成欺詐。②須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這種故意是指虛構事實的故意和隱瞞事實的故意。

③須相對人因欺詐而陷於錯誤,而這種錯誤與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聯絡。④須受欺詐人基於錯誤而與欺詐人訂立合同。所謂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而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並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為。

18、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1)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2)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19、代位權的適用條件和代位權行使的主要內容:a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b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c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d債務人已經陷於履行遲延;e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a代位權行使的方式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b依據《合同法》第73條之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經人民法院裁決;c代位權行使的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21、禁止轉讓的合同權利:依合同權利性質不得讓與的債權;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當然不能轉讓。

22、法定解除權行使的條件和行使方式:不可抗力;拒絕履行;履行遲延;不完全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3、提存的適用條件和法定抵銷的要件:a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b債權人下落不明;c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或者其他債務人無法確定債權人的情形;d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a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和互享債權;b主動債權須已到清償期;c雙方債的標的的種類相同;d債務根據其性質和法律的規定可以抵銷,故下列債務不可抵銷:

a根據債務的性質非清償不能達到目的的不作為債務,勞務債務不可抵銷;b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不得抵銷,如退休金、撫卹金債務;c根據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得強制執行的債務,如債務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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