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教案

2021-07-16 18:24:05 字數 4636 閱讀 7916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節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含義

合同的履行,是債務人完成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是法律效力的首要表現。當事人通過合意建立債權債務關係,而完成這種交易關係的正常途徑就是履行。履行一般是作為方式,如交付標的物、交付貨款、加工製作、運輸物品、完成工作成果等,履行也可以是不作為,如當事人依照約定不參與某一交易。

二、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

當事人可以通過合意設定履行義務,但履行不是任意行為。《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1、按約全面履行及誠信履行

履行的直接目的是保障債權的實現。只有債務人按約、全面履行債務,才能使債權人圓滿、全部實現債權。按約、全面履行,是對債務人完成合同義務的基本要求。

合同對義務的約定很難面面俱到,即使有所規定,理解上也可能不一致。合同義務設定的基礎也會發生變化。為使合同順利履行,保障公平的效果,減少爭議,法律強調誠實信用原則並以之為合同履行的指導原則。

合同應依誠信履行。合同依誠信履行,要求債務人對合同的履行抱有善良的願望,進行真誠的努力,追求公平的效果。要求當事人在考慮自己利益的同時,盡量考慮、保護對方的利益。

有的學者甚至主張以「愛人如己」為誠信的判斷標準。此主張也許不符合實際。合同是交易關係,雙方在利益上是對立的,買賣雙方是競爭關係,在利益上是此消彼長。

「愛人如己」,可以作為道德理想和觀念性的要求、倡導性的要求,但不能作為法律的強行性規範。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既是一種觀念上的要求,也是一種強行性規範。

2、附隨義務

附隨義務,是當事人雖然未在合同中約定,但仍應遵守的法定義務。「附隨」義務,是指附隨於主給付產生的義務。附隨義務的主要作用是輔助主給付義務的履行,以保護債權人的履行利益。

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主要有及時通知義務、協助義務、防止損失擴大義務和保密義務。如張某賣給李某30隻羊,約定3日後交貨,為省飼料,張某3日內給羊喂食物極少。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張某違反了互相保護的附隨義務。

第二節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一、概述

合同是交易關係。一般來說,某一合同只是連續交易過程中的乙個環節。比如甲向乙購買貨物只是為了批發給丙,丙是為了零售,等等。

為了節約成本,提高效率,除基於特殊信任的合同外,債權人不一定親自受領,債務人不一定親自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是交易中自然而然的事情。為了保證這種履行的順利進行,法律要設定相應的規則,以減少和避免爭議。

二、向第三人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含義和意義

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

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並不使第三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是第三人受債權人指定接受債務人的履行。指定第三人受領,並不是債權的轉讓,第三人並沒有演變成債權人。

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是為了提高效率和效益。比如a地的甲方從b地的乙方買進貨物,是為了賣給c地的丙方。此種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約定乙方直接發貨給丙方。

這種「轉手」行為,民法理論上稱為「縮短給付」。縮短給付是一次履行完成兩個給付,是提高效率的行為,民法上是應鼓勵的行為。但縮短給付也會被人利用作為逃稅的手段。

2、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時的責任

《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該條文規定債務人違約時,應當向債權人承擔責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擔責任,因為這裡的第三人不是「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受益人,也不是因合同債權轉讓的受讓人。

a.向第三人履行與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為第三人設定債權的合同,第三人直接取得請求給付權,債務人應當直接向第三人為給付。而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只是代合同當事人受領,第三人沒有取得債權人地位,沒有直接取得對債務人的請求給付權,因而當債務人未按照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時,在訴訟法上,第三人不能取得原告的地位。

b.向第三人履行與債權轉讓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不是合同的轉讓。第

一、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時,第三人代債權人受領,自己沒有成為債權人,債權人的地位並未改變;而債權人在債權全部轉讓後,失去了債權人的地位。第

二、合同當事人約定向第三人履行,並未明確第三人是債權人;合同債權轉讓,債務人與債權人的約定中,或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通知中,明確了第三人是債權人。第

三、當事人約定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人違約的,債權人有權提起訴訟;債權轉讓,債務人違約的,由第三人,即新的債權人提起訴訟。

三、由第三人履行

1、由第三人履行的含義和意義

由第三人履行,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這是第三人代合同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並不是第三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由第三人履行,並不是債務的轉移,是債務人依照與債權人約定指令第三人履行。

由第三人履行是為了提高效率,避免倒手的時間、金錢浪費。

2、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時的責任

《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只能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的違約,是對債務人的違約,應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若打官司,只能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不能以第三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由第三人履行與債務轉移不同。第

一、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並未由此轉變為債務人;債務轉移,則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免責的債務轉移),或者與原債務人共同成為債務人(並存的債務轉移)。第

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並未明確第三人是債務人,第三人同意代債務人履行,但並未同意自己處於債務人的地位;債務轉移是明確第三人是債務人,第三人同意以債務人的身份向債權人履行。

第三節提前履行與部分履行

一、提前履行

《合同法》第71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關於提前履行的規定,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提前履行於債權人不利,債權人可以拒絕;如果對債權人有利,債權人可以接受。

比如,甲方向乙方提前10天交付1000噸泡沫塑料。則乙方可以未準備好倉庫而拒絕受領。如果乙方可以儲存該1000噸泡沫塑料,也可以向甲方要求相當於10天儲存費的款項。

如果提前履行對債權人有利,則債權人不得拒絕。如自然人間的無息借款,債務人提前還款的,債權人不得拒絕;如某人向銀行借款而提前歸還款項,銀行可以拒絕。因為提前還款,就意味著銀行少收利息。

二、部分履行

《合同法》第72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上述規定同樣體現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對買賣合同而言,部分履行,標的物只能是種類物、可分物。例如,按照約定甲應當一次發貨,但其兩次發貨,第一次如期發貨,第二次遲延發貨。

第一批貨物只是合同數量的一半,但不會給買受人帶來任何損失,買受人也沒有必要獲得解除權。因為合同一方要行使解除權需向他方催告,而催告就意味著要接受遲延的發貨,何況是一部分遲延呢?在沒有解除權的情況下,對部分履行原則上是不能拒絕的。

第四節履行抗辯權

一、履行抗辯權概述

1、履行抗辯權的含義

雙務合同的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在符合條件時,將自己的給付暫時保留的權利。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抗辯權是從債務人的角度設定的。

抗辯權是合同效力的體現。抗辯權的行使,使合同履行效力改變,但本身不消滅合同的履行效力,產生抗辯權的原因消失後,債務人應當履行合同。

2、履行抗辯權的意義

履行抗辯權的設立是交易安全的需要。它的意義在於一方面保護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督促對方履行合同,或者提出履行合同或提供履行擔保。因此,履行抗辯權實質上是一種自助權,不需要借助於對方的意思表示或合作,也不必經過訴訟或者仲裁程式。

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以自己行使。對法定條件的存在,行使抗辯權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對方可以提出反證。

履行抗辯權可以放棄。

履行抗辯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當事人在行使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防止損失的擴大,在對方履行、提出履行或者提供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履行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裡規定的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未約定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於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保險等合同。只有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才存在對待給付,即當事人之間的給付具有對等關係或對應關係,一方為給付是為了換取對方的給付。正是這種對應關係,使得同時履行抗辯權具有公平性。

單務合同(如贈與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如委託合同)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a.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待給付義務

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互負的對待給付義務。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合同而發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係,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這裡的債務,首先應為主給付義務。

但在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密切關係時,應認為它與主給付義務之間有牽連關係,可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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