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講義

2021-03-24 23:58:16 字數 4522 閱讀 8311

(律師)張才金

**簡述: 本講義是本律師在給企業授課時的講稿,內容涵蓋了合同法總論的各個方面,具體詳細,供大家參考。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適用範圍

(一)概念:合同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利用合同進行財產流轉或交易而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二)適用範圍: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應該為各類由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簡單的說,合同法應適用於各類民事合同。

但是,根據《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導思想以及調集成同主體間合同關係所必須遵循的基本方針、準則,其貫通於合同法律規範之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基本依據和出發點。

(一)平等原則、公平原則

1、平等原則是指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並要求所有民事主體共同受法律的約束。

2、公平原則要求民事主體本著公正的觀念從事活動,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在民事活動中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自願原則(意思自治原則)

1、概念:是指合同當事人取得權利義務或從事民事活動時應基於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國家權力和其他當事人的非法干預。我國《合同法》第4條明確規定: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2、意思自治原則的表現: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在締結合同、選擇相對人、決定合同內容以及在變更和解除合同、選擇合同補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三)誠實信用原則

1、概念: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

2、誠信原則具體體現為:

(1)合同訂立階段應依循誠信原則;

(2)合同訂立後至履行前應依循誠信原則;

(3)合同的履行應依循誠信原則;

(4)合同終止以後應遵循保密和忠實的義務。

(四)合法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法原則具體內容包括如下幾點:

第一、合法原則首先要求當事人在訂約和履行中必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規。

第二、合法原則還包括當事人必須遵守社會公德,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概念、條款和形式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稱為契約、協議,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我國《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二)合同條款

1、合同條款的概念

當事人依程式訂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條款,構成作為法律行為的合同內容。合同條款固定了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成為法律關係意義上的合同的內容。

2、合同條款的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物件;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合同形式

1、概念: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外部表現,是合同內容的載體。

2、合同形式的種類:

(1)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

四、合同的成立(合同的訂立過程)

(一)合同成立的概述

1、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2、合同成立的條件:

(1)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

(2)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還可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二)要約

1、概念: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或**等。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和承諾人。

2、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

(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受約人發出;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只有具備上述四個要件,才能構成乙個有效的要約,並使要約發出後產生應有的拘束力。

3、要約的法律效力:

(1)要約的生效時間:我國法律採納到達主義。

要約法律效力的內容:要約在發出以後即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定的拘束力。

4、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1)所謂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後,未達到受要約入之前,有權宣告取消要約。根據要約的形式拘束力,任何一項要約部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於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便能產生撤回的效力。由於撤回是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時要約並沒有生效,撤回要約也不會影響到受要約人的利益。

(2)所謂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入並生效以後,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於消滅。要約是允許撤銷的。但是,如果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或者儘管沒有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但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則不可撤銷要約。

如果受要約人在收到要約以後,基於對要約的信賴,已為準備承諾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在要約撤銷以後應有權要求要約人給予適當補償。

5、要約失效。所謂要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拘束。要約失效以後,受要約人也喪失了其承諾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約人表示了承諾,也不能導致合同的成立。

(三)承諾

1、概念: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一經承諾並送達於要約人,合同便告成立。

2、承諾的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要約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

3、承諾的效力:

(1)生效時間:承諾生效時間以到達要約人時確定。

(2)效力:承諾的效果在於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諾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

4、承諾的撤回:

所謂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後,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7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五、格式合同

(一)概念:格式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包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為格式合同,又稱為標準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特徵

1、要約物件的廣泛性或持續性;

2、格式合同承諾內容的確定性;

3、格式合同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

4、格式合同當事人雙方經濟地位的不平衡性;

5、格式合同條款具有事先確定性和普遍性。

(三)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四)格式合同的效力

由於格式合同在訂立的時候未與對方進行必要的協商,從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時為了自身的利益盡量使自己的權利較多,責任更少,從而很容易產生對對方當事人利益的侵害。合同法第四十條對存在這種嚴重違反公平原則的合同加以規定並確認其無效。本條從以下三個方面確認: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該格式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二種情形的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格式條款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五)格式條款爭議的處理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在兼顧雙方利益的基礎上規定了一項特殊的解釋原則。該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有兩個規則:

1、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2、格式條款文字和非格式條款文字不一致的,應採用非格式條款。

六、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內容

1、概念:所謂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

(1)從權利方面來說,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所產生的權利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2)從義務方面來說,合同對當事人的拘束力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當事人根據合同所產生的義務具有法律的強制性。根據《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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