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合同法講義

2021-03-03 20:39:14 字數 4829 閱讀 5317

合同法講義

隋彭生第一章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是關於債的合意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法通則》中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除《合同法》另有規定外均適用於合同。

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當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還需要當事人達成合意(要約+承諾=合同)。

3.《合同法》上的合同僅指當事人設立、終止和變更財產權的雙方法律行為,就身份關係而達成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比如結婚、扶養等法律關係不受合同法調整。

4.合同是債的發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後就按照當事人的合意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合同之債有相容性

一物雙賣,兩個合同可能都有效。

《合同法解釋(二)》第15條規定:「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例題·多選題】下列甲與乙簽訂的哪些合同有效?( )(2011-3-58)

a.甲與乙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約定待辦理公證後合同生效。雙方未辦理合同公證,甲交付商鋪後,乙支付了第1個月的租金

b.甲與乙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甲將其對丙公司享有的90%股權轉讓給乙,乙支付1億元股權受讓款。但此前甲已將該股權轉讓給丁

c.甲與乙簽訂相機買賣合同,相機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後甲又就出賣該相機與丙簽訂買賣合同

d.甲將商鋪出租給丙後,將該商鋪出賣給乙,但未通知丙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1)a屬於約定的要式合同,可通過履行突破。(2)b屬於自始履行不能,故無效。(3)一物雙賣,兩個合同尚都有履行的可能,兩個合同都有效。

(4)「商鋪」是不是「房屋」,含義不清。如果是房屋,丙享有同等條件的下的優先購買權。即便丙享有優先購買權,甲與乙的買賣合同也有效。

二、合同的分類

(一)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依合同的成立是否須採取一定的形式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不要式合同為原則,要式合同為例外。我國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定金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銀行貸款合同、技術開發合同與技術轉讓合同等。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依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存在對價關係所作的分類。

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在於:

(1)確定某些合同的性質。

(2)注意義務程度不同。例如:《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對當事人行為能力的要求不同。

(4)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意義不同。

(三)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依雙方當事人是否互負給予義務,合同可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自然人借款合同為單務合同。區分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的主要意義在於:是否適用合同履行抗辯權。合同履行抗辯權只適用於雙務合同。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依合同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所作的分類。

《合同法》上的實踐合同主要有:民間借貸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五)非涉他合同與涉他合同

依訂約人是否僅為自己設定權利義務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非涉他合同,又稱束己合同,是指嚴格遵守合同相對性原則,當事人為自己設定並承受權利義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當事人主張權利,當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權利或者約定了義務的合同,包括以下兩種合同:

(1)關於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關於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訂立的程式

法律將當事人達成協議的過程拆解成兩個階段:乙個是主動要求和對方訂立合同方的意思表示,被稱之為要約;另乙個是對主動方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加以同意的意思表示,被稱之為承諾。

(一)要約

1.要約的要件

①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②要約必須是向特定的對方當事人發出的意思表示。

③要約必須具備合同成立的必要條款,即要約必須是對方已經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④要約必須是表明一經對方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約必須是將最終決定合同成立的權利交給對方的意思表示。

提示: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給了受要約人乙個承諾權(意定形成權);要約邀請沒有給受邀請人以承諾權。

(1)法律有規定的,直接依據法律規定來認定:

價目表的寄送、拍賣廣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屬於要約邀請。例外:

①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視為要約。例如在廣告中表明有效期或者標明「款到即發貨」字樣的,就是要約。

②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

(2)法律沒有規定的,審查該意思表示是否完全符合要約的要件,凡是不符合要約的要件但又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為要約邀請。具體為:

①是否具備合同成立的全部必備條款,若具備則為要約,若不全具備則為要約邀請。

②表意人是否表明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如表明對方同意即成立合同的為要約,反之為要約邀請。

③是否向特定之當事人作出,若向不特定多數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則為要約邀請。但有例外,構成要約的商業廣告及懸賞廣告兩種。

2.要約的生效(第16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書面形式的要約、承諾生效,是到達主義,不是了解主義。

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撤回是阻止要約生效;撤銷是消滅要約效力。

①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②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2)要約撤銷權是形成權,有三個重要限制。

①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②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③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5.要約的失效(第20條)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

1.承諾的方式

承諾方式有兩種:一為意思通知;一為行為(意思實現)。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2.承諾遲延

(1)因遲發而遲到的承諾(第28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2)未遲發而遲到的承諾(第29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3.實質性變更與非實質性變更

(1)實質性變更(第30條)

第一,變更交易條件的。

第二,變更解決爭議方法的。

第三,變更違約責任約定的。

第四,變更合同成立時間、地點的。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2)非實質性變更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例題·單選題】甲乙雙方擬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甲向乙借款11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乙在簽字之前,要求甲為借款合同提供擔保。

丙應甲要求同意擔保,並在借款合同保證人一欄簽字,保證期間為1年。甲將有擔保簽字的借款合同交給乙。乙要求從11萬元中預先扣除1萬元利息,同時將借款期限和保證期間均延長為2年。

甲應允,雙方簽字,乙依約將10萬元交付給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2011-3-11)

a.丙的保證期間為1年

b.丙無須承擔保證責任

c.丙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d.丙應對10萬元本息承擔保證責任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第一:乙、甲是主合同關係;甲、丙是委託合同關係;乙與丙若成立法律關係,是保證合同關係。

第二:「甲將有擔保簽字的借款合同交給乙」,是甲將丙的成立保證合同的要約(丙籤了字)送達給(尚未簽字的)乙。

第三:「乙要求從11萬元中預先扣除1萬元利息,同時將借款期限和保證期間均延長為2年」,是對丙要約的實質性變更。實質性變更是反要約,消滅了原要約。

第四:「甲應允」不為丙對反要約的承諾,丙沒有承諾行為。

故乙、丙之間的保證合同未成立。也就是說,丙不承擔保證責任。

二、合同成立的特殊程式

(一)拍賣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後,拍賣合同成立。其後,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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