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合同法法條串講 合同的解除

2021-04-11 02:00:55 字數 1822 閱讀 1759

司法考試合同法法條串講:合同的解除。民法是歷年司法考考察的重點學科,歷來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說,學通了民法再複習其他學科考生則感覺輕車熟路,民法往往成為了考生成績的分水嶺。

然而,民法具有知識體系龐大、知識點繁雜、考察難度大的特點,也是歷年考生失分的「重災區」。民法內容雖博大精深但是司法考試學好民法並非無路可尋,備考方法則至關重要。司法考試的複習如果分為記憶和理解兩部分,民法的複習則偏重理解輔助記憶,民法的複習重點應當放到對知識點的理解上,在理解的基礎上記憶以求融會貫通,否則單純的記憶難以應對靈活多變、頗有難度的民法考點,這是複習民法首要的思想意識即注重理解;所以,在備考民法的時間安排上由於偏重理解第一階段的複習則顯得尤為重要,要在開始複習的時候相對其他分數的科目要多花一些時間在民法上,當到了司法考試的最後階段的時候則不需要花太多時間,只需要把真題練一下就可以,這時候就要把時間花在記憶的科目上了,這也是複習司法考試的方法,切不可本末倒置,否則將會事倍功半。

(一)一般法定解除權——合同法總則(《合同法》第94條)*****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考點詳解】

●一方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包括先期違約),守約方有以下選擇權:

①解除合同;

②行使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看違約方是先履行還是後履行)

③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特殊法定解除權——合同法分則★

1.雙方享有「任意」解除權

①委託合同。(《合同法》第410條)

②技術開發合同。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合同法》第337條)

③不定期租賃合同。

④不定期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6條)

⑤不定期倉儲合同。(《合同法》第391條)

口訣:紀委不定期藏珠寶(技、委、不定期倉、租、保)

2.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權

①加工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合同法》第268條)

②貨運合同的託運人。(在貨交收貨人之前)。(《合同法》第308條)

③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合同法》第376條)

3.一方享有「特定」解除權(在分則中講)

【考點詳解】解除權的性質: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97條)****

【考點總結】

1.因違約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後,仍可要求違約金(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12)》)

2.溯及力問題

(1)根據履**況及合同性質,恢復原狀或採取補救措施。

(2)以下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①以使用標的為內容的連續性合同

②以行為為標的的合同

③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

3.損害賠償問題法律教育網

除不可抗力導致解除之外,其他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或行使法定解除權的,都應賠償對方的損失。

4.部分解除與整體解除的問題

①標的物為主物與從物:主物解除,及於從物;反之不然。

②標的物為數物:一物解除他物價值明顯受損,及於他物。

③標的物為數批:配套使用的,一批解除,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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