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補充的

2021-03-16 20:11:22 字數 4646 閱讀 4906

一、 名詞解釋

2、合同法:是調集成同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3、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識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識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它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好了合同的條款,而且在訂立合同的時候無須與對方當事人就其進行協商,只要相對人同意簽訂合同即意味著其決定全部接受了這些條款而簽訂的合同。

6、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係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貫穿於合同法始終的根本規則。

7、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9、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以後,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約發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屆滿後才發生的承諾。

11、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後,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將其撤回。

12、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等拍賣標的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13、拍定:指拍賣人在競買人的所有競價中,選擇最高那乙個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質上其實就是承諾。

14、強制締約:是指就某一類合同而言,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個人或企業負有應對方的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法定義務。

15、附合締約: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有附合該條款表示出來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締約方式。

16、行為默示形式:指在強制締約時,負有強制締約義務的人對要約的沉默,通常即理解為默示承諾。

17、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約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18、附條件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某種事實狀態,並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該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據的合同。

19、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件,並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和終止的合同。

20、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已經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效力。

21、可撤銷的合同:是指已經生效但因當事人的意識表示沒有表現其真實意志,違反自願原則而可由一方當事人請求撤銷的合同。

22、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由第三人作出承認或者拒絕的意思表示才能確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3、表見**:是指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

24、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使合同關係得以全部終止的整個行為過程。

25、全面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適當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關於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約定,正確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26、協助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僅要適當、全面履行合同的約定,還要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債務行為給予協助,使之能夠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7、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未約定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28、不安抗辯權:是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財產顯著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29、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合同中,後履行的一方有權要求應該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應該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後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應先履行方的履行請求或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30、撤銷權: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實施無償處分財產或以非正常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妨害其債權實現時,依法享有的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上述行為的權利。

31、合同的變更:一般情況下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於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由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對其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

32、合同的轉讓:是指在合同的內容與客體保持不變的情形下,將合同由原來的主體轉移給別的主體的一種法律行為。

33、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是指債權債務一併轉移給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合同法律關係的新的當事人。

34、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於第三人,第三人隨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

35、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憑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滅的權利。

36、清償:是指為實現債的目的而為給付。

37、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難於履行,經公證機關證明,債務人可將標的物交有關部門儲存,以消滅債權債務關係的行為,這種方式即提存。

38、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

39、抵銷:又稱充抵,是指兩個以上的債的關係的當事人就互負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各自得以其對他方享有的債權充抵自己對他方的債務,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相互消滅的意思表示。

40、免除:是債權人以債消滅為目的而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

41、賠償損失:是指由於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

42、全部違約:是指當事人簽訂了合同後根本就沒有履行合同(沒有履約),或者履行合同的結果完全不能滿足合同約定的條件(錯誤履約),相對人的合同權利全部落空,沒有履約方或者錯誤履約方的行為即構成全部違約。

43、部分違約:是指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時間完全履行合同的義務。

44、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明確提出自己已經不能履行合同的義務,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義務。

45、違約歸責原則:是指在合同違約制度中採取的一種確認違約行為的原則。

46、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由於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根據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訂要是指財產責任。

47、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48、侵權責任: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49、法律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行為人因此要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的管轄,並根據管轄法律的規定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權利人可選擇適用相關的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0、法律管轄競合: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有權管轄某乙個具體的法律關係,本著特別法優先適用於普通法的原則,凡出現有其他特別法規範可以調集成同法律關係時,合同法暫居幕後,讓其他的法律規範優先進行調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規範調整乏力時,才適用合同法的總則部分或其基本原則。

52、合同解釋:。

53、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54、標的物: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

55、樣品買賣:是指以出賣人交付的貨物須與當事人保留的樣品具有同一品質的買賣。

56、試用買賣:是指當事人約定試驗或檢驗標的物,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條件的買賣合同。

57、易貨交易:是指當事人約定雙方相互交換金錢以外的財產權的協議,又稱以物易物合同、以貨換貨合同、互易合同等等。

58、供用電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一方提供電力,另一方使用電力並支付價款的合同。

59、供用水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並支付相應價款的協議。

60、供用氣合同:是指供氣人向用氣人供氣,用氣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價款的合同。

61、供用熱力合同:指一方當事人依約提供熱力,另一方當事人使用熱力並支付價款的協議。

62、贈與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財產無償地轉移另一方所有的協議。

63、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指在具備法定事由時,由有撤銷權的人對贈與合同予以撤銷。

64、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銷贈與。

65、捐贈:是指為了社會公益事業或其他目的,無償地將財產給予他人的法律行為。

66、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67、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與合同當事人之間協商達成的,在被保證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的協議。

68、借款合同的抵押擔保:是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為保證借款合同的履行而採取的一種擔保措施。

69、借款合同的質押擔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貸款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借款合同履行的擔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由貸款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借款合同的約定對該動產或憑證進行處理,並從中優先受償。

70、租賃合同:就是當事人一方將物提供給對方使用、收益,對方當事人為此支付租金的協議。

71、轉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賃合同關係,而將租賃物出租給次承租人使用、收益。轉租與租賃權的讓與不同。

72、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關於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

73、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4、承攬合同:是指一方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

75、建設工程合同:即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76、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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