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

2021-03-16 20:08:57 字數 5042 閱讀 3262

合同法案例彙編(含參***)

1.某山區農民趙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趙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過他人得知趙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門索購。趙某不知該花瓶真實價值,李某用1萬5千元買下。

隨後,李某將該花瓶送至某拍賣行進行拍賣,賣得價款11萬元。趙某在乙個月後得知此事,認為李某欺騙了自己,通過許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買賣花瓶是雙方自願的,不存在欺騙,拒絕趙某的請求。

經人指點,趙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合同,並請求李某返還該花瓶。

試分析:

(1)趙某的訴訟請求有無法律依據?為什麼?

(2)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題要點:

(1)趙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李某與趙某之間的合同屬於顯失公平的買賣合同,且顯失公平系由於趙某欠缺交易經驗所致,因此趙某有權依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合同。買賣合同一旦被撤銷,合同即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趙某有權請求李某返還財產。

依上述理由,趙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2)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撤銷該花瓶買賣合同。並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要求李某將花瓶退還給趙某,趙某將收到的花瓶款退還給李某。若李某願意支付與該花瓶價值相當的價款,趙某也同意接受,趙某可以不用撤銷該合同,由李某補齊餘下的價款即可。

2.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乙份秘密從境外買賣免稅香菸並運至國內銷售的合同。甲公司依雙方約定,按期將香菸運至境內,但乙公司提走貨物後,以目前賬上無錢為由,要求暫緩支付貨款,甲公司同意。3個月後,乙公司仍未支付貨款,甲公司多次索要無果,遂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支付貨款並支付違約金。

試分析:

(1)該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為什麼?

(2)應如何處理?

答題要點:

(1)該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依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故為無效合同。

(2)由於合同為無效合同,合同自始、絕對、確定、永久沒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應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損害了國家利益,法院可以採取民事制裁措施,沒收雙方用於交易的財產。

3.甲企業與乙企業達成口頭協議,由乙企業在半年之內**甲企業50噸鋼材。三個月後,乙企業以原定鋼材**過低為由要求加價,並提出,如果甲企業表示同意,雙方立即簽訂書面合同,否則,乙企業將不能按期供貨。甲企業表示反對,並聲稱,如乙企業到期不履行協議,將向法院起訴。

試分析:

(1)此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有無法律效力?

(2)為什麼?

答題要點:

(1)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口頭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2)依據《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買賣合同在《合同法》上屬於不要式合同,不採取書面形式對買賣合同效力沒有影響。依據《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時起生效。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生效的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理應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須嚴格遵守的規則,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4.某果品公司因市場上西瓜脫銷,向新疆某農場發出乙份傳真:「因我市市場西瓜脫銷,不知貴方能否**。如有充足貨源,我公司欲購十個冷凍火車皮。

望能及時回電與我公司聯絡協商相關事宜。」農場因西瓜豐收,正愁沒有銷路,接到傳真後,喜出望外,立即組織十個車皮貨物給果品公司發去,並隨即回電:「十個車皮的貨已發出,請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發出傳真後,農場回電前,外地西瓜大量湧入,**驟然**。接到農場回電後,果品公司立即復電:「因市場發生變化,貴方發來的貨,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運方立即停發。

」但因貨物已經起運,農場不能改賣他人。為此,果品公司拒收,農場指責果品公司違約,並向法院起訴。

試分析:

(1)本案的糾紛是因誰的原因導致?

(2)為什麼?

(3)此案應如何處理?

答題要點:

(1) 此案的糾紛是因農場的原因而導致。

(2)此案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是農場沒有理解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15條。果品公司給農場的傳真是詢問農場是否有貨源,雖然該公司在給農場的傳真中提出了具體數量和品種,但同時希望農場回電通報情況。

因此,果品公司的傳真具有要約邀請的特點。農場沒有按果品公司的傳真要求通報情況,在直接向果品公司發貨後,才向果品公司回電的行為,因沒有要約而不具有承諾的性質,相反倒具有要約的性質。在此情況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這批貨,這一行為就具有承諾性質,合同就成立。

但由於果品公司拒絕接收貨物,故此買賣沒有承諾,合同不成立。

(3)基於上述原因,法院判決農場敗訴,果品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5.某製衣廠(以下簡稱甲方)為生產高檔毛衣向某機械廠(以下簡稱乙方)訂購一套機織裝置。雙方本應按照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由於乙方說沒關係,表示肯定能夠在兩個月內送貨上門,並安裝除錯至順利生產,故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兩個月後,乙方準時將裝置送到甲方,並進行了安裝除錯。

在安裝完畢之後的試生產過程中,機器出現故障。甲方請乙方的專業人員又進行了兩次除錯,但故障仍未排除,於是,甲方以合同未採用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為由,要求認定合同不成立,並退貨。

試分析:

(1)甲方的要求認定合同不成立的請求有無法律依據?

(2)為什麼?

(3)此案應如何處理?

答題要點:

(1)甲方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2)在此案中,雙方雖然沒有按法律規定簽訂書面合同,但是合同當事人乙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而甲方也接受了。(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36條)因此雙方達成的協議已經成立。

(3)至於機器沒有除錯成功,乙方應當繼續除錯。如果多次除錯均不成功,裝置的確存在質量問題,可以認為乙方沒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請求換貨;如果乙方的確不可能提供合格產品,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請求認定合同不成立。

6.某水果批發商(簡稱甲方)曾向南方某縣水果**點(簡稱乙方)購買過荔枝。因該縣荔枝***,**便宜,投入市場後銷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傳真購買荔枝10噸的合同。

隨後甲方擔心乙方不繼續供貨,在發出傳真一周後又向乙方寄去一封**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購買5噸荔枝外,又提出雙方在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合同確認書。在**信寄出後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傳真,並同意按甲方傳真中的條件供貨10噸。**信及確認書一事雙方沒有再提及。

不久,因供求關係變化,荔枝跌價,甲方要求其訂購的荔枝**也要下調5%,否則不收貨。乙方沒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約定送來荔枝15噸。甲方要求按下調的**支付貨款,乙方不同意,認為自己按合同履行義務,對方也應當按合同支付價款。

雙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

法院在核查事實時發現,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簽訂合同確認書之前已經發出同意供貨10噸傳真,故判決10噸荔枝按舊**執行,後5噸荔枝通過當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執行。

試分析:

(1)法院的處理正確嗎?

(2)為什麼?

答題要點:

(1)法院的處理正確。

(2)因為前10噸荔枝在甲方提出簽訂確認書之前乙方已經承諾供貨,而且該承諾在甲方的建議到達受要約人(乙方)之前已經到達要約人(甲方),因此簽訂合同確認書的建議不能生效,但甲乙雙方買賣10噸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噸荔枝按原合同**執行。後5噸荔枝買賣合同是在提出簽訂確認書時提出的,對此乙方沒有做出承諾,合同自然沒有成立。當事人通過和解自行解決後5噸荔枝的問題,因沒有損害國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當事人協商的結果。

7.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乙份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內,向甲公司提供新鮮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單價1元。乙公司在規定的期間內,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絕接受這批小白菜,認為自己是職工食堂所消費的蔬菜,炊事員有限,不可能有那麼多人力用於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爭議的焦點不在**,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條款,唯有對合同的標的雙方各執一詞,甲公司認為自己的食堂從來沒有買過小白菜,與乙公司是長期合作關係,經常向其購買蔬菜,每次買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蘿蔔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應該知道這種情況,但是其仍然送來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這是曲解了合同標的。

乙公司稱合同的標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並沒有說清楚要什麼樣的蔬菜,合同的標的規定是新鮮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鮮,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過去,這沒有違反合同的規定,甲公司稱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蘿蔔的說法太過牽強附會,既沒有合同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不足為憑。

試分析:

(1)什麼是合同的標的?

(2)你如何解釋該合同的標的?

答題要點:

(1)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目標即為合同的標的。

(2)①根據我國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的,協商解決,訂立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條款的意思或者訂立合同的目的解釋,本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在於合同的標的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此做出解釋。

②乙公司對合同做出的解釋有點過於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釋合同,但是嚴格按照合同的條款看,其並無太大的過錯。但是,乙公司的行為與合同法中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太符合,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當事人對合同條款不清楚之處應當本著協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應該自己單方面解釋合同,給對方造成被動。

③甲公司的主張也缺少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只是強調自己的炊事員少並不能成為自己單方面指定合同標的的理由。但是根據甲公司與乙公司長期合作的事實,乙公司應當考慮到甲公司的具體情況,在提供蔬菜前徵求甲公司的意見,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就按照合同法規定的解釋原則解決雙方的爭議。在此不能適用合同文字含**釋,不能適用合同的條款原則解釋,也不能適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釋,只能適用交易習慣原則解釋,按照交易習慣原則,甲公司與乙公司經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關係,平常時如何**蔬菜的,在本合同爭議中也應當參照平時的交易習慣確定合同的標的。

8.某糧油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引進一套生產食用色拉油的裝置,在還未開工時,2023年11月20日某工廠(以下簡稱乙方)因年終將給職工分發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甲方購買色拉油。因該公司要乙個月以後才能正式生產,所以它與乙方簽訂的合同明確規定在乙個月後生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須交貨。到了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詢問,要求甲方最遲在2023年1月1日必須交貨,否則即解除合同。

甲方答覆到時保證送貨。但1月3日,甲方才將乙方需要的色拉油送到乙方。乙方拒收,甲方認為乙方違約,向法院起訴,要求乙方收貨並支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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