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題

2021-03-04 00:32:36 字數 3252 閱讀 4625

從本案來看,食品加工廠第二次向乙公司發函的行為完全符合承諾的條件,屬於承諾行為。

(4)食品加工廠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為什麼?

食品加工廠與乙公司的買賣合同成立。

根據《合同法》25、26條,承諾需要通知的,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廠發出覆函後第二天就發函表示準備發貨,已表明承諾通知已到達要約人,因此,食品加工廠與乙公司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

(5)食品加工廠與甲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為什麼?

食品加工廠與甲公司的買賣合同未成立。

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廠向甲公司的發函是要約邀請,並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甲公司的覆函是要約而非承諾,食品加工廠對甲公司的要約並未承諾,因此合同未成立。

(6)食品加工廠有無義務接受甲公司的包裝紙?本案中甲公司的損失應由誰承擔?

甲公司送貨的行為並非履行合同的行為,因為他們之間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廠也沒有接受甲公司貨物的義務,因此,甲公司因送貨而受到的損失,只能由自己承擔。

案例2:

2023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與北京的乙公司簽訂了乙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1000噸化工原料,總價款為200萬元;乙公司在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交貨,甲公司在驗貨後7日內付款。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

合同簽訂後,甲公司以其辦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元,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由於辦公用房的價值僅為100萬元,甲公司又請求丁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丙銀行與丁公司的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及保證範圍,但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還清時為止。

4月10日,乙公司準備通過鐵路運輸部門發貨時,甲公司的競爭對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將要破產。乙公司隨即暫停了貨物發運,並電告甲公司暫停發貨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

本公司經營正常,貨款已經備齊,乙公司應盡快履行合同,否則將追究違約責任。但乙公司堅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急需這批貨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銀行保函。

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銀行保函,當日向鐵路運輸部門支付了運費並發貨。貨物在運輸途中,遇泥石流災害全部滅失。

借款合同到期後,甲公司沒有償還丙銀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暫停發貨是否有法律依據?並說明理由。

乙公司暫停發貨沒有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題中,乙公司並沒有確切證據證明甲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因此,乙公司不能以不安抗辯權為由暫停發貨。

(2)在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如何交付標的物?

根據《合同法》第141條: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即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乙公司收到銀行保函,當日向鐵路運輸部門支付了運費並發貨是正確的。

(3)貨物滅失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並說明理由。

甲公司承擔風險。標的物的滅失風險,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乙公司將貨物託運,視為已交付。

(4)鐵路運輸部門是否應當依據運輸合同承擔違約責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鐵路運輸門返還運費?並分別說明理由。

運輸部門遇到泥石流是不可抗力,根據法律規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責任。不可抗力是免責事由,乙公司不可要求返還運費。

(5)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還是一般保證責任?並說明理由。

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方式的,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丁公司的保證期間為多長?並說明理由。

主債期限加六個月。擔保法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本約定保證期限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的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7)丙銀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200萬元的保證責任?並說明理由。

可以。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案例3:

甲公司與乙公司於2023年5月20日簽訂了裝置買賣合同,甲為買方,乙為賣方。雙方約定:(1)由乙公司於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裝置10套,價款總計為150萬元;(2)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定金25萬元;(3)如一方遲延履行,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4)由丙公司作為乙公司的保證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債務時,丙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合同依法生效後,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給付定金。 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裝置,甲公司交付了45萬元貨款。 9月,該種裝置**大幅**,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了變更合同,要求將剩餘的7套裝置**提高到每套20萬元,甲公司不同意,隨後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餘的7套裝置,從而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生產,並因此遭受了50萬元的經濟損失。於是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違約金數額並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證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 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合法。

根據規定,定金由合同當事人約定,數額也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在本題中,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的合同約定的定金為25萬元,佔主合同標的額的16.67%,符合法律規定。但由於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給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

(2) 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

根據規定,依法訂立的合同成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對方有異議的,應當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3) 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依法成立。

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違約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違約責任。

(4)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依法成立。

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違約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違約責任。

(5) 丙公司在什麼條件下應當履行一般保證責任?

根據規定,在甲乙之間的合同糾紛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乙公司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丙公司對甲公司應當履行一般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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