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帶分析按章節附帶的經典案例

2021-03-04 01:00:18 字數 4602 閱讀 3532

《合同法》法律實訓

目錄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總論法律實訓

一、個體工商戶訴工商局違約案

—略談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二、收養協議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嗎?

—談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三、糧食購銷案

—論合同的相對性原理

四、郭某訴村委會侵犯優先購買權案

—論誠實信用原則

五、當事人合意與法律、法規的較量

—談合法原則

第二章合同訂立法律實訓

一、合同的登記

—略談合同成立

二、確認書的性質

—論確認書和合同成立的關係

三、劉某與商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略談交叉要約

四、書面形式對合同法律效力的影響

—**事實合同

五、勝利河沙廠訴五通基建工程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

—論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

六、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上訴案

—論懸賞廣告

七、王某等訴房地產公司提供巴士服務糾紛案

—**商業廣告的性質

八、甲公司訴某儀表廠招標投標糾紛案

—**招標投標

九、漁業公司訴食品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預約合同

十、肖某訴彩色擴印服務部丟失交付沖印的結婚照膠卷賠償糾紛案

—論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

十一、古榕訴華渝賓館賠償損失糾紛案

—關於格式條款的解釋

十二、合同義務的擴張

—論締約過失責任

第三章合同效力法律實訓

一、商貿公司訴農業生產資料綜合門市部鋼材購銷合同糾紛案

—論企業法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的效力

二、耕牛案

—**附條件的合同和無權處分

三、西服案

—論無權**人訂立合同的效力

四、信用社訴商場抵押合同糾紛案

—論表見**和代表行為

五、攝影器材索賠案

—論因欺詐而訂立合同的效力

六、大華商廈訴吉祥服裝廠解除合同、賠償損失案

—論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的效力

七、楊樹清訴周某互易合同糾紛案

—論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八、符少榮訴廖志強索要欠款案

—**賭債的效力

九、王某訴鑄造廠買賣合同糾紛案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含義

第四章合同履行法律實訓

一、李某訴食品公司承包合同案

—論附隨義務

二、武漢市煤氣公司訴重慶檢測儀表廠煤氣裝配線技術轉讓合同、煤氣表散件購銷合同糾紛案

—論情勢變更原則(制度)

三、買賣柑橘合同糾紛案

—談履行內容的確定

四、辣椒買賣合同糾紛案

—債務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後果

五、王某訴搬家公司損害賠償案

—**債務履行輔助人的責任

六、**公司買賣鋼材合同糾紛案

—**債務轉讓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區別

七、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談同時履行抗辯權

八、喜雨****訴東南經濟開發公司違約索賠案

—**後履行抗辯權

九、承攬合同糾紛案

—**不安抗辯權

十、催款糾紛案

—論代位權

十一、分家析產,逃避債務案

—關於撤銷權

第五章合同變更和轉讓法律實訓

一、工商銀行訴鐘錶公司、創業公司、德信公司貸款糾紛案

—論合同的變更及其效力

二、**公司訴商貿公司、服裝廠購銷合同糾紛案

—略談債權轉讓及其效力

三、欠款糾紛案

—**債務承擔的效力

四、永安工商行催還欠款糾紛案

—論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第六章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法律實訓

一、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可否解除合同?

—略談不可抗力與合同解除

二、烟花購銷合同糾紛案

—**履行遲延和合同解除

三、李某訴王某歸還房屋案

—**約定解除及買賣不破租賃

四、胡君富訴朱雨田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

—論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五、辛某訴周某承擔擔保責任案

—略談代物清償

六、貨款抵扣違約金糾紛案

—談抵銷

七、田某申請債務提存案

—**提存

八、股東訴訟請求確認免除行為無效案

—略談免除

第七章違約責任法律實訓

一、第三人行為導致違約糾紛案

—談違約責任的相對性

二、化工公司訴運輸公司承運合同糾紛案

—**第三人侵害債權

三、外貿公司訴飼料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

—論預期違約制度

四、**公司訴紡織廠購銷棉布合同糾紛案

—**默示違約

五、農工商總公司訴經貿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

—略談效率違約、實際履行以及違約金

六、皇臺酒廠訴房管處商品房買賣合同案

—論雙方違約

七、振華公司訴美國聯合包裹運送服務公司國際航空運輸合同案

—完全賠償和可預見原則

八、村民訴石巷供銷社石膏買賣合同糾紛案

—論減輕損失原則

九、董景春訴經銷公司損害賠償案

—**過失相抵

十、齊龍服裝廠訴齊齊哈爾火車站貨物運輸合同案

—**損益相抵

十一、建築工程隊訴水泥廠買賣合同案

—**損害賠償與違約金

十二、木船加工協議糾紛案

**定金的效力

十三、**公司訴土產品公司土豆購銷合同糾紛案

論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

十四、鋼鐵廠訴煤礦要求雙倍返還定金並交付違約金案

論定金與違約金

十五、體育報社訴廣告公司出版合同糾紛案

論不可抗力與商業風險

十六、田某訴酒店損害賠償案

談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十七、嚴豔訴雪絨花美容店美容協議糾紛案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

第八章合同解釋法律實訓

一、某股份****訴某拍賣行拍賣糾紛案

—試論合同解釋(一)

二、村民建造房屋糾紛案

—試論合同解釋(二)

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總論法律實訓

一、個體工商戶訴工商局違約案

——略談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案情簡介】

2023年,經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戶個體戶到該局投資興建的輕工業批發市場設攤經營,工商局為他們頒發了臨時營業執照和攤位證,並分別收取了三年管理費和攤位費。工商局收取的攤位費主要用於市場建設及償還興建該批發市場時的貸款。2023年1月,工商局根據有關部門疏通輕工業批發市場消防通道的要求,將該200戶個體戶的攤位移至該批發市場後面的露天地,同年9月又移至不屬於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場」。

這兩次攤位移動均未徵求200戶個體戶的意見,為此,雙方發生糾紛。200戶個體戶訴至法院請求工商局返還攤位費,賠償營業損失。工商局則認為其與200戶個體戶之間是行政管理關係,收取的攤位費屬於行政收費,法院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問題】

本案的關鍵問題在於正確認識合同的概念和特徵,區分行政管理關係和民事合同關係。

【法理和法律分析】

根據《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首先,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合同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在主體方面要求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所謂設立,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以形成某種法律關係;所謂變更,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關係在內容上發生變化;所謂終止,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以消滅原法律關係。

再次,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這是理解本案的關鍵,也是合同關係與以命令服從為特徵的行政關係的根本區別。

具體到本案而言,應當明確的是,工商局對於批發市場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又是該市場的投資開辦主體。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局對該批發市場進行的市場監督等行政執法行為不受合同法的調整;作為該批發市場的投資開辦主體,工商局則成為民事主體,它與其他民事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攤位費的行為是民事行為,而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為,因而應受到民事法律的調整。故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對此進行了審理。

二、收養協議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嗎?

——談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原告與被告達成協議,由被告收養原告7歲的孩子,原告同時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萬元作為被收養人的生活補助。合同中還約定,任何一方違反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隨後雙方在當地民政部門辦理了登記手續。

一年後小孩上學,在校期間經常與同學打架,被告遂以該孩子太頑皮為由提出解除收養協議。原告起先拒不接受,後因考慮孩子已無法與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養協議,但要求被告退還5萬元生活補助,並承擔違約責任。被告則不同意退還5萬元人民幣,也不同意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問題】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原告是否可以向被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與之問題密切相關的即是合同法的適用範圍問題。

【法理和法律分析】

本案是乙個有關收養關係的糾紛。所謂收養,是指公民(自然人)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依法創設擬制血親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國法律對收養規定了一定的條件,就本案而言,被收養人、收養人以及送養人都符合有關法定條件,而且該收養協議也在當地民政部門辦理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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