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經典案例分析

2021-03-04 00:32:36 字數 2164 閱讀 2892

一、判斷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某建築公司施工過程水泥短缺。同時向a水泥廠和b水泥廠發函。

函件中稱:「如貴廠有xx水泥現貨,噸價不超過1500元,請求接到信10天內發貨100噸。貨到付款,運費由供貨方自行承擔。

」a水泥廠先行發貨100噸,建築公司接受了貨物。b水泥廠後發貨100噸,遭到拒絕。因為建築公司僅需100噸水泥,稱發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不成立。

分析:本案函件內的資訊符合乙個有效要約的構成條件,所以構成要約,在有效期限內,該建築工程公司應收到該要約的約束。b水泥廠以該建築工廠公司函件規定的承諾方式在有效期限內作出承諾,使得在該建築工程公司和b水泥廠之間成立了乙份水泥購銷合同。

所以當事人要切實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合同法》

第13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14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該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21條承諾要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25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二、合同書上沒有簽字或蓋章

案例:某單位將一空房出租給江某,江某將合同列印後即簽名並蓋章。然而單位法人不在,單位財務收了江某的租金和合同書。

後來,江某準備入住時,該單位要提高租金。江某表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單位辯稱合同並無單位簽名和蓋章,合同不成立。

分析:合同書上只有江某的簽名,僅就合同書的形式要件而言,是有欠缺的。但江某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交租金時,單位已然接受,而並非拒絕,說明單位已經接受江某的履行。

雙方履行與接受履行的行為,足以認定合同成立。

法律:《合同法》

第32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37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三、合同裡的條款並非都是有效的

案例:某小區物業與業主簽訂了管理合同,每個月住戶繳納60元管理費,物業負責小區的衛生、治安,但車輛丟失的,物業概不負責。李某的電單車放小區內被偷,物業以合同實現約好為由,決絕賠償。

分析:物業沒有履行「提醒注意」及「維護治安」的義務,也沒有對合同進行說明,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構成違約。合同免除了物業的責任,違背了公平原則,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屬於無效的條款。

物業應向被盜者賠償,可以向盜車者追償。

法律:《合同法》

第39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40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四、**人越權簽訂合同

案例:某公司排業務員李某赴外地收購芒果幹。李某發現當地的香蕉特別便宜,質量上乘。

就與對方簽訂了購買香蕉和芒果幹合同。然後貨物運到公司後,公司不承認合同,稱李某自作主張。香蕉已造成一定的損失,公司拒付貨款。

分析:李某購買香蕉超越了**許可權,對公司不產生效力,責任應由李某承擔,購買芒果幹的部分沒有超越**許可權,對公司產生效力,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對芒果幹拒收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需承擔這部分的違約責任。

法律: 第48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乙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五、並不是所有合同都是有效的

案例: 黃某向私人酒廠的鐘某購買劣質酒,然後冒充名酒進行銷售。雙方簽下合同約定:

黃某向酒廠購買10萬瓶劣質酒,總貸款13萬元,交定金5000元,餘款付清提貨,酒廠加貼「五糧液」商標。當黃某提貨時,藉口手頭緊沒帶足錢,只付了8萬元即提走貨物。鐘某一再催討無果,請求法院判黃某付清餘款。

分析:該合同是無效的,這是雙方惡意串通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對社會危害極大。法律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並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法律:《合同法》

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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