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與侵權法競合案例分析書

2021-03-18 20:19:17 字數 2719 閱讀 1586

2、侵權責任的承擔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賠償損失,7)賠禮道歉,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3、相關法律條文附錄: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的司法解釋》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三)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當存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時,受損方只能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侵權責任法》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不能同時要求對方既承擔違約責任,又承擔侵權責任,只能在兩者選其一。

三、本案法律關係

(一)合同關係

1、違約責任的構成

本案中,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是僱傭合同關係。「僱傭合同」,即當事人一方 (受僱者)向對方(雇主)提供勞動力以從事某種工作、由對方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協議。本案中,雙方簽訂了勞務合同。

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即雙方約定: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資幷包吃包住,被告在原告住處從事照顧王力的工作。本案中,,被告未照顧好王力,導致王力摔死,被告構成違約。

2、違約責任的承擔

本案中,被告周某在照顧王力時,為履行合同義務,導致王某摔死,構成違約,原告有權依據《合同法》要求賠償損失(其餘四項責任承擔方式顯然不合適)。

(二)侵權關係

1、責任的構成:a侵權行為:基於當事人的約定,被告必須照顧王力,但被告將王力置於臥室內,讓其獨自玩耍,為履行照顧義務,是不作為侵權;b損害事實:

王力由梳妝台旁的凳子爬上窗戶,扒開臥室的窗子,不慎從十四樓摔至地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c王力被告顯然沒有履行乙個合理人的注意義務,即將王力置於臥室內,讓其獨自玩耍,沒有做好一些危險的防範措施,導致王力從樓下摔下,被告具有過錯;d王力被摔死,其死亡與被告的不作為有因果聯絡。

2、侵權責任的承擔

本案中,適合原告追究被告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是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另外可以請求被告精神損害賠償。

四、責任競合下請求權的利弊

本案中,原告可以依據《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侵權責任法》承擔侵權責任,但只能在兩者選其一。因此有必要分析一下,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利弊。

(一) 違約責任請求權的利弊

1、利:1)本案中,雙方有僱傭合同關係,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容易確定被告的違約責任。2)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是不可抗力,顯然被告不能據此抗辯,即被告無抗辯理由。

2、弊:1)《合同法》的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於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由於損害結果是王力的死亡,以其死亡來確定違約責任的賠償金額,在法律上無規定,在實務中也不容易操作。2)承擔違約責任時,只能要求被告承擔財產責任,不能要求被告承擔非財產責任。

(二)侵權責任請求權的利弊

1、利:1)侵權責任既可以要求被告承擔財產責任,又可以要求承擔非財產責任,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賠禮道歉。2)承擔非財產責任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實務上具有比違約責任更強的操作性。

2、弊:1)一般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受害人過錯、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原因等,被告可以依據這樣免責事由抗辯。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小結:本案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兩種責任的請求權互有利弊,但原告選擇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更有利,即要求被告承擔財產與非財產責任更有利於彌補原告的損失。

五、本案的其他法律問題

本案起訴起訴時,將涉及許多其他問題,如民事訴訟法,在此不予討論。

六、結論

這是乙個違約責任請求權與侵權責任請求權競合的案件,其中要運用許多《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的原理和法律規定較多,經過上述分析已經得出選擇侵權責任請求權更有利於原告。

七、參考法律規範:

1、《民法通則》

2、《合同法》

3、《侵權責任法》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6、《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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