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礎理論與實務

2021-03-04 09:27:04 字數 5089 閱讀 4270

第一部分合同法基礎理論

一、合同的本質

任何一門學科都有自己的邏輯起點,這個起點決定著這個學科的知識架構和理論方向。如同經濟學以理性經濟人的假設為起點,經濟人都是自私、趨利避害的,都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沒有這個邏輯起點,整個經濟學就是建立在流沙上的大廈。

合同法作為一門學科,應當圍繞合同來展開,什麼是合同、合同的本質是什麼就成了首當其衝要解決的問題。從字面上來看,「合」可以分解為一人一口,那麼合同從字面上就可以解讀為異口同聲,兩個相對應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也就是多方主體通過協商、討價還價、相互妥協、達成合意,即協商一致,合同的內容均需當事人同意。

這是合同的本質屬性,合同的這一本質是合同法的元問題,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等一系列理論和合同法的規定均從合同的這一本質為邏輯起點推演得出。

二、合同的訂立(成立)

能約束當事人的合同應該首先是成的合同,所謂合同成立就是合同訂立完成,這就出現乙個問題,即合同何時成立。

案例:2023年1月1日,乙向甲發函詢問有無xx型號裝置,欲購買100臺,如有請**。2023年1月10日,甲回函有你方所需型號裝置100臺,1萬元/臺,款到發貨。

2023年1月20日,乙回函要求9000元/臺。2023年1月30日,甲回函表示同意。2023年2月10日,雙方簽訂正式《合同書》。

問題:該買賣合同何時成立?是2023年2月10日嗎?

上面那個案例是乙個個案,我們總結提煉一下合同訂立的普遍過程:

請**——**——新**——成交——簽約

從合同的本質的講解,我們可以看出合同的本質是合意,即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合同的本質決定了合同的成立,當合同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就成立了。看一下上述案例,關於合同的內容何時達成了合意?應該是2023年1月30日,而不是簽訂合同時。

這就是大家在認識上存在的乙個誤區,人們認為合同就是合同書,沒有合同書當然也就不存在合同,因為人們心中合同當然是合同書簽字蓋章時成立了。 之所以存在這個認識上的誤區,是因為人們對合同的訂立方式和合同的訂立形式沒有清醒的認識。

(一)合同的訂立方式

現實生活中的合同紛繁複雜,合同的訂立方式也是五花八門,需要立法者從五花八門的合同訂立過程中通過總結抽象出合同訂立過程的上層概念,就是採取型別化的方式將合同訂立過程抽象規定出來。為了更好理解,講一下立法型別化。古代始期的立法可以說是針對個案的立法,規定偷乙隻羊如何處罰、偷一頭牛如何處罰,在物質匱乏的古代社會這種立法方式還能適應的話,物質豐富的現代社會當然就不實用了。

於是,立法者就通過抽象,將具有類似特徵的事物型別化為某個名詞,這是個「形而上」的過程。如將上述牛羊等一切有價值的東西規定為財物,然後規定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

合同法的立法者將五花八門的合同訂立過程型別化為兩個準確反映合同訂立過程的法律思維的概念,用以解決任何合同的成立時間問題,那就是:要約和承諾。任何乙個合同的簽訂必須要經過這兩個過程。

合同的本質是意思表示一致,所謂合同的成立即何時才能認定當事人之間達成了一致,只要達成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要約即表達出訂立合同的條件,承諾是對該條件的認同,經過了這兩個過程當事人之間的意思就達成一致。

我們來看一下合同法關於合同訂立過程的這兩個概念的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要約一詞儘管晦澀,但與商務活動中經常提到的發盤、**同義。合同法對要約的定義是,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既然想與他人訂立合同,他發出的要約必須內容具體確定,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即提出交易條件。

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以上述例子進行說明:

**包括了標的——裝置、數量——100臺、價款1萬元/臺,內容具體明確,同時款到發貨等表述也表明了一旦受到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因此我們案例中所說的**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要約。

提示: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反悔的,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到達後受要約人承諾前,可以撤銷要約。要約經要約人撤回或者撤銷便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約束。

合同法中承諾的含義要比日常用語中承諾的含義狹窄,承諾是同意他人要約的意思表示,是針對要約而言的。承諾自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一旦生效,即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此後,當事人雙方再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就構成了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提示: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後反悔的,可以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撤回要約。

關於合同訂立過程的概念除了要約和承諾外還有要約邀請。要約邀請不是任何乙個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要約邀請還有乙個不甚雅觀的概念即要約引誘,即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注意區分什麼是要約什麼是要約邀請。因為他們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應予以不同的應對。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並有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接到要約的人可以承諾而成立合同。而要約邀請內容不明確具體,所以不能通過對要約邀請的承諾來成立乙份合同。要知悉與對方的商務信函的性質,以免將試探性信函(要約邀請)表述成承諾,一旦對方承諾即成立了合同,我方喪失了主動權。

(二)合同的訂立形式

所謂合同的形式是要約承諾的表現方式,要約、承諾是通過什麼方式做出的,是通過什麼方式來記錄合同內容的。

1、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最大特點就是便於儲存,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方便舉證,有利於當事人主張權利,也便於法院或仲裁機構審判、裁決。因此,對於關係複雜的合同、價款或報酬數額較大的合同,當事人最好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不僅指合同書,除合同書之外還包括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提示:a、傳真的證據效力低,不能以傳真訂立合同;

b、使用電子郵件簽訂合同的,應先經雙方書面指定聯絡郵箱;

c、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上述函件中表示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確認書簽訂時合同成立;

2、口頭形式,口頭形式一般適用於能夠即時履行的,並不易發生爭議。

由此可見,合同的成立不是必須要由乙份合同書,通過雙方來往信件甚至電子郵件都可能成立乙份合同。所以與應當了解商務信函的法律效果,以免在無意識中成立了乙份合同,無形中將自己置於合同的約束之中。

提示:a、在商務談判中就已經雙方協商一致的事項可以通過會議紀要的方式記錄下來,並經對方談判人員簽字;

b、保留來往商務函件,經對方簽字的商務談判會議紀要,電子郵件等。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c、合同簽訂後,就成了雙方當事人的聖經,雙方當事人都受合同的約束,合同管理人員應熟知合同的內容。

三、合同的主要內容

合同的四大功能:

(一)鎖定交易主體

(二)鎖定交易內容

(三)鎖定交易程式

(四)鎖定違約處理方式。

即:通過乙份合同確定,由誰,幹什麼,怎麼幹,不幹會受到什麼懲罰。

設定合同的內容應以交易目的為出發點,實現合同的上述四大功能。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即審查合同當事人締約主體資格,自然人、法人當然具有締約主體資格。

2、標的;明確的標的,建設工程施工的承包範圍

3、數量;明確計量單位。

4、質量;

質量是合同的重要內容,是對標的物的確定。須明確約定。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關係風險轉移、訴訟時效、履行地點關係管轄法院。

履行期限是合同中的乙個重要內容,首先,只有到了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義務方才承擔履行義務,反之構成違約,才能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也是從此時開始起算的。履行地點也是合同的乙個重要內容,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影響重大,首先,履行地點關係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如我們與廣州的乙個客戶簽訂貨物買賣合同,從廣州到天津遙遠路途中,可能發生眾多風險,如果約定的履行地為天津,對方應送貨到天津,那麼從廣州到天津路途中發生的風險,如泥石流造成的損失應由對方承擔,如果與誒的那個的履行地是在廣州,我方提貨,路途中發生的風險就由我方承擔。

關於履行地的另乙個重要的作用是確定糾紛管轄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的履行方式,要根據訂立合同的目的來進行約定。

法律法規對履行方式由特殊要求的,應按照該特殊要求進行約定,如房屋買賣合同應約定過戶。

7、違約責任;明確約定分為屆期違約和預期違約。

違約責任防範合同當事人違約的堤壩,由當事人約定合同的違約成本,當事人想違約是,他自然會考慮違約成本和違約獲利。有些合同僅僅約定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約定均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這樣的約定達不到限制對方違約的作用,與無約定無異。

要限制對方違約,應充分考慮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什麼違約情形,針對各種違約情形對我方損害的大小分別約定違約責任。如在大型裝置採購過程中,根據交易程式,可以分為交貨、安裝、除錯、試執行等應當分別約定各個程序中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我們可以約定違約金數額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

我們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應適當高於我們所預計的損失,但是也不宜過高,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約定的違約金如果高於實際損失的30%的話,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的請求調整違約金。如果對方履行期限屆滿而沒有履行構成違約是無疑的,但是,如果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對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的話,將構成逾期違約,我方此事可以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甚至解除合同。

提示:注意預期違約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無正當理由明確表

示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即構成預期違約。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守約方可以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也可以解除合同。

8、解決爭議的方法。

提示:a、由於仲裁存在種種弊端,不提倡選擇仲裁;

b、爭取主場訴訟的兩種方式:

(1)約定合同履行地為我方所在地

(2)約定管轄法院為我方所在地法院。

可供約定選擇的管轄法院:原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被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最好選擇選擇合同簽訂地,並在合同中註明合同在我方所在地簽訂)

四、合同的履行

(一) 履行的原則

合同在西方法學理論中被稱為法鎖,合意產生法律,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形成的合同,猶如當事人之間施行的法律一樣,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我國合同法也有明確的規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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