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課件案例答案

2021-03-16 20:08:57 字數 3137 閱讀 5800

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8日,煤礦與鋼鐵廠簽訂了購買150噸煤的合同。約定:煤礦向鋼鐵廠提供煤150噸,每噸100元,如一方違約,違約方應交未履行合同部分5%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後,鋼鐵廠向煤礦交了2000元定金。2023年11月15日,煤礦按約發給鋼鐵廠50噸煤,鋼鐵廠支付了價款。2023年11月20日,煤突然漲至每噸120元,煤礦遂與鋼鐵廠協商變更**,鋼鐵廠不同意。

煤礦便停止向鋼鐵廠履行合同義務。鋼鐵廠訴至法院,要求煤礦雙倍返還定金、交付違約金並繼續履行合同。

問:法院是否支援鋼鐵廠的訴訟請求?

答:只能部分支援,因為違約金或定金不能同時適用。

如果主張違約金,違約金為(150-50)*100*5%=500元,再加上應返還的定金2000元。

如果主張定金,定金為(150-50)/150*2000*2=2666.67元,再加上應歸還的定金則為666.67元

所以從鋼鐵廠的角度來看,主張定金責任是較為有利的。

典型案例

2023年9月29日,河南平頂山市棉紡廠職工嚴豔與平頂山市雪絨花美容店簽訂美容協議乙份。雙方約定:嚴豔在雪絨花美容店做祛粉刺、祛斑美容**,費用723元,於2023年12月1日**結束。

之後,嚴豔依約向美容店支付美容費用723元。10月1日下午,美容店在為嚴豔做美容時,因使用的電子匯入器溫度過高,使嚴豔面部兩頰燒傷,經法醫鑑定為10級傷殘。後雙方就美容出現的後果多次進行交涉,終究協商不成。

嚴豔向法院起訴,要求美容店承擔責任。

問:嚴豔以何種案由起訴更為有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主張侵權更為有利,因為本案中精神損害是主要損害,而只有侵權才能主張對其賠償

典型案例

冰箱廠與壓縮機廠於2023年8月簽訂乙份合同。合同約定由壓縮機廠**冰箱廠壓縮機1萬台,並於2023年12月31日前交貨。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後,冰箱廠又與商店簽訂乙份買賣合同,同意在2023年5月前**商店冰箱1萬台。

但壓縮機廠由於內部管理混亂,至2023年12月31日才交付6000臺壓縮機。冰箱廠為了保證按期**商店的1萬台冰箱,在接受這6000臺壓縮機後提出了解除合同,另從外地購進4000臺壓縮機,壓縮機廠同意解除合同。但由於冰箱廠還要求壓縮機廠賠償其從外地購進壓縮機的額外費用16萬元,而壓縮機廠認為合同經協議已解除,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冰箱廠只好起訴到人民法院。

問:不按時交貨造成對方損失是否要賠償?

答:合同解除不妨礙違約責任的主張,本案中,由於一方違約,所導致的另購4000臺壓縮機的額外費用16萬元,是由於違約所導致的實際損害,應當賠償。

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百貨公司為組織元旦、春節的貨源,與電視機廠簽訂了購買100臺電視機的合同。合同約定:每台**為2400元(當時市場零售價每台2800元),交貨日期為2023年12月15日。

百貨公司按合同約定於2023年11月20日給付一半貨款,另一半貨款待電視機廠按時將貨送到百貨公司且驗收合格後付清。2023年12月14日,電視機廠司機在送貨途中因醉酒將車開下山崖,導致車毀人亡,車上100臺電視機全部報廢。百貨公司在節日期間因缺少電視機這一重要商品,其銷售收入受到很大影響;另外,電視機廠的違約行為還使得百貨公司與另外兩家商場約定的節日期間電視機展銷會無法舉行,百貨公司為此支付上述兩家商場違約金30000元。

百貨公司因此將電視機廠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問:電視機廠應當如何賠償百貨公司的損失?

答:電視機廠有交貨義務而沒有完成,由於違約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所以電視機廠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賠償有兩部分,一部分是實際損害,即由於違約而導致的支出的增加,另一部分為消極損害,即可預見的收入的減收,當然這部分以或預見為原則。本案中實際損害有兩部分:

一是由於電視機廠的違約而導致的百貨公司的違約金,二是向對方預付的合同款;消極損害有由於合同不能履行而導致的銷售收入的減少,這種減少,電視機廠在訂立合同時應當會預見到,當然,這裡需要乙個合理的估算標準。

典型案例

光明百貨公司與大華家具廠2023年1月8日簽訂了乙份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大華家具廠在同年10月1日前,分兩批**光明百貨公司家具經營部豪華沙發500套,貨款總計40萬元,並規定了沙發的樣式和質量標準。

合同中還約定了定金條款,由光明百貨公司交付大華家具廠10萬元定金,並約定不履行的違約金比例為逾期部分貨款的3%。合同訂立後,光明百貨公司支付10萬元作為定金。第一批貨已如期交付,第二批交貨時間已過,不見大華家具廠交貨。

原來大華家具廠因人員有限,且又忙於履行與另外幾家商場訂立的家具購銷合同,就沒有履行與光明百貨公司的沙發購銷合同。光明百貨公司於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大華家具廠雙倍返還其接受的定金共20萬元,交納違約金,並繼續履行合同。問:

本案如何處理?

答:同第乙個案例

典型案例

2023年3月16日,食品公司與養殖場簽訂了乙份海產品購銷合同。約定:由養殖場在同年7月1日,一次性向食品公司**扇貝1000噸,貨款總計45萬元,並規定扇貝的出肉率不低於17%。

食品公司應在簽約後支付6萬元定金。合同中還約定,如發生赤潮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養殖場不負責供貨數量;任何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金30萬元。同年6月6日,食品衛生監督檢查所所印宣傳品稱:

受百年不遇的水災和鴨綠江瀉洪的影響,本市沿海海域貝內受到嚴重汙染,近期不要去食用貝類。食品公司遂向法院起訴,稱由於不可抗力影響,合同無法履行,故要求養殖場返還定金6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1714元。

問:本案如何處理?

答:先回答什麼是不可抗力,再分析這是否為不可抗力。

典型案例

某金屬結構加工廠與某縣模具鑄造廠2023年1月20日簽訂了乙份技術服務合同。合同約定:鑄造廠為加工廠提供技術服務,指導加工廠安裝和除錯暖風煉鐵爐;加工廠付給鑄造廠技術服務費9萬元。

合同訂立後,加工廠於2月16日給付鑄造廠服務費7萬元,表示暖風煉鐵爐除錯成功後再付餘下的2萬元。中途,鑄造廠派來的4名技術人員中有2名因家中有急事和患重病離開,加工廠向鑄造廠提出補上2名技術人員;但因鑄造廠的閒置人員都被調去參加另一項工作,實在抽不出人手。致使工期拖延,原定5月份完成的專案到8月份才交工。

經加工廠驗收,發現暖風爐技術指標達不到合同要求,所以拒絕接受,不但不支付剩下的2萬元服務費,還要求退還已交的7萬元,鑄造廠不同意,加工廠訴至法院。鑄造廠則認為加工廠未按期付款也屬違約。問:

本案如何處理?

答:由於合同沒有規定先後履行順序,所以鑄造廠的關於加工廠違約的主張不成立;另由於鑄造廠不僅遲延履行合同,而且給付有瑕疵,所以不僅要承擔履行遲延的責任,而且要承擔其履行不合格的責任,可以要求其在承擔損害賠償的基礎上修理可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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